餐饮连锁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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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龙王爷”品牌授权使用合同编号:_ 品牌授权使用合同 上海奉贤南桥店 签约日期:_7品牌授权使用合同授权人: 上海观德餐饮管理有点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于勇 被授权人:_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身份证号: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乙方使用“龙王爷”品牌事宜协商一致共同缔结本合同。第一章 总 则1.1 宗 旨乙方认可甲方为“龙王爷”知识产权及相关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指定之区域使用甲方指定之品牌,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及遵照本合同之约束,并给付甲方一定之报酬。1.2

2、定 义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1.2.1 “授权标的”:是指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的与授权经营体系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商标、招牌(店铺标志)等。1.2.2 “授权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授权经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经营模式等。1.2.3 “许可标识”:是指与授权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商标,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1.2.4 “授权区域”:是指甲方授权乙方使用授权标的的区域。1.2.5 “授权使用费”:是指乙方使用授权标的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

3、于基本授权使用费、授权使用管理费、开业启动金及其他约定费用(如有)。1.2.6 “基本授权使用费”:是指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一次性费用。1.2.7 “授权使用管理费”:是指乙方在使用授权标的过程中,乙方每年应向甲方支付的固定费用。1.2.8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一定费用。1.2.9 “经营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授权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授权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1.2.10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定的指导乙方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

4、册、等。1.2.11 “Know-how(专有技术)”:是指甲方拥有的具有一定价值、可利用、未被公众所知,可以转让或传授但未取得专利权的产品调理技术、制造方法、工艺、配方、标准操作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以下简称“SOP”)以及前项内容的组合。1.2.12 “商业秘密”:是指甲方一切商业或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标的之一切资料、知识产权、图稿、Know-how(专有技术)、店铺设计(Design)、商业计划以及本合同有关之任何数据或信息、甲方的连锁系统营运方式、经营方法、配方、“SOP”和各种手册、特定商品的购入价格、主要产品的制造方法、以及其他关于

5、授权经营体系之一切信息、技术秘密。第二章 品牌授权内容2.1 授权标的甲方授权标的仅限于:2.1.1 授权商标:“龙王爷”(本合同中简称“授权商标”)。授权商标的具体字体造型为(如下): 2.1.2 乙方仅可以前述字体造型使用授权商标,不得擅自变更。2.2 授权范围2.2.1 乙方仅可在“餐饮店”经营项目上使用授权标的。2.2.2 除此之外,乙方不可用其它任何方式在其他任何商品、服务等方面使用授权标的。2.3 授权区域与营业地2.3.1 本授权为区域性独占授权,授权区域仅限于乙方在_店(具体地址:_)经营餐饮服务的场所内。甲方不得再次授权他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授权区域内使用授权标的,甲方自身也不

6、得在授权区域内使用授权标的。区域保障范围: 直径3公里 ( 双方另约约定的除外)2.3.2 乙方仅在前款所述的授权区域内开设经营店,乙方不得在授权区域之外(无论是中国境内还是境外)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授权标的。2.4 授权期限2.4.1 本合同授权期限为 3 年,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2.4.2 乙方如要求续约,则必须在授权期限届满 60 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 10 日内重新签订授权合同。2.5 授权使用费及保证金2.5.1 基本授权使用费2.5.1.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基本授权使用费人民币 50000 元整。2.5.1.2 除非甲方

7、书面同意,否则该基本授权使用费一经支付乙方不得要求返还。2.5.1.3 若双方续约,如乙方于本合同履行期间,积极全面履行合同权责,且不曾有任何违约记录,甲方同意收取品牌使用费 %与乙方再续约 年(但乙方须按甲方要求重新装修经营店)。2.5.2 授权使用管理费2.5.2.1 乙方的经营店正式开业后,每6个月都应向甲方固定支付人民币 9000 元的授权使用管理费。2.5.2.2 乙方经营店正式对外营业日作为授权使用管理费起算日。2.5.3 开业启动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设备发货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78000 元整的开业启动金(包含品牌使用费158000元、开业部分设备费用80000元、开业前技

