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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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公司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有关消防责任条款。第四条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器材在本规定中专指各类灭火器。占道作业指在公司厂区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第二

2、章 职 责第五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应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管作业管安全”的原则,层层分解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 公司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和有组织的参加灭火等义务。第七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其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文件的要求。(二)负责制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落实和监督实施。(三)负责制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参加建设项目消防工程“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理建设项目消防工程“三同时”政府行政

3、审批手续。(五)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六)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户籍化”管理工作。(七)负责协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八)负责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采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九)负责公司火灾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十)开展消防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第八条 消防支队职责:(一)负责公司火灾扑救工作。(二)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并负责职责范围内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三)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四)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系统的维护工作。(五)负责公司消

4、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监督检查。(六)参与建设项目消防建审和验收。(七)制定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并定期演练。(八)负责对公司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消防技术指导、培训,配合、指导各二级单位进行消防设施使用、维护、保养等知识培训。(九)参与开展消防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第九条 公司机关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人事处负责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二)生产运行处负责协调使用(停用)消防水作业;应急状态下,协调调动应急水源和救援物资;审批临时消防监护申请,下达监护指令。(三)机动设备处负责公司消防设施的改造、维护和检维修管理。(四)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消防安全“三同时”的设

5、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建审、变更、竣工等资料的收集和交付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第十条 物资供应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或参与对消防设施、器材供应商的资质审查。(二)按照采购计划,依据技术协议、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采购与验收,负责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第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由基层车间管理人员及班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一)学习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制度和文件,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和消防演习。(二)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三)义务消防队员要熟练掌握本岗位火灾危险特性,做到“三懂三会”,不断提高“四个能力”。“

6、三懂三会” 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预防措施、懂扑救火灾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逃生。“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布局、消防泵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投资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保证消防经费。消防设施、器材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应当进行变更配置、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消防建审手续,经过审核的建设项目在投用前要经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建审或

7、建审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建设,如有变更要重新报审。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罐区、栈台、仓库等应符合防火防爆技术要求,按标准配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设施要定期检测。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生产、储存、运输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执行国家、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危险品标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

8、、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和车辆应持有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第十六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严格执行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第十八条 公共娱乐、办公场所的装修、装饰、电气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

9、定。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每月、车间每周组织开展的安全检查以及班组的岗位巡检,都应包括消防内容,并做好记录。消防检(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见附表2)。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第二十条 消防检(巡)查发现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限期整改,凡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要录入本单位安全隐患台帐,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解决。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消防档案由消防支

10、队防火科统一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并负责管理。各单位消防管理人员、设施和器材、消防道路、消防水源等发生变动时,要及时通报消防支队防火科,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 消防支队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要求,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有关规定,健全专职消防队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正规的学习、训练、执勤等工作和生活秩序。第四章 消防教育培训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员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第二十四条 岗位员工应经过消防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熟悉本岗位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分布情况,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第二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操

11、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 对新入厂及转岗员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使用、维护、检测、维修和报废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公司范围内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公司统一采购,并严格执行公安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设施、器材要在签订技术协议后,方可转采购部门进行采购。物资供应中心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采购。采购合同或技术协议中,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消防产品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出厂检验合格证、安装及使用

12、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得采购未经消防强制性认证、认可或未经消防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失效或被公安消防机构和相关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的产品。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将消防设施、器材纳入生产设备管理,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器材台帐(见附表),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试验、检测等。第三十条 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修要由有国家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施、器材等出现故障,要做出切实可行的预案和防范措施,经质量安全环保处和消防支队防火科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恢复使用。特殊情况下必须切断消防管网给水或停用

13、消防水泵的,除上述要求外,还需生产运行处审批。第三十二条 消防泵房(站)管理(一)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设施,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站)改作他用或存放杂物,保持室内整洁,四周道路畅通。(二)在泵房(站)临近人员操作的明显位置应设有工艺操作流程图和操作程序说明,操作流程图应醒目、直观,操作程序简洁、准确、实用。消防水泵能在接到火灾报警后2分钟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为自动启动。(三)消防水泵房(站)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分钟,消防泵房(站)应设报警电话。(四)建立24小时值班制,对于消防泵房(站)出现的故障要立即处理,时刻保持战备状

14、态。消防泵房内的设备按规定维护和保养,消防水泵每日盘车1次,每周试运行1次;柴油机每周试机一次,试运行时间不少于5分钟,并做好记录。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小时的要求。(五)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水池应设水位标志,确定警戒水位,并有自动补水系统。(六)使用后的泡沫灭火系统应立即清洗,吹扫干净,防止锈蚀。泡沫剂到期要立即更换,减少时要及时添加。第三十三条 消防管网管理(一)消防管网应按照设计要求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压力应保持在0.71.2MPa;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压力应确保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15 MPa(自地面算起)。(二)任何单位不得私自

15、切断消防管网给水系统或停用消防水泵等供水设施。(三)新、改、扩建消防管网,应在投入使用前对管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洗,清除管道内杂物。第三十四条 消火栓、消火栓井、消防阀井(消火栓井、消防阀井以下简称消防井)管理(一)消火栓、消防井应有统一编号和明显标志,高压、低压消火栓、泡沫消火栓及消防井应标识清楚。消防井内不得有积水、杂物,周围不得有杂草、垃圾、积水等。(二)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保温工作,每年4月15日前完成解除保温工作。保温前和解保后应对消火栓、消防井进行出水量及阀门开启灵活测试,保证消火栓、消防井完好。保温前要认真检查消火栓、消防井有无损坏,要将井中积水抽净,掏净杂物污泥,消火栓出水口凹槽纹要除净积水和杂物,涂上润滑油脂。保温时,保温材料要沿栓体和井内壁塞严,盖好井盖。解除保温后,回收的保温材料要晾晒,防止霉变。(三)消火栓、消防井使用后24小时内应恢复完好,冬季雪后48小时内消防井要清扫干净,并与道路和装置之间留有通道。 第三十五条 消火栓箱管理(一)消火栓箱内应按要求配备消防水带、消防水(泡沫)枪等,保证消火栓箱内、外部清洁无破损,并有明显标志和编号,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快速打开。(二)低压管网应配备8型消防水带,稳高压、临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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