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金融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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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微型金融机构监管原则微型金融机构有别于普通商业银行机构,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其主要资产,即小额贷款, 缺乏必要的抵押。因此,这些资产在商业银行看来都属于不良资产。此外,并不是所有的微 型金融机构都可以吸收存款,对于只贷不存和既贷也存的两类机构,其监管方式也应该有所 差异。因此,有必要讨论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原则。考虑我国实际情况,我觉得微型金融监管框架的设计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原则:灵活性原则即监管框架的设计必须适应微型金融机构运行机制的特征,采取比较灵活更具弹性的措 施,而不是比照正是金融机构的运行特征对微型金融机构进行过于僵硬的监管。例如,贷款 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如果按照商业银行的现行五级分类标

2、准,则许多小贷公司的资产都是不 良资产,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数量将会很大,而这将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更不利于整 个微型金融行业的发展。因此,应当制定更加灵活的标准来评价微型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激励性原则即监管框架的设计必须有利于调动机构。投资者。捐赠人和其他批发行贷款者的积极性, 激励他们更多的参与到这个穷人的金融行业的发展中,而不是通过法律框架遏制这种参与的 积极性。例如,国务院23号文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 改造为村镇银行”。这就为小额贷款的民营资本提供了正向激励。但是,小额贷款公司

3、如何 转制为村镇银行?银监会为此制定了六类13项要求。这些要求非常严格,可能会不利于民间 资本的进入。因此,在对微型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我们可以提供适当的正向激励机制,以 支持这个行业的发展。成本收益原则即监管框架的设计必须考虑到监管行为和被监管行为本身给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可能造 成的成本以及可能获得的收益。这就意味着监管框架必须首先考虑微型金融机构所付出的的 成本,如各种信息披露文件的整理和报送成本;其次,还需要考虑到监管者的监管成本,即 监管者对大量微型金融机构必须付出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是在中央 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还是将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权限下放到地方政府,是一个值

4、得考虑 的问题。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如果在中央设立特别机构来监管,无论对于监管者自身还是被 监管者都是一件成本高昂的事情。因此,对于微型金融机构,政府应当放开手脚,避免不必 要的干预。适应性原则即监管框架的设计必须与现行各类微型金融机构的实际性质和类别相适应。现行的机 构,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他们的经营方 式是有差异的,因此其监管也应该有所不同。例如,就设立门槛来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注 册资本金应当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而市县一级的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监管主体原则即监管框架的设计中应当明确各类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明确职能的划分,做到职 权分明。例如,在涉及到审慎监管和非审慎监管时,可以由不同的监管主体来进行。如,可 以成立行业性的自律组织来负责对微型金融机构实施微观层面的非审慎监管,而可以由中央 银行负责实施审慎监管,制定宏观审慎监管的响应规定,如资本充足率,股权集中程度,贷 款集中程度等。综上所述,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涉及到诸多方面,包括准入机制,资本充足程度等,因 此其监管框架的设计也必须又体现灵活性、激励性、成本收益原则、适应性原则以及监管主 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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