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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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律师执业行为规璐琼解读第一条 为规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立法目的,从来不考第二条 本规是律师规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立法围。无实质性变化。第三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中强制性规的,将依据相关规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中的任意性规,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新增容,可考性不大。第四条 本规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执行。适用人群有所扩,不考。第五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实义务。第六条 律师应当

2、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守法义务。第七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尊严维护。第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与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保守秘密的义务。根据新法进行调整,加了“泄密免责”事由。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行业尊重。第十条 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

3、业。公益事业。第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执业禁止。第十二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利益冲突”。第十三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职业冲突”。新增容。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

4、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与职业道德的行为。(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执业规”。无实质变化。第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业务推广原则。第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第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与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律师广告。第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与法律等活动

5、,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律师宣讲。第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专题研讨。第二十条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名义限制。新增容。第二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第二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第二十三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律师广告。第二十四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新增容。第二十五条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

6、,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有证,有号有单位。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广告禁止。第二十七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容,应当限于律师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围;执业业绩。感觉是公告而非广告。注意,没有“等”字,是完全列举。第二十八条

7、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执业律师与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围简介;执业业绩。看来科技发展总比法律快!广告样本。有,有网址,竟然没有“微博”和 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手段制作广告。艺术夸禁止。第三十条 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容。兜底条款。第三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期待禁止。第三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学法,但

8、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不得出现XX第一人的说法。幸亏我在司考界,所以不介意自称成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授课第一人(好像没有其他人讲这个吧?)。专家禁止。第三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想起某个洗发水的广告,作假和对比太明显了。不正当竞争中的比较广告禁止。第三十四条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围、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委托关系的建立。注意:合同当事人是律所而非律师。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

9、合法权益。维权义务。第三十六条 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与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合法义务。第三十七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与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与时给予答复。效率要求。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业务档案。第三十九条 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与其他材料。保管义务。第四十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权限限制。第四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10、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拒绝辩护。新增容。注意免责事由。第四十二条 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与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风险提示。第四十三条 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提供法律意见。第四十四条 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意见保留免责。第四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

11、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禁止牟利。第四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争议标的物的回避。新增容。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风险代理。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利益冲突审查机制。第四十九条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

12、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主动回避利益冲突。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

13、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绝对利益冲突情形。禁止:(1)双方代理(2)前后代理(3)任职回避。特别注意:刑事案件中的小例外。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

14、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

15、事人的委托的;(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与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相对利益冲突。同意豁免权情形的对比必须掌握。小总结利益冲突的几种情形和解决路径。(1)同一案件,双方代理,自我代理。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2)近亲属在对面。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同意例外: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之前旧案。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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