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保产财的中件案叉交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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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刑民交叉案件是因同一行为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牵连、相互影响的案件。犯罪行为一般都会造成特定受害人一定的财产损失,而因刑事犯罪所造成损失的受害人要获得赔偿非常困难,实践中刑事被害人获得相当赔偿的比例非常低。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得到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的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主要的功能就在于弥补诉讼这种事后救济方式的不足,使得诉讼期间

2、债务人的财产能够保持一个不被转移的相对稳定的状态。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确保刑事受害人的权利获得尽可能充分的保障,具有特别的意义。对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这类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这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那么,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能否提出财产保全?如果能,是否可以向侦查、预审机关或审查起诉机关提出?对这个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拟结合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财产保全问题进行探讨。一、附带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现行规定不完善当前,世界各国对于刑事受害人的民事权利的确立和保护大致可分两个模式:一是平行模式,当被

3、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由被害人另行提出单独的民事诉讼解决,而不依附于刑事诉讼。这种模式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二是附带诉讼模式,被害人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规定有附带赔偿模式,我国实行的是附带诉讼模式,但是不论是附带民事诉讼还是独立的民事诉讼,按照现行的制度都不足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

4、事诉讼过程中同时进行的,由同一个审理组织审理,它具有刑事诉讼的特点,但是它解决的是民事性质的赔偿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适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的规定,所以在本质上,它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受害人都可以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有学者认为,受害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想出赔偿请求,反而会“提醒“被告人或其家属转移或隐匿财产,使得未来的民事判决内容难以实现。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在于没有配套的财产保全制度予以支持,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为了保证被害人的物质

5、损失能够得到有效赔偿,确保附带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条件下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什么范围内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通常认为,这里的查封或者扣押,即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而实际上,如果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扣押被告人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应属于刑事扣押,而不是财产保全刑事扣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以及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司法机关

6、可以采取刑事扣押措施。刑事扣押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财产保全的主要方式是查询、冻结、扣押,但财产保全与刑事扣押的主要区别之一是范围的不同。刑事扣押仅限于犯罪所得和用于犯罪的财物。而财产保全的范围可以扩大到犯罪嫌疑人所有的其他财物。虽然刑事扣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证据保全,但这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受害人民事权利的实现。各国立法普遍确认了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财产的退还制度。法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对于扣押物拥有权利的民事当事人,可向预审法官申请退还。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对于依法扣押、查封的动产,在明确被害人,明确无第三人的请求权与此相抵触并且明确刑事诉讼程序不再需

7、要的时候,要归还经被以犯罪行为夺走的被害人,不必等待侦查完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关于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如果是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在侦查阶段,如果确定是受害人的财产,也可以发还。但这一制度是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功能之下的附属功能,不能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只能称之为“返还”而不能称之为赔偿。只是在扣押的财物中发还原属于受害人的部分财产,而不是用侵害人的个人财产来赔偿受害人。因此,公诉案件中,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以及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措施并不尽以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就需要建立特别的

8、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加强对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通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保全的财产范围扩大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个人财产。根据通说,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性扣押只能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尚未起诉到法院,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提出财产保全。受害人向侦查、预审甚至检察机关提出保全申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起诉阶段当事人虽然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但此时案件进行已有多时,不一定能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如果在起诉前提出的,则当事人必须在巧日之内起诉。案件是否提起公诉,何时提起公诉,是由检察院根据案件审查的结

9、果确定的,受害人无法掌控,受害人申请时无法保证案件能在巧日之内由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所以,现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均不能满足需要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需要,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因此,“没有特别的规定是不行的。”二、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不利于保护刑民交叉案件受害人在附带诉讼模式下,受害人可以选择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请求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赔偿损失。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及赔偿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i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

10、附带民事诉讼。”第5条又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可见,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后者只有经过司法机关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才可以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在对于刑民交叉的案件的处理程序中,存在一种先刑后民的错误观

11、念,对于司法实践影响较深。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本条只是规定了刑事诉讼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限制刑事受害人在刑事诉讼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只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对于犯罪引起的损失应当有权通过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其实,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并不必然存在先民后刑或先刑后民的关系。无论是实行“先刑后民”、“先民后行”还是实行“刑民并行”

12、,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但每一种规则又不能涵盖所有刑民交叉案件。必须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采取不同的作法。对于必须先刑后民的案件或刑民平行的案件,如果受害人选择在刑诉终结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一权利。在受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但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也有一定的缺陷,不利于刑民交叉案件中人权利的保护。首先,诉前财产保全后必须起诉的期限过短。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巧天内提起民事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一期限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受害人来说,显得尤为紧张,因为相关证据的调

13、查非常复杂,有时需要等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结论性意见,难以在巧天内完成。在大陆法系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民事保全程序通常都规定的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形式,但没有对诉前保全作出需要在15天内起诉的限制性规定,而是将这一期限交由法院去自由裁量。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提供担保的原因消灭时,命供担保或许为担保的法院应依申请定期间,命因担保而受到利益的当事人表示同意返还担保物,或者证明他已就其请求提起诉讼。”日本民事保全法第37条规定:“发出保全命令的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应当对于债权人命令在认为适当的一定期间内提起本案之诉的同时,提出证明提起该诉讼的文书,或者已经提起本案之诉的,命

14、令提出证明该案件正在系属的文书。本条前款的期间,应当为两周以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29条也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的期限是由法院决定的.而没有一定要在巧天之内起诉的限制性规定。由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需要对诉前财产保全作出了特别规定。前罗马尼亚刑事诉讼法第353条:法庭在允许进行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在此之前并没有采取这类保全措施的,需要对民事赔偿采取保全措施。受害人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30天内提起民事诉讼,否则,保全措施撤销。8这就把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直接与刑事追诉的进程相联系,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其次,财产保全的保证金过高。但应当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和担保金,提供担

15、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刑事受害人一般都是社会的强势群体,本来因刑事犯罪行为就受到了财产和精神的损失,缴纳同等数额的保证金对其是一个很重的负担,会阻碍其权利的实现。三、刑民交叉案件财产保全制度的具体构想刑民交叉案件特别是侵财犯罪中,为了逃避赔偿义务,被告人及其家属往往有转移、隐匿等不正当处理财产的行为,造成民事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受害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需要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制度的功能。为了保障刑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完善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的财产保全制度。首先,应将财产保全措施提前至侦查阶段和审查

16、起诉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件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判决结案,所经历的时间较长,对于那些有赔偿能力而不愿意赔偿的被告人而言,他们完全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将自己的财产转移、隐匿以规避法律的制裁,即使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关押,其家人或其名下的经营实体也会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法院作出民事赔偿裁判成为“空调白判”。受害人起诉前的任何时间,不管刑事程序处于何阶段,都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参考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方式的特别规定,只要受害人向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了保全的要求,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都应将这一请求向人民法院移送,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保全。国外的立法例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性扣押的制度。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为了保障执行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其他财产处罚或可能的没收财产,检察长以及调查人员和侦查员经检察长同意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扣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依法对其行为负有财产责任的人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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