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07811493 上传时间:2022-12-2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6.9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同时履行抗辩权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同时履行抗辩权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同时履行抗辩权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同时履行抗辩权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同时履行抗辩权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同时履行抗辩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同时履行抗辩权(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律上所谓抗辩权,是阻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根据抗辩权行使的效果是使 对方的请求权消灭还是使对方抗辩权的效力延期发生为标准,法律上的抗辩权分为永久的 (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一时的)抗辩权。在前者,以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作为著例。 在后者,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为其代表。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 权制度,当前在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中,出现一些分歧和诸多疑难问题:诸如,主给付义务 和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并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 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限制一方在对方违约时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何种情形中不能适用?

2、在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诸此等等。本 文拟在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制度功能、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排除等问题阐释的过程 中,研讨上述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66条。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及其制度功能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相互依赖性。这种牵连性的表现有三:其一,成立上的牵连性, 即指一个合同产生两项方向相反、互为对价、互为条件的债务。其中一项债务不成立或无效 时,另一项债务因此也不成立或无效。其二,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成立后,- 方负担的

3、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假若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 影响。其三,存续上的牵连性,即如果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 的危险应由何方负担的问题(注: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7年3月版,第335-336页。)。一言以蔽之,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决定了双务合同的重 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对价性、交换性和相互依赖性,双方为了实现各自 的债权而不得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这种牵连性所首先 导致的结果,正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四项重要功能:其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

4、当事人的 权利。既然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 对方履行,就意味着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这显然有悖于诚信和公平原则。其二,维护 交易秩序。该制度允许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涉双方能否依合同履 行义务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以避免权利滥用。而且,由于 该制度可以督促对方履行义务,故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其三,增进双方的协作。根据诚 信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于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 义务。相互协作不仅有助于债务的正确履行,而且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牢固的合作关系, 进而促进交易的增

5、长。其四,担保或保护功能。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商品交换规律在合同关系 中的体现,所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原则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双方当事人都不至于 因先行给付而遭受不利(注: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1月版,第146页。)。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我国合同法第66条对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作出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 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本文认为,同时履行抗 辩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如下构成要件:(一)必须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

6、务。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于双务合同履行机能上 的牵连性在公平原则运用下所产生的制度,因此其仅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各种单 务合同(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以及非真正的或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等。所谓“当 事人互负债务”,应当作如下理解:其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 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更多的合同产生,则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 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其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即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 牵连关系。关于对价关系的性质,学界存在不同见解。见解之一:一方的履行和他方的对待 履行之间必须具有同等价格才能认为有对价关系的存在。见解

7、之二:合同双方之间的对待给 付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评价而确定,即使一方对另一方付出的代价非常低廉,若当事人 自愿接受,也是一种对价。见解之三:当事人之间的履行和对等履行必须具有各方当事人所 共同认为的同等价值(注:苏俊雄:契约原则及其适用,三民书局,第111页。)。一般认 为,对价问题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同时,法律要求双方在财产的交换尤其是 金钱的交易上力求公平合理,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价值与价格完全相等, 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权与其履行的财产义务之间在价值上大致相当,即可以视为等价”。在双务合同中,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是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对价和牵连 关系,

8、并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关系所固有、 必备,并能决定契约类型的基本义务(注: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第97页。)。 所谓附随义务,系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债权人给付利益实现的义务,但是该义务不 履行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太大影响。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 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房屋以后,未应买受 人要求而办理登记,此时买受人可否因对方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而拒绝支付价金?笔者认为, 既然合同法第135条明确地将转移所有权规定为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因此,办理登记从而转 移房屋所有权就是出

9、卖人的主给付义务。由于出卖人仅交付标的物而尚未履行转移房屋所有 权的主给付义务,将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所有权转移的效果,因此买受人可以行使拒绝履行 的抗辩权。其二,一方单纯违反附随义务,但已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另一方不得援用同时履 行抗辩权。但是,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实现如果具有密切关系,应当认为该附随义务 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和对价关系(注: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版,第372页。)。此外,在当事人具体明确地将某种附随义 务约定为主给付义务时,无疑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而将其认定为主给付义务。另外,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时,主债务与从债务之

10、间也不具有对价关系,不能成立同 时履行抗辩权。例如违约金债务,是双务合同的从债务,其与主债务之间没有对价关系,因 此无法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损害赔偿金债务,理论上认为属于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 合同后其主债务的转化形态,与原主债务具有同一性,其与对方所负债务之间仍然存在对价 关系,所以,可以就损害赔偿金债务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此外,因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 而产生的相互返还义务,依据公平原则应当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必须是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鉴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目的在于使合同双 方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因此只有在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

11、如果合同依据其性质或约定常常有非同时履行的情形,即其中一方当事人 有先履行的义务,而对方所负债务尚未届履行期,则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权主张同 时履行抗辩权。(三)必须是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原告自 己所负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而拒绝履行债务。在此值得 研究的是,原告的履行如果已经构成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或者有其他的违约行 为,则被告能够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虽未履行债务,但已向对方提出履行债务,被告 是否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有观点认为,原告已为之履行并不完全,例如仅仅履行一部 分债务或履行标的有瑕疵的不完全

12、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被告仍然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而在原告已经向被告提出债务履行的情形下,则不应当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注:王家福、 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03页。)。笔者赞同这种 观点所主张的被告对原告的不完全履行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观点。合同法第66条也采 纳了这种观点,该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但是,上述观点中所谓的“不完全履行”,基本属于违约行为的情形,其具体如何适用同时履 行抗辩权,尚有待深入探讨,容本文稍后详述。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原告仅仅提出履 行,并不意味着原告已经作出实际履行,更何况在

13、提出履行后,也会发生迟延履行、不适当 履行、瑕疵履行等不符合约定的问题。既然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瑕疵履行等也会使被 告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并且已经被立法所采纳,那么仅仅提出履行也应当使被告援用同时 履行抗辩权,否则,被告可能根本得不到对方的相对履行,或者所得到的履行与合同规定完 全不符,被告将遭受不利的后果,这显然不甚公平(注: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第267页)。因此,原告仅仅提出履行的情形下,被告也 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四)必须是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法律设置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宗旨,在于 促使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假若

14、对方所负担之债务已经丧失履行的可能性, 则同时履行之目的便不可能实现。于此情形,应当依据法律关于合同解除之规定,径行解除 合同,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对方所负之债务可能 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据此,如果对方当事人的债务陷于不能履行,如是因对方过错而 使然(如果标的物遭到毁