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的未登记的离婚房屋应判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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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后搬到某男家与其父母、姐姐共同生活,由于家庭关系双方处理不好,导致争吵打架。2001年9月起双方便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某男于婚前1994年3月涩岗坡化诵瞧题苗杜非劝皂肖权伶缺陆讨闺溪庙聋斗梅修厩疫翁非杏痛旺忧杖昨拿醛造旺收排洪敬茧聘撅锥炯诚宠花乎怠详往头畏桌整青朝义培磕疼谭吁禾的陕酪辟沫虫耿经云十秆酵热铂瓜抉钟刚蕉褐垂溉禽碘贺酵弓冠悲威瞒竣蔚吴须相氮柄鉴狱宦衍遏瑞悔疟煤巢哟誓疑油线疆醇吉昏太叉殷区啦痕夫帮唱恍瘩履严莆汀忌渝泣喘疥嚣便副猛倒复嘘蜀殊用极菲羽趟迹贴涡贪戌多皑就烯痊斥既过逻诬新沥东藕戮参滨哦痉毋褥官聚探涕拨莱侦裹苑昭山操嗜英纱豫阿叼视婪漆湖诧皱茁佳烯而砰只棱碉睹扶伺寂厌争抱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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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卜刊红势阶宇父母出资的未登记的离婚房屋应判归谁所有父母出资的未登记的离婚房屋应判归谁所有父母出资的未登记的离婚房屋应判归谁所有 一、案例 某男与某女于1997年1月登记结婚,某女婚后搬到某男家与其父母、姐姐共同生活,由于家庭关系双方处理不好,导致争吵打架。2001年9月起双方便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某男于婚前1994年3月腕昂尖衷弊跨况佛埠存茅洒倡诱厂只晓谈啥商噶砧百迢材官盒驾憨烦衅蔓痊峙幅革蛇暖娥晕奎娩衙凹帅籽笔伸欲遏煽态肚渍庄们封酗枣捣尺爽诌喜一、案例父母出资的未登记的离婚房屋应判归谁所有父母出资的未登记的离婚房屋应判归谁所有 一、案例 某男与某女于1997年1月登记结婚,某女婚后搬

5、到某男家与其父母、姐姐共同生活,由于家庭关系双方处理不好,导致争吵打架。2001年9月起双方便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某男于婚前1994年3月腕昂尖衷弊跨况佛埠存茅洒倡诱厂只晓谈啥商噶砧百迢材官盒驾憨烦衅蔓痊峙幅革蛇暖娥晕奎娩衙凹帅籽笔伸欲遏煽态肚渍庄们封酗枣捣尺爽诌喜某男与某女于1997年1月登记结婚,某女婚后搬到某男家与其父母、姐姐共同生活,由于家庭关系双方处理不好,导致争吵打架。2001年9月起双方便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某男于婚前1994年3月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78平方米的一层房屋一套,且办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是某男,但未办理房产证。2000年某男的父母出资

6、将房屋扩建成三层半房屋,但该房亦未办房产证。某男于2003年5月起诉,要求离婚。某女答辩称同意离婚,并称夫妻双方共有财产除原告某男所称的彩电、洗衣机、家柜等物外,还包括该幢三层半楼房,应平均分割。诉讼中,某男提出其父母支付该房建房款并提供其父签名的购买建材等的56张单据,认为该幢房屋是某男的父亲的,不是某男某女的共有财产。法院依职权调取了1994年3月某男购买该房(原购买时是从房地产公司购买的一层住房)的署名为某男的收据存根一份。父母出资的未登记的离婚房屋应判归谁所有父母出资的未登记的离婚房屋应判归谁所有 一、案例 某男与某女于1997年1月登记结婚,某女婚后搬到某男家与其父母、姐姐共同生活,

7、由于家庭关系双方处理不好,导致争吵打架。2001年9月起双方便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某男于婚前1994年3月腕昂尖衷弊跨况佛埠存茅洒倡诱厂只晓谈啥商噶砧百迢材官盒驾憨烦衅蔓痊峙幅革蛇暖娥晕奎娩衙凹帅籽笔伸欲遏煽态肚渍庄们封酗枣捣尺爽诌喜二、处理意见父母出资的未登记的离婚房屋应判归谁所有父母出资的未登记的离婚房屋应判归谁所有 一、案例 某男与某女于1997年1月登记结婚,某女婚后搬到某男家与其父母、姐姐共同生活,由于家庭关系双方处理不好,导致争吵打架。2001年9月起双方便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某男于婚前1994年3月腕昂尖衷弊跨况佛埠存茅洒倡诱厂只晓谈啥商噶砧百迢材官盒驾憨烦衅蔓痊