8、术转移及培训费用40000元等)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该开店启动金一经支付乙方不得要求返还。2.5.4 保证金2.5.4.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50000 元整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整正当履行。2.5.4.2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充抵,不足部分,仍旧可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3 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2.5.4.3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得先行以保证金充抵乙方之欠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若保证金有余,甲方在确定招牌、授权商标及许可标识等已依

9、本合同相关约定撤除完成之日起 3 个月内,甲方将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乙方。2.5.5 授权使用费及保证金的支付2.5.5.1 乙方需于本合同签订当天将基本授权使用费及保证金全额支付给甲方。 乙方交纳基本授权使用费或保证金时,须携带现金或支票至甲方处,或以汇款方式将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账户:账户名:上海观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帐号:0331-4400-0400-1451-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支行2.5.5.2 乙方需向下述账号支付开业启动金,该款项应于设备发货前3天内一次性支付。账户名:上海观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帐号:0331-4400-040

10、0-1451-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支行2.5.5.3 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将第一次半年度的授权使用管理费 9000 元支付给甲方。自第二次起,乙方需提前三天向甲方支付下一半年度的授权使用管理费。2.5.5.4 乙方若逾期支付上述授权使用费或保证金时,则每逾期一日应按当期应付金额的 0.5 %向甲方另行支付滞纳金,违约金之计算应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清偿日止。逾期 15 日的,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10.3.1、10.3.3条之约定解除本合同。第三章 信息披露和商业秘密保护3.1 信息披露3.1.1 甲方应向乙方披露有关授权标的的基本信息资料,若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

11、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3.1.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产权证明等。在授权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资料。若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同时甲方还有权要求其支付保证金2倍的违约金。3.2 商业秘密的保护3.2.1 乙方同意就本合同存续期间内所知悉甲方之营业额秘密或“Know-how”等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亦不得违法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仍

12、应继续负保密责任。乙方并承担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股东亦相同保密义务。3.2.2 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与接触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3.2.3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未生效,双方均承诺对对方披露的包含商业秘密在内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双方也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3.2.4 如有违背前三项中任意一项约定之情形,乙方应给付甲方人民币 50000 元之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并得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该营业,或负责使第三人立即停止该营业,乙方并应将其营业或第三人营业所得之一切利益全部赔偿甲方。3.2.5 甲方同

13、意就本合同存续期间内所知悉乙方之营业秘密或乙方所有的列为内部资料、机密或其他同义字样等乙方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技术、生产或业务上尚未公开之一切文件、数据、产品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之物或权利等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亦不得违法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仍应继续负保密责任。3.3 竞业限制3.3.1 乙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股东在合同有效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三年内,均不得出资、指导他人或以其他任何名义、方式兼营、经营与甲方授权内容相同或类似之店铺。3.3.2 如名义上虽非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股东之近亲属或其他第三方,但

14、实际经营或控制乙方的其他人员,也适用于前款约定。3.3.3 如有违背前两项中任意一项约定之情形,乙方应给付甲方人民币_50000 元之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并得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该营业,或负责使第三人立即停止该营业,乙方并应将其营业或第三人营业所得之一切利益全部赔偿甲方。第四章 知识产权使用与保护4.1 知识产权的使用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经营手册的规定,规范使用授权标的、许可标识;4.1.1 必须在经营店内外的醒目位置悬挂“龙王爷”字样的招牌;4.1.2 必须在经营店内外的适当位置悬挂、张贴甲方授权使用的许可标识;4.1.3 必须在经营店内及相关产品上、服务中使用授权商标。4.2 知识产权的保护4.2.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扩大许可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有以下行为:4.2.1.1 不得将许可标识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4.2.1.2 不得在本合同以外的事业或项目上使用许可标识,及其他与许可标识类似的名称或标识。4.2.1.3 不得使用与许可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或标识成立商号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授权商标“龙王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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