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筑物安全管理制度(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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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构筑物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构筑物是企业从事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保证,为了有效地保护建构筑的完整,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管理部门:全厂建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是规划处。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规划处负责全厂生产区和生活区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监督和监控建构筑物在使用过程的安全性。对有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应即时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方案的完成和实施,确保建构筑物的整体安全。第二章安全管理的措施第四条建筑物、构筑物、护坡应加强保护,严禁超荷载使用,严禁随意破坏。未批准,不得改变原结构,不得随意在楼板、屋面、墙上开孔打洞。第五条因特殊原因,需对建构筑物进行改变结构处理,必须提出改变结

2、构申请书,经规划处论证审核,作出允许变更申请后,方可改变。第六条规划处对全厂主要建构筑物、重要护坡、山岩及河床点,设置检查标志点,用于检查、观测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等异常现象,并定期_月检查一次。第七条每年的_月至_月防汛期间,对重要的护坡、堡坎、山岩、河流、排水沟、排洪沟、消防通道等设置专人安全巡视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第八条规划处负责对全厂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管理和技术管理。对建构筑物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全责,随时监督、督控和检查。第九条根据国家对建构筑物的管理规定和使用规定,遵照国家建设规范,对改变建构筑物结构,改变使用要求,或有承重变化的要求,规划处有审核签定权,并对安全

3、负全责。第十条每半年规划处组织对有安全隐患的或危险建构物进行检查、监控,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第十一条对全厂建构筑物应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制度,并设置专人进行科学管理。第十二条厂区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材料、设备、物品,不准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和污染物,不准随意破坏道路。第十三条对全厂建构筑物按月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构筑物进行检查、观测,并作好原始检查记录。有无裂缝;有无沉降;有无倾斜;有无腐蚀;有无变形。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应监督整改,即时消除隐患。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规划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建构筑物安全管理制度(二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构筑物是企业从事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保证,为了有效地保护建构筑的完整,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管理部门:全厂建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是规划处。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规划处负责全厂生产区和生活区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监督和监控建构筑物在使用过程的安全性。对有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应即时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方案的完成和实施,确保建构筑物的整体安全。第二章安全管理的措施第四条建筑物、构筑物、护坡应加强保护,严禁超荷载使用,严禁随意破坏。未批准,不得改变原结构,不得随意在楼板、屋面、墙上开孔打洞。第五条因特殊原因,需对建构筑物进行改变结构处理,必须提出改变结构申请书,经规划处

5、论证审核,作出允许变更申请后,方可改变。第六条规划处对全厂主要建构筑物、重要护坡、山岩及河床点,设置检查标志点,用于检查、观测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等异常现象,并定期_月检查一次。第七条每年的_月至_月防汛期间,对重要的护坡、堡坎、山岩、河流、排水沟、排洪沟、消防通道等设置专人安全巡视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第八条规划处负责对全厂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管理和技术管理。对建构筑物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全责,随时监督、督控和检查。第九条根据国家对建构筑物的管理规定和使用规定,遵照国家建设规范,对改变建构筑物结构,改变使用要求,或有承重变化的要求,规划处有审核签定权,并对安全负全责。第十条每半年规划处组织对有安全隐患的或危险建构物进行检查、监控,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第十一条对全厂建构筑物应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制度,并设置专人进行科学管理。第十二条厂区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材料、设备、物品,不准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和污染物,不准随意破坏道路。第十三条对全厂建构筑物按月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构筑物进行检查、观测,并作好原始检查记录。有无裂缝;有无沉降;有无倾斜;有无腐蚀;有无变形。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应监督整改,即时消除隐患。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规划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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