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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R摄影质量保证方案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 保证和安全防护。二、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要求。三、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 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 或者标准。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 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六、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 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 当遵守医疗照
2、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 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 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挫者 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八、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 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 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 必要的重复照射;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 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 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 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 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