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场镇镇容镇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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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场镇镇容镇貌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陈场镇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集镇环境质量,更好地促进三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陈场集镇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集镇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政府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镇政府村镇办负责全镇的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镇政府村镇办工作人员有权对集镇规划区内的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并以镇人民政府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 镇政府村镇办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广播、电

2、视、宣传栏、标语等各种形式,宣传普及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挂尼龙的知识,提高公民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改善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及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法实施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镇环卫工作人员依章作业,不得妨碍村镇办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六条 集镇规划范围内的行政村,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将本办法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中,督促村民自觉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七条 集镇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容貌标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整洁美观,在集镇主

3、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沿街外观残损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临时占用道路及两侧人行道的,必须报镇政府村镇办审批。集镇内所有的户外广告:包括霓虹灯、画廊、广告栏、读报栏、宣传牌、招牌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与街景相协调,统一高度,做到整洁、加固。凡色彩剥蚀、陈旧、危及安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第十条 在镇主要街道,建筑物设施上搭建彩牌,张挂横幅,装饰性标志,须经镇政府村镇办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实行有偿使用,实行定位、定点。落地广告统一摆放在遮阳雨棚垂直投影之内,所有广告必须悬挂牢固,安全由广

4、告方负责。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道树、电杆、建筑物等设施上,任意设置、张贴、悬挂、刻画各种标语、广告和其它张贴物。第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镇政府村镇办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在镇内主要街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严格按规划规定设计要求施工。严禁无证设计、无照施工。第三章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 集镇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城镇环境卫生标准。第十五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不得阻挠施工。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迁移和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集镇建设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

5、先提出拆迁方案,经镇政府村镇办同意后,先建后拆或原地复建。第十七条 集镇内几条主街道的环境卫生,由镇环卫工作人员负责。其他地方的环境卫生,由各单位按各自管理范围包干,各单位至少确定一名保洁员,定时对所包干的范围进行清扫。第十八条 各责任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垃圾、粪便应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置,街道两侧居民不可将生活污水直排街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卫生规定。清扫的垃圾必须倾倒在垃圾桶(箱、池)内。第十九条 集镇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产生的生产垃圾、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清扫、处理,停车场的清扫、保洁等必须自行处理。第二十条 集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和居民及个体摊点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三包(包卫

6、生、包绿化、包秩序)职责。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内放养鸡、鸭、鹅、羊、猪等禽畜。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经营有果皮、果壳、纸屑及包装物的摊贩必须备有果壳箱,保持摊位前的整洁卫生。第二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卫生道德,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倒乱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第四章 集镇市场管理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集镇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保护道路畅通,不得侵占通道,不得擅自搭棚、设架和无证设摊。第二十六条 未经镇政府集镇办审批,街道两侧的经营户一律不得将店内物品摆出店门外。第二十七条 街道范围内及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

7、事一切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镇政府村镇办办理“临时设摊许可证”后,按指定地段和规定摊位长度设摊。第二十八条 凡在公共用地从事一切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用场地管理费。划定区域、摊位实行公开招标。第五章集镇绿化管理第二十九条 集镇绿化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绿化标准。第三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应积极种植树木、花草、并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休闲地,搞好环境绿化。第三十一条 城镇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镇政府村镇办批准,除按规定补植树木和向所有者赔偿损失外,并应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第三十二条 严禁损坏集镇绿地和绿化设施,严禁树上

8、架设天线、搭棚、拉绳等行为。第六章 集镇车辆管理第三十三条 集镇车辆的停放必须符合公安交通部门的要求。第三十四条 各交通运输车辆业主应积极配合公安交通部门的工作,严格按照指定的地点停车、指定的线路行车,临时停靠不得超过5分钟,需经常性在集镇停靠的车辆,必须进入固定停靠点,应办理固定停靠证,并交纳相应车位占道费。第三十五条 街道除临街商店进出货物的车辆以外,一律不准随意停靠机动车辆,客运车辆按照公安交通部门指定的线路和场地行驶或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不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和镇容。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村镇办工作人员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9、,镇政府可以并处警告和按下列规定罚款:1、生活垃圾倾倒在街道上或者直接清扫在街道上的,每例处罚款5元至20元。2、未经批准在街道上占道施工的,每例处罚款50元至200元。3、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每例处罚款5元至20元。4、经营水果、农副产品、随意丢弃壳、渣、烂水果不清理的,每例处罚款5元至20元。5、垃圾、粪便倒入渠道、水沟和河道的,每例处罚款5元至20元。6、随意占道摆摊设点的,每例处罚款5元至20元。第三十七条 未经审批临街搭建遮阳雨棚的,处20元至50元的罚款,并责令补办审批手续;不按规定设置的,由镇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并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侮辱、殴打村镇办工作人员或阻挠

10、其履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一律上交财政,专款用于镇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办理。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陈场镇村镇办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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