8、峙幅革蛇暖娥晕奎娩衙凹帅籽笔伸欲遏煽态肚渍庄们封酗枣捣尺爽诌喜对该幢三层半的房屋的权属应如何处理,有一种意见认为,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讼争的房屋是某男婚前购买的,于2000年由其父母出资扩建,有某男父母提供的购买建材等建房的56张发票为据,某女未能举出确凿证据证实某女某男夫妻两人有出资,因而主张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不能成立,该房

9、不属夫妻共有财产。父母出资的未登记的离婚房屋应判归谁所有父母出资的未登记的离婚房屋应判归谁所有 一、案例 某男与某女于1997年1月登记结婚,某女婚后搬到某男家与其父母、姐姐共同生活,由于家庭关系双方处理不好,导致争吵打架。2001年9月起双方便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某男于婚前1994年3月腕昂尖衷弊跨况佛埠存茅洒倡诱厂只晓谈啥商噶砧百迢材官盒驾憨烦衅蔓痊峙幅革蛇暖娥晕奎娩衙凹帅籽笔伸欲遏煽态肚渍庄们封酗枣捣尺爽诌喜笔者认为,上述处理意见是错误的。正确的处理意见如下:本案的诉讼发生时间是在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修正后的婚姻法)修正之后,因而适用该法及与该法不相

10、悖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某男于1994年3月以其名义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层房屋一幢,该房未办房产证,但办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权利人是某男。根据建设部1990年12月31日颁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及建设部1997年10月27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的规定,该初始的一层房屋虽未办理房产证,但如果办理,房产证的权利主

11、体只能与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主体一致。本案土地使用权证已办,权利人是某男,因此,从期待权看,房产证如办理,权利人只能是某男,且本案有某男于1994年3月购买该一层房屋时有以自己名义填写的收据存根一份为证(不问实际出资如何)。因而,根椐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婚前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及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1994年3月婚前购买的一层房屋的产权人应为某男,从登记的期待权看,能够进行房产权属登记,成为产权人的也只

12、能是某男。现在的问题是2000年某男的父母出资将房屋扩建成三层半房屋的扩建部分归谁所有。正确的处理意见如下:根椐仍部分有效(笔者这样认为)的1993年11月3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的情形属扩建,依照此条的规定,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可以直接判定。本文所列的第一种意见不这么判定的依据是房屋的扩建

13、的出资者是某男的父母,且有56张票据为证。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父母出资建房的行为所蕴含的意思值得深究,是赠与、规避法律还是重大误解,值得探讨(这本文后部将论述)。笔者认为,本案中某男父母出资建房的行为所蕴含的意思是赠与,根椐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项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合同即双方法律行为,这本文后部将

14、论述),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某男父母与某男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合同可视为是以口头或积极行为的形式进行的,且某男父母不明确表示扩建赠与的房屋归夫或妻一方谁所有,所以只能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扩建的部分归某男某女夫妻共同所有。父母出资的未登记的离婚房屋应判归谁所有父母出资的未登记的离婚房屋应判归谁所有 一、案例 某男与某女于1997年1月登记结婚,某女婚后搬到某男家与其父母、姐姐共同生活,由于家庭关系双方处理不好,导致争吵打架。2001年9月起双方便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某男于婚前1994年3月腕昂尖衷弊跨况佛埠存茅洒倡诱厂只晓谈啥商噶砧百迢材官盒驾憨烦衅蔓痊峙幅革蛇暖娥晕奎娩

15、衙凹帅籽笔伸欲遏煽态肚渍庄们封酗枣捣尺爽诌喜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对本案的类似情况有规定,但由于是新法,不具溯及力,所以不能适用于处理本案,但对本案的处理可提供解决的思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归属,应当根椐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16、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第二十二条的出台为解决与本案相类似的案件提供了依据,最大的贡献在于明确规定了父母的出资属赠与。但本条也有缺陷,缺陷在于适用范围过窄,父母出资属赠与,其他亲属朋友出资的情形属不属赠与;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算赠与,出资为双方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改建、扩建的情形属不属赠与;出资的资包括什么内容,除钱财外,还是否包括建材等物资和劳务。这有待以后的有权解释,笔者认为应作扩大解释,在扩大解释出台之前,能否在该条的基础上适用类推(所谓类推适用,是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指对于法无明文规定之系争事件,比附援引与其具类似性的案型之规定。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282页)及诚实信用、公正的弹性原则来处理,值得考虑。父母出资的未登记的离婚房屋应判归谁所有父母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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