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雷律师民事诉讼之违反竞业禁止条款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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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起诉状原告:李X,女,汉族,1XX年月日出生,住X市XX区公园道园东社区。委托代理人:王建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8号尚德国际XX室。法定代表人:宋X原告与被告因违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XX年X月X日作出的XX劳裁字(20X)第XX号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祈求1、判决原告不必向被告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违约金和补偿损失;2、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奖金XX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事实与理由一、双方未商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告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予以原告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解除后,被告亦没有予以原告任何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2、。被告与原告商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在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被告与原告商定的“工资报酬和奖金中已考虑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条款应属无效。原告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是原告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期间的应得报酬,是原告参与劳动的分派所得。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原告在劳动合同终结或解除后来不能就业或限制从业期间的补偿,系原告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其属于补偿金性质,其与劳动报酬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支付根据也不同,工资及福利待遇中显然不能涉及一种离职后方产生的费用,就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商定涉及在工资中同样,竞

3、业限制补偿金也不能涉及在工资中。被告违背经济补偿支付的常规,商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奖金中已考虑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其操作方式基本上是将劳动者合法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划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结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该商定无法律效力。(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只是单纯限制原告的竞争活动,而不对原告提供公平、有效的对价补偿,必然会剥夺原告的择业自由权与生存发展权。因此,原告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合理的补偿金。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原告不具有约

4、束力。二、原告是在被告未及时支付奖金等劳动报酬的状况下,被迫提前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竞业限制合同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的限制,其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始于劳动合同正常解除或终结后。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其过错责任不在劳动者,劳动者不必承当竞业限制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如下违法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直至月底,被告尚未支付原告的奖金10元(有被告经理写的欠条,并且在劳动仲裁时被告亦承认),迫使原告在7月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因上述违法行为迫使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竞

5、业限制条款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三、原告作为被告的一般职工,并不掌握被告的商业秘密,离职后亦没有泄露和运用被告的商业信息,没有给被告导致任何经济损失。(一)原告作为被告的一般职工,并不掌握被告的商业秘密,没有承当竞业严禁义务的必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档管理人员、高档技术人员和其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只有掌握了公司秘密、也许运用这些秘密与公司竞争的人员,才有承当竞业严禁义务的必要,而不是所有职工都要承当竞业严禁义务。虽然已经签订了竞业严禁条款,如果义务人没有掌握有关的商业秘密,即丧失了履行竞业严禁义务的法律基本,已签订的竞业严禁合同也固然失效。(二)离职后,原告没有

6、泄露和运用被告的商业信息,没有给被告导致任何经济损失。原告在离开被告后并未就业,未从事有关纺织服装进出口的行业,在被告处上班时,从未用个人手机及电子邮箱与被告的客户联系。被告提供的客户F.ENGEL K的有关信息及联系方式在.cm(康帕斯)和.dk(googl)等网站上是公开的,她人通过网站获得FEGL K/的有关信息并获得订单,与原告无关。四、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因原告的行为导致其经济损失,亦没有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告不应承当补偿被告经济损失的责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祈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此致X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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