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点睛提分卷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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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点睛提分卷1. 单选题 某乡政府为有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作出了下列规定,其中哪一规定是合法的?A 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由乡政府审议B 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报乡政府备案C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由乡政府作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D 村委会组成人员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由乡政府任命新的成员暂时代理至本届村委会任期届满考点 村民委员会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村委会组织法第23条的规定,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由村民会议审议。B项:说法正确,当选。村委会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制定和

2、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报乡政府备案。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村委会组织法第14条的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而非乡政府作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村委会组织法第18条和19条的规定,村委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补选,补选的村委会成员任期到本届村委会任期届满为止。2. 多选题 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 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

3、定日开始计算。乙于2014年1月被法院宣告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的债权确定期届至B 甲应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C 甲可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D 如甲未申报债权,丙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考点 抵押权的实现,保证解析 A 项: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20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

4、他情形。” B项:说法正确,当选;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D 项:说法正确,当选。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解释第44条规定:“保

5、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担保法解释第45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3. 单选题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

6、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A 职权主义B 当事人主义C 纠问主义D 混合主义考点 刑事诉讼构造解析 刑事诉讼构造在现代社会主要分为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混合式。纠问式审判模式是封建集权社会中适用的诉讼构造。当事人主义是指法官居于中立被动的裁判者地位,诉讼的进行由当事人双方主导推动。职权主义是法官在诉讼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限制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混合式是结合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特点形成的诉讼构造。 可见,题目中表述的诉讼构造属于当事人主义。综上,B项:说法正确,当选;ACD项错误,不当选。4. 单选题 甲公司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

7、施工队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甲公司投标乙公司的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队承建并向甲公司交纳管理费。中标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工程由施工队负责施工。办公楼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有部分剩余工程款未支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合作施工协议有效B 建筑施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C 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D 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考点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可知,转包合同一律无效。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因甲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属于

8、有效的合同。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题中,办公楼竣工验收合格,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5. 多选题 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项正确的是: A 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B 在讯

9、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 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D 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考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高检规则第4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

10、关组织和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可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情况是可以进行调查,而非应当进行调查。 B项:说法正确,当选。高检规则第490条规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

11、、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应当交由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其在笔录上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检察人员参加。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条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可见,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项:说法正确,当选。在审查起诉中,

12、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 D项:说法正确,当选。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见,被害人赵某是未成年人,因此检察院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除听取被害人意见以外,还应当听取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6. 多选题 唐律疏议贼盗载“祖父母为人杀私和”疏:“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仇。以其与子孙为仇,故令移配。”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13、A 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若遇赦虽能免罪,但须移居外乡B 该条文规定的移乡避仇制体现了情法并列、相互避让的精神C 该条文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统一考虑,表现出唐律较为高超的立法技术D 该条文侧面反映了唐律“礼律合一”的特点,为法律确立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冲突的特殊模式考点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解析 ABCD项:说法正确,当选。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它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唐律疏议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统一;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本题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若遇赦

14、虽能免罪,但因其与该同乡的子孙结下仇怨,须移居外乡。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术体现了中国天理人情在存在。题目的各个选项都是正确的。7. 多选题 关于有效辩护原则,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 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B 有效辩护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原则,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人权利的保障是审判阶段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C 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D 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有违有效辩护原则考点 有效辩护的概念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

15、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由于刑事诉讼中辩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具体来说,有效辩护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2)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3)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因此,有效辩护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原则,而非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在庭审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辩护方发言的时间,以保证辩护权的充分行使。 D项:说法正确,当选。为法定情形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但应指派能够有效提供辩护的律师,否则也会违背有效辩护原则。8. 单选题 佳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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