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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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惩罚程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县都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简称行政执法大队)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县都市管理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便民、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第三条 县都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简称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县都市管理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解决公正、合适。第四条 实行行政惩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以教育、整治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对行政执法大队予以的行政惩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惩罚不

2、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章 简易程序第六条 违背县都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根据,对公民处以50元如下,对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处以1000元如下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惩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惩罚决定。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惩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惩罚理由、根据及享有的权利;填写当场惩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场惩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根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需要进行整治的一律开具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并注明整治项目及期限等。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决定

3、必须于二日内报行政执法大队备案。第八条 下列状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当场决定予以20元如下罚款的。(二)依法当场决定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至50元如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处以2元以上至10元如下的罚款,觉得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九条 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等额湖南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金额缴付指定银行财政罚没收专户。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滞留扣押当事人财物时,必须填写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临时扣留封存、冻结财物收据四联单,经当事人验明无误后签章。第

4、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具的罚款票据和暂扣收据,必须按规定填写日期、地点、单位、姓名和执法根据等。对暂扣财物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向大队负责人报告,依法解决。对违法暂扣财物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第三章 一般程序第十二条 违背县都市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惩罚外,行政执法大队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有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惩罚的行为的,合用一般程序。备案调查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县都市管理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采用必要措施,制止其继续违法。第十四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填写备案审批表,批准备案调查的,由两人以上专人办理。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案件必

5、须及时查明违法事实,具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第十六条 现场笔录由办案人员当场制作并签名,注明起止时间,由当事人书写“状况属实”后签名,如当事人觉得有误,容许阐明,回绝签名的,在笔录上载明。第十七条 办案必须询问当事人,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询问时容许当事人陈述、辩解,应如实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由当事人核对或向其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盖章),回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上注明。第十八条 收集证言,就制作调查笔录,写明调查的时间、地点、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言内容。笔录须经证人核对,并由办案人员与证人签章。第十九条 调查取证,能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时,应当一丝不苟,经审定录取的

6、,要详注来源、日期、证明意义并入案卷。第二十条 对证据进行抽样或者先行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双方共同点验后,开列物品清单并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回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与。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解决决定:(一)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鉴定的,按有关规定送交检查或鉴定。(二)以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三)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解决的,移送有关部门。(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她解决方式。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结束调查,必须制作宁年调查报告,定清案件承办全过程,确认真实、证据、证言,提出解决根据和解决意见。解决审批第二

7、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应定案解决。定案解决由办案人员填写案件解决审批表,连同案卷报大队法制科审查。法制科应当在二日内将审查成果报大队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个人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行政惩罚决定、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由行政执法大队领导集体审议决定,并报法制科备案。第二十四条 经大队负责人审批后,法制科应及时制作案件解决审批表交案件承办人。送达、执行第二十五条 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7日内根据民呈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惩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

8、其在回执或存根上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第二十六条 行政惩罚决定书作出后,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行政惩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执行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执行的,可以终结执行,待因素消失恢复执行;因其她原则使扭亏为执行受阻,执法人员应及是向行政执法大队报告。第二十八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案件。在执行中如发既有重大失误,应及时如实报告,请示复核,未得到终结批示前,原决定继续执行。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大队夺罚没财物,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持罚没款缴纳告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罚款收缴和没收财物的具体解决程序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第三十条 当事人确

9、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行政大队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大队对波及补偿的违法案件,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补偿金及有关资料,并填写移送单,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签收加盖公章后,其回执归档备案。第三十二条 案件解决决定或复议决定招待完毕视为结案。行政执法大队对行政惩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写出结案报告,经批准后,结案归档。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行政惩罚,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惩罚理由及法律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十四条 县都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作出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处0元以上罚款的及其

10、她重大的行政惩罚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规定举办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规定听证的,县都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法制科应依法组织听证。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大队作出行政惩罚决定后,应告知当事人,如不服从解决决定,接到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0日内,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 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原作出的解决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条 作出惩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大队,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又起诉,也不履行惩罚决定的,自期满之日起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11、(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惩罚决定书。(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四)被申请执法人财产状况、银行帐号。(五)行政惩罚案卷。(六)其她有关材料。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大队在依法拆除有损都市容貌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前,应下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当事人在限期内不履行的,行政执法大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公示。按下列程序强制执行:(一)向当事人送达并宣读强制执行令,告知当事人权利;(二)点验执行标的,填制执行物品清单,拆除有损都市容貌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三)由执行人、被执行人、见证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名。第四十条 依法强制执行完毕后,应制作强制执行报告,如实记录当事人违章事实,强制执行的根据、单位、人数、时间、地点、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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