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暂行医务人员引进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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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暂行医务人员引进培养方案一、指导思想通过引进人才,培养人才,激励人才,加快实施“人才兴院”工程和“人才强县”战略,加大高级人才引进和医护人员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我县卫生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服务能力,促进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卫生强县”目标。力争_年内引进副高级职称以上医师_名,硕士研究生以上人才_名,县内新增副高级职称医护人员_名;每年选送医护人员到省城等大城市三级医院进修深造_人左右;每三年进行一次县级名医评选。二、加大卫生系统高级人才引进力度(一)明确引进高级人才对象:1.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包括。国家、省、市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或技术带头人;

2、_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_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4.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专业性特别强的紧缺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二)引进高级人才的程序、办法:1.信息发布。由用人单位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2.报名登记。有应聘意向的人才将有关书面推荐(自荐)材料提交到医疗卫生招聘单位。3.由用人单位_考察、面试、体检等,县卫生局有关科室及县人事部门共同参与。4.根据用人单位的招聘意向,上报有关材料经县卫生局讨论同意后报县_局批准。5.调转人事、工资关系。引进人才人事、工资关系调转确有困难的,由县_局和卫生局负责重新建档,其中副高以

3、上职称人员即行办理重建档案手续。(三)引进高级人才的家补助费待遇。在继续执行县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_若干规定(政发_号)中明确的家补助费的基础上,新增以下家补助费:1.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专家,享受_特殊津贴的专家,_省“新世纪_人才工程”专家,重点学科技术带头人,给予最高_万元的家补助费,到岗后每年补助_万元,连续_年。2.优秀的正高级专家、博导,省级以上知名的高级专家,省级名医给予最高_万元的家补助费,到岗后每年补助_万元,连续_年。3.优秀的副高级专家,给予家补助费_万元,到岗后每年_万元,连续_年。_家补助费从县人才专资金中列支,按规定程序申领。(四)引进高级人才的编制和管理:1.

4、引进的高级人才纳入我县卫生系统事业编制统一管理,享受我县同类事业人员同等标准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及相关社会保障。2.引进高级人才的管理。引进的医学人才必须与所在医疗卫生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实行一年一聘,基本服务期_年,第一年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用。引进的人才必须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若调离一线岗位,即不再享受引进人才待遇。_家补助费按服务年限逐年领取,一旦解聘及调离一线岗位即中止家补助费的领取。(五)优化对引进高级人才的服务:1.为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提供便利条件。如家属为卫技人员,由卫生局负责排在县相应医疗卫生单位就职;如家属为非卫技人员,卫生局要尽量推荐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就业,并积极协

5、助解决引进人才子女的就学问题。2.引进到系统内家落户的人才,办理其配偶、子女及父母等户籍关系时可随调随迁。_人事部门要相应缩短人才引进或重新建档的周期,并在手续办理、职称聘任等给予方便,简化相应的程序。4.县卫生局成立高级医务人员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_引进工作,各用人单位也相应成立领导_。三、建立和完善卫生系统名医评选机制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医战略,推进全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突出医疗领域专家特色,加快以名医带动名科,以名科促进名院的步伐,在卫生系统和全社会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全县卫生事业发展水平,在卫生系统每三年开展一次名医生、名护士、名技师评选活

6、动,对评选出的名医给予鼓励,具体评选办法和奖励方式由县卫生局制定。四、加大县内医护人员的培训力度(一)每年选送_名左右品德优秀、业务技术精良的医护人员到_、_等大城市的三级医院进修深造,进修时间在半年以上。(二)每年选送_名左右的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到县、市级医院进修深造,进修时间在_个月以上。(三)对选送进修医护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2022年暂行医务人员引进培养方案(二)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许可权力,体现行政管理的效能和便民原则,根据_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综合办理是指依法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许可事项的具体情况

7、,分别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办理方式。本县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实施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365便民服务中心履行县人民政府有关综合办理行政许可的管理职能,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第四条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行政许可机关为受理机关,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第五条受理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在二日内抄告相关行政许可机关;各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接到受理机关抄告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在十五日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反馈受理机关。第六条受理机关接到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的反馈意见后,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在十五

8、日内作出行政许可_决定。第七条受理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受理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第八条行政许可的联合办理,由县人民政府明确一个主办部门,实行一门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第九条联合办理由县365便民服务中心采取召开联审会议或确定第一责任窗口受理的办法,协调各相关行政许可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事项。第十条采取联审会议制度的,会议应明确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第十一条联合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四十五

9、日。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的集中办理,由县人民政府_相关部门在指定地点集中办理。县365便民服务中心为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第十三条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且可以实行窗口式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进县365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第十四条凡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各主办或责任部门对相关协办部门承担协调、督促责任,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_决定。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_并反馈给主办部门,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作准予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按照县行政许可延期办理办法(试行)办理。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监督机关按照县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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