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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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绥芬河市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转移支付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3267号)和黑龙江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黑财预201348号)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提升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为目的,重点对优化贸易结构、地方经济贡献突出、发展前景好的成长性企业予以扶持。 第一条申请转移支付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基本条件:(一)在绥芬河市行政区内注册,具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且从事边境小额贸易的各类进口企业,申报年度内有边境小额贸易进口业绩。(二)企业发展方向符合我省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三)具有健全的财务

2、管理机构、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四)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第二条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一)明确用途,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二)符合国家和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策。(三)有利于促进我市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提高自身发展能力和技术进步。(四)支持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能够促进和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企业。(五)以重点支持改善企业发展能力建设为主。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方向:(一)直接支持。对企业开展技术培训、科研、创新、人才引进、提升服务水平等能力建给予直接支持。 1.对企业开展进口落地加工项目建设给予支持。2.对企业开展科研、创新、专利、国内外商标注册、

3、国际标准认证给予支持。3.对企业开展对外贸易领域人才培训(包括外派劳务培训)和信息化建设给予支持。4.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给予支持。5.对企业边境小额贸易项下商品进口所发生的的运保费和仓储费给予支持。(二)融资贴息支持。对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生产能力而进行的贷款、信用证、承兑汇票贴现等给予贴息支持。 第四条 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它中央级、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转移支付资金补助。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一)由市商务局组织企业进行项目材料的申报并对企业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二)审查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三)市财政局、市商

4、务局对资金安排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第六条申请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企业应提交的资料:(一)资金申请报告(红头文件加盖公章)及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年度财务报表。(三)进口落地加工建设项目,须提供项目可研性报告及项目部门批复性文件复印件,相关支出原始单据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四)融资贴息的项目应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融资合同利息清单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属承兑汇票贴现的,需提供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及贴现利息清单复印件)。(五)国内外商标注册和质量认证需提供商标证书和质量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及相关支出原始单据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六)人才

5、培训(包括外派劳务培训)和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关的人才培训和信息化建设支出原始单据及记账凭证复印件。(七)企业境外投资合作项目,需提供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相关投资票据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八)其他相关材料。第七条 转移支付资金申报时间。半年申报一次,每年7月初和下一年1月初为企业申报项目时间。第八条企业获得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要求使用,并按相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挤占、挪用以及虚报瞒报等骗取转移支付资金的,三年内对该企业不予转移支付资金扶持。同时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九条本办法由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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