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07903947 上传时间:2023-04-27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2.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细心整理劳动与劳务8大区分1.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那么适用合同法。2.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势必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同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同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同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与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一方供应劳务效劳,另一方支付劳务酬报,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同等的关系。4.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酬报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酬报。5.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

2、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6.在纳税方面,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薪金,遵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税个人所得税;而劳务供应者取得的劳务费,取得的收入应遵照“劳务酬报所得”应税工程缴纳个人所得税。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务关系,没有这些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只能依据民事法律和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执行。8.当发生争议进展处理时的法律程序不同。劳动争议的处理,应领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那么是干脆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以下哪些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

3、动关系? 小王与钟点工 理发店与新招用的学徒 台州学院与负责教学楼卫生的工勤人员 台州学院与正式编制的专任老师 某民办学校与聘用的老师小李 工商局与新录用的公务员小祝 医院与护士 某公司与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小王 某公司与暑期实习生小李 某公司与聘用的兼职促销员台州学院大二学生小赵 某公司与返聘的工程师陆师傅 一、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1. 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动者用人单位2.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1年龄条件:就业年龄退休年龄就业年龄:16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批准后例外。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身份条件解除

4、以下几类: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除外。案例一 学生兼职是否应受劳动法爱惜?学生兼职遭受不公允待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6年12月26日首次发布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广州市执行一类标准,即每小时7.5元。此后,当地媒体接到了在广州某麦当劳餐厅兼职的高校生小陈的投诉:她的工资是4元/每小时,外加1.3元/小时的就餐补贴。另外餐厅还规定,只有连续工作4个小时,餐厅才支配15分钟的休息,包括吃饭时间。为此当地媒体进展了全面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大局部洋快餐给打工学生的工资都低于上述

5、标准。为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如何界定学生打工法律性质的争论。 观点一: 中国政法高校法学教化探究中心副主任梁文永:麦当劳肯德基与受聘人员都受劳动法爱惜。就麦当劳、肯德基方面提出“下岗、内退、已经退休人员或在校学生不具备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说法,梁文永表示,判定麦当劳、肯德基与员工是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能以其制定的格式合同的规定说法为依据,而必需考察其具体的、真实的法律关系的内容。麦当劳、肯德基与其聘用的下岗人员、内退人员或在校高校生等员工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就应无条件遵守劳动法,也不能回避政府制定的相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个标准: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

6、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支配的有酬报的劳动; 3、劳动者供应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局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观点二:上海劳动部门: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爱惜。就广州三家“洋快餐”涉嫌违反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等问题,上海劳动部门表示,在读学生兼职的就业形式,不在劳动法调整爱惜范围内,因此只能以餐厅和学生的相互约定为准;而非在读学生的小时工资待遇那么必需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假如是在读学生勤工俭学的工作形式,只能依照企业约定的薪酬工时,

7、而且,企业不须要为打工的在读学生缴纳根本社会保险费。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看法1995-08-04 劳部发1995309号 观点三:在校学生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非全日制用工特殊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 。可以不订书面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酬报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8、;社会保险案例二 劳动者能否在另一单位兼职?1、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兼职的是企业的高级职员,即企业的董事和经理。明确允许兼职的只有科学技术人员。凡中、高级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本钱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的同意,可以承受外单位的临时聘请,也可以凭自己的科技专长到有关单位申请兼职,经聘请单位考核聘请,原单位应予以支持。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方法1982国科干一字003号 2、企业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不得兼职的,员工不能在外兼职,否那么企业可以以“紧要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紧要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9、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兼职留意事项不要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没有明确制止的状况下,并在正常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之余适当从事兼职活动;不要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私;最好能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3. 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l 合法成立的组织l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关系区分之案例一夏某是某纺织厂的职工,生活比拟困难,为了给孩子支付上高校的学费,向厂里借了一笔钱,并写了借条,约定半年后还清。半年过后,夏某未能遵照约定还款,请求厂里能够延期,可是纺织厂坚持要夏某按协议归还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劳动关

10、系区分之案例二朱某原为某纤维公司的职工,2006年2月底,公司因故全面停产,朱某离开该公司另找工作。2006年6月,纤维公司与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公司的设备及旧厂房等卖给高某,双方约定高某负责设备及厂房的拆卸、安装及期间出现平安事故的费用。2006年6月至7月间,纤维公司的职工施某打电话通知朱某、顾某等人到纤维公司拆卸有关厂房、设备等,并承诺了酬报。接到施某通知后,朱某等人到纤维公司工作。由于施某平日不在工作现场,朱某等人按撤除设备进度自行工作。8月后,原记工人员离开,无人记工,也无人具体支配朱某等人的工作,顾某自行登记了出勤状况并请人转交施某。后朱某在捡玻璃时,因玻璃断裂而受伤,朱某要求纤

11、维公司赐予工伤待遇,公司认为与朱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拒绝了朱某的请求。协商不成,朱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区分之案例三l 某公司雇用了一名清洁工特地负责公司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但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清洁工应在每天下午3点-6点之间到公司做清洁,酬报按月支付。l 某公司雇用了一名清洁工特地负责公司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但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公司将该清洁工划入后勤部,由后勤部负责对此人的工作支配和考勤考核。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本质区分:供应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是否遵守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 事实劳动关系常见的法律凭证:

12、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工作证”、“效劳证”等证件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劳动关系区分之案例四 李先生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维持了3年的劳动关系,但是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元/月,但是每月都扣发20%作为风险抵押金。2007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辩论状期间对劳动仲裁的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双方所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应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请求驳回李先生的仲裁申请。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尽管原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但供应了工资单、工作服、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据此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 劳动关系区分之案例五 某日用品公司由于急需生产工人,和当地一家人才效劳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规定:生产线工人由人才效劳公司聘请、派遣,工资由日用品公司转给人才效劳公司后代发,全部派遣的工人和效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发生了该日用品公司拖欠工资的问题,工人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日用品公司补发拖欠工资。劳动仲裁机构会受理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