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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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1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实行),制 定处方管理制度。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必须严格按 照制度执行。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 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 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二、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局 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后才有效。三、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 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 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局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2、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 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 天。五、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 前记:包括本院名陈、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年龄 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2) 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 量。(3) 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 的药学人员签名。六、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的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 淡黄色、儿科处方为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 明。七、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

3、,并与病历记载相 一致。(2)处方自己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 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假药名 缩写或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 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 重)。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 过五种药。(5)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 徐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6)为便于药学专业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 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

4、以示处方完毕。(8)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处方管理制度21、目的:为加强中药饮片的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地 经营中药饮片。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适用范围:门店中药饮片经营的全过程4、责任人:中药饮片调配、复核、销售人员5、内容:5.1 门店所经营的中药饮片必须从配送公司购进。5.2 门店所购进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 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5.3 购进进口中药饮片的应有加本公司质管科原印章的进口 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

5、电子扫描件。5.4 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5.5 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净选、过筛后装斗,做好装 斗复核记录,不得错斗、串斗,及时清理格斗,防止混药,斗前应标明 中药饮片名称。5.6调配中药饮片的、处方必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销售。审核、调配和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五 年备查。5.7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 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5.8 严格按配方、发药操作规程操作,坚持一审方、二核价、三 开票、四配方、五核对、六发药的程序。5.9 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 5%,处方配完

6、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处方复核员复核,严格 审查无误后签字方可发给顾客。5.10 应对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 并向顾客交待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5.11 经营中药饮片应配置所需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5.12 中药饮片的储存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变的 设备,并按其不同特性进行养护。处方管理制度3一、已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乡村医生方可按核准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开展医疗保健活动。二、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除医疗机名称构外,处方格 式的其他项目不得做任何改动。三、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处方一般用兰、黑钢笔水书 写,

7、字迹端正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须在涂改处签名并 注明修改日期。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 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有多个临床诊断时,“临床诊断”如写 主要诊断。诊断不明确时写主要症状加待查。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 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 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 写体书写。药品的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 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需要皮试的药物应注明 “皮试”。五、药品名称要使用

8、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 用名称,也可以使用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西药和 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 过 5 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 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排列;调剂、煎煮的特别要求注 明在药品的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 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处方空白处应 划一斜线以视处方完毕。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 (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

9、中药饮片以(g)为单位。七、处方当日有效。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八、处方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或乡村医生调配,并遵守调剂守 则,做到(四查十对),对处方所列药品等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或不合规定等错误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发 付药品时应对患者(或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九、处方应按规定时限保存1 年。十、发生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争议时,应保存原始证据,不得 修改或销毁,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处方管理制度4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特制定制度。第一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一条 处方印制和保管发放:1. 处方由医务、药学部门根据

10、国家规定做出样模,统一印制、 保管,分为普通处方(白色),急诊处方(黄色),儿科处方(绿 色),麻醉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红色),二类精神 药品处方 (白色)。2. 处方领用、发放应进行登记,计数管理。第二条 处方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1.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 一致。2.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 处方应以蓝色或黑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 改,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 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4. 药品名称要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 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

11、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 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按说明书服用”等 含糊不清字句。5. 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须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 明皮试结果,或“续用”。6. 患者年龄要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 要时要注明体重。儿童患者到急诊科或其他临床科室就诊时,要使 用儿科处方。7.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 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8.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 不得超过5 种药品。9.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要按照“君、臣、佐、使”的顺 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

12、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 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要在药 品名称之前写明。10.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要在处方“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剂 量右上方再次签名。11. 门诊处方要注明临床诊断。特殊情况下,如一些诊断对心理 产生影响的疾病;涉及患者隐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标准疾病代码。某些疾病在首次门诊或急诊不能确诊时可写某症状待查。12.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已达5种 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13.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要与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 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

13、要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第三条 医嘱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1. 一般项目:患者姓名、科别、住院号、页码。2. 医嘱格式包括: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医师签名 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停止日期、医师签名、停止执行时间、 执行护士签名。3. 药品顺序:先开具口服药品,后开具肌内注射或静脉用药品4. 医嘱不得涂改,长期医嘱需修改时应直接书写停止日期和时 间并签名,然后开写正确医嘱;临时医嘱需修改时用红笔在医嘱上 标注“取消”字样,并紧随“取消”字样后签名。5. 开具成组药品时,每种药物书写一行,然后在一组药物后划 一斜线,表明加入上药液,斜线右侧书写用法;成组药物停用其中一 种时,应先停止该医嘱,再

14、写新医嘱。6. 药物过敏皮试要单独一行书写在临时医嘱上,写明皮试药品 在药品名后标注一个括号,由执行护士将皮试结果填入括号内,如 结果为“阳性”时需用红笔记录结果。7. 临时医嘱不得出现每日多次用法的医嘱,需要一次以上治疗 时,应分别开具临时医嘱,或开具长期医嘱;出院带药仅书写药名 数量、单次用药剂量,并注明出院带药。第四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1剂量要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 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以克 (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

15、为单位时, 须注明药物浓度。药品用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小数点前的“0”不 得省略,整数后不写小数点和“0”。2.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3.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 射剂以支、瓶为单位,要注明含量;中药饮片方剂以剂为单位。第二章 处方权的获得与签名留样管理第五条 医院制定医师处方权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处方权审批包括:本人申请、科室意见、医务科审核、批准等第六条 医院制定医师签名留样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普通处方、 麻醉 药品、精神 药品处方签名留样册。签名留样册包括:医师姓 名、职称、科室、处方权限、个人签名、处方权批准时间、备注等 内容。签名留样册保存于医务科和药房,药剂人员审核医师所开处 方的签名与签名留样一致时,方可调配处方并发药。第七条 医院对批准授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签名留样,同时将处 方权通知书和签名样模送达药剂科等相关科室。医师要在医院签名 留样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第八条 医院对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 药品、精神 药品、抗菌药 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麻 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调剂资格。第九条 试用期人员和进修人员开具处方,要经带教老师审核、 并签名后方有效。第十条 医院对因各种原因受到停止或取消处方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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