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监理作业指导书(共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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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襄阳华罡工程建设监理二次修改作业指导书 编制时间:二一一年 七 月 五 日前 言工程监理制作为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自1988年以来,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先后经历了试点、稳步发展和全面推行三个阶段,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工程监理已成为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对控制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并赢得了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建筑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工程监理在建设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在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

2、、建筑节能方面的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为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保障工程监理健康发展,建设部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章。监理是工程咨询系统工程中最后的一个环节,是在项目实施阶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条款开展工作的,在建设过程中更多的是起监督、保证的作用。中央领导对此曾寄予后望,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工程咨询理论和方法的创新关系到科学发展观在投资领域的贯彻落实,需加强这一研究的指导和协调”。温家宝总理也指出“贯彻科学发展观,做好工程咨询工作,对于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领域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我们来说确实是一个新要求

3、,也是一个新课题,需要认真的思考和不断的探索。由公司总工办组织编印的工程建设监理作业指导书,对涉及工程监理现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了梳理,目的就一个,希望广大工程监理从业人员认认真真地学习,掌握其精髓,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全力打造出最有“公信力”的队伍,为我市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对于书中出现的疏漏及不足之处,恳请专业技术人员批评、指正。二0一一年七月目 录第一章 法律、法规要求1第二章 委托监理合同的签订7第三章 监理程序及工地例会8第四章 工程监理进场准备工作33第五章 工程开工准备监理工作35第六章 施工安全控制37第七章 施工质量控制41第八章 施工进

4、度控制46第九章 施工投资控制48第十章 施工合同及变更管理50第十一章 工程验收管理52第十二章 监理资料管理55 襄阳华罡工程建设监理作业指导书第一章 法律法规的要求1.1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

5、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1.1.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

6、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

7、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

8、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1.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

9、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1.1.5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

10、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

11、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1.1.6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施工安全监理应与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任务后,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监理计划。

12、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监控措施。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人员,降低资格等级或吊销资格证书。(一)发生四级及四级以上重大事故的;(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三)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1.1.7.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

13、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或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实际用砖量折算成标砖数,按每标砖0.2元处以罚款;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实际现场使用袋装水泥量,按每袋(50公斤)袋装水泥0.5元处以罚款,以上处罚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工艺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

14、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1.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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