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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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税务管理水平,规范 税务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税务管理体系,确保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过程 中依法合规纳税,有效防范和管控税务风险,切实降低公司税负,实现公司 价值最大化,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税务管 理暂行办法(中铁三局财务 2018296 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管理,是指规范电务公司机关本部及所属各 单位、各项目的涉税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优化税务管理流程,有效 管控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综合管理水平, 建 立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

2、总称。第三条 税务管理的主要目标(一)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纳税和履行社 会责任。(二)建立纳税事前预测、事中跟踪、事后评价机制,将税务管理融 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流程,提高财税管理水平。(三)合理运用国家税收政策,有效开展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 担。(四)建立完善财税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税务管理业务流程,建立健 全税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税务风险。第四条 税务管理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公司应在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开展税务管理工作。(二)统一性原则。公司应在落实集团公司统一税务管理筹划工作的 基础上,积极组织开展自身税务管理

3、工作。(三)效益性原则。公司应有效利用税收政策,合理进行税务筹划,切实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四)预见性原则。公司应将税收成本作为生产经营和管理决策的一 项重要因素,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税务事前筹划和评审制 度。依 建立第五条 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办法,设 立税务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税务管理职能职责,规范税务管理业务流程, 法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合理进行税务筹划,开展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重大涉税事项报告与沟通机制,完善税务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开展税务 风险评估和实施自查自纠等。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公司税务管理工作坚持“统一

4、领导、各司其责、统筹实施” 的原则。公司税务管理应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细 化日常经营涉税管理、特殊涉税事项管理具体要求,有效开展各项税务管 理工作。第八条公司税务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分工(一)财务部:作为税务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牵头负责研究解 读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体系和业务流程;负责牵头 组织开展税务筹划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税务风险评估和自查 整改工作;负责监控和考核所属单位税负水平;负责本单位日常各项税费 的计算、审核、申报、缴纳、核算、报告、分析及发票管理、印章管理、 台账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备案管理、档案管理、税务信息系统管理等工

5、 作。(二)战略规划部:负责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涉税事项提示, 对组织结构规划、产品和市场战略规划、竞争和发展战略规划以及重大对 外投资、重大并购或重组、经营模式的改变事项中与相应涉税事项进行沟 通和协调。负责修订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对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涉及 纳税分析、评价事项提出相应法律意见。(三)经营开发部:根据工程造价规则和计价依据体系,以“价税分 离”的思路建立健全增值税测算定价模型;在投标报价工作中,负责与业 主就增值税等相关税款进行协调与沟通。(四)工程经济部:负责制定劳务(专业)分包业务管理办法,规范 劳务(专业)分包方选择的涉税管理要求;根据国家税法及企业管理制度 相关规

6、定取得合法合规的发票。负责劳务企业准入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相 关工作,以及相关的劳务分包管理和规范分包方选择的涉税管理要求。(五)物资管理部、机械管理部:负责制定采购定价原则和谈判策略, 规范物资、设备相关业务处理流程;根据国家税法及企业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取得合法合规的发票。(六)技术开发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 收优惠政策争取和支持工作;负责协调配合开展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 作。(七)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税务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税务管理机构、 部门、岗位。第三章 机构设置第 九 条 税务管理首先应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税务管理组织机构,公 司及所属单位根据税务管理的工作量及实际

7、需要,设立相应的税务管理机 构、岗位,并配备相应的税务管理人员,有效支撑开展各项税务管理工作。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依据税务管理要求,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 的基本原则,基于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需要,根据税务管理主要内容,设 立发票管理、税务核算、纳税申报、税务稽核、政策研究及综合管理等税 务管理岗位。(一)发票管理岗位1. 负责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作废登记、传递等;2. 负责扣税凭证的接收、审核、传递、认证、分摊、汇总、台账登记、 归档等工作;3. 负责对发起开具发票申请的审核、台账登记、归档等工作,4. 负责税控盘等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维修、保管等工作;5. 负责起草制定与修订发票管理相关

8、的制度办法;6. 负责总结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公司发票管理工作。(二)税务核算岗位1. 负责各项税费的会计核算;2. 负责月度增值税税务管理指标快报;3. 负责上报上级单位下达的各类税务报表;4. 负责税务管理指标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5. 负责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的管理;6. 负责审核单位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等。(三)纳税申报岗位1. 负责税务登记管理工作;2. 负责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抄税清卡及各项税费的日常申报、缴 纳等工作;3. 负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管理;4. 负责填报重点税源调查报告等税务局机关报表;5. 负责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各类税

9、务相关证明资料办理工作;6. 负责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升级等工作;7. 负责总结申报管理、各类证明资料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交处 建议。(四)税务稽核岗位1. 负责对以上岗位的工作内容进行审核、检查,确保准确无误,充分 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企业效益不受损;2.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税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解释;3. 负责编制、制定税务管理办法和与之相关的业务管理流程,并监督 执行;4. 负责对所属各单位税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及考核;5. 负责协助分管领导与各级税务机关的沟通工作,接洽税务机关各类 检查、稽查、评估等工作;6. 负责本单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税等相关税费的事前筹 划工

10、作;7. 负责总结全年税务管理工作,提出下年税务工作计划,优化税务工 作(五)政策研究及综合管理岗位1. 负责收集整理国家、地方发布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并 定期在公司财务工作群中发布;2. 负责解读最新税收政策,解答所属各单位税务管理问题,对存在的 政策问题,及时向主管税务局政策法规科或 12366 寻求政策依据或解答。 对存在的管理问题,整合后对已执行的相关税务管理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 议;3. 负责汇总编制单位各类税收管理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对异常数据 提 出管理预警;4. 负责撰写税收数据分析报告,评估下属单位纳税风险;5. 负责组织相关税务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宣贯和落实税务工作

11、有关具 体要求;6. 负责向下级单位征税务稿件、撰写税务稿件,并向上级积极投稿。 第十一条 税务人员配置 公司机关本部根据目前税务业务的工作量及年营业收入范围,配备专 职税务管理人员 2 人。随着公司税务业务的工作量及年营业收入范围的增 加,机关本部应适时增加税务管理人员数量。工程项目部配备税务管理人员 1-2 人,项目部税务管理人员可以与会 计核算岗位兼任。第十二条 公司办税人员应按照税务机关实名办税的要求,在规定的 时限内办理实名认证。办税人员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在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手续。第四章 税务登记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文件的

12、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事宜。 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 容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经营地 点、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资 本)、生产经营期限、财务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税务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 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第十四条 设立登记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 日起 30 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 登记。第十五条 变更登记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 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各单位应当自

1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 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 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 布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六条 注销登记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 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 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 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

14、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 理注销税务登记。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 点 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并自注 销税务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十七条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依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外出经营地进行税务报验登记管理。报验 管理的有效期为跨区域经营合同的执行期限,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

15、或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跨区域报验管理事 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税务机关的税务信息系统在机构 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 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 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 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 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第五章 税务核算第 十 八 条 各项税费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等有关政 策规定正确计提、核算,并进行账务处理,由不相容岗位人员对税

16、款的计 提、核算、缴纳进行审核,并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确认。第十九条 税务相关核算应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第二十条 在对有关经济事项进行处理时,若存在税收、会计规定不 明确,或税收与会计规定之间存在差异时,应做出合理选择,避免出现如 兼营行为没有分开核算导致从高计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 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等。第二十一条 税金的计提和申报缴纳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同时应 综合考虑预算安排和资金计划,做到各期纳税均衡和税负平衡。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选用的会计科目及记录的 凭证摘要应与取得的发票开票内容保持一致。第六章 纳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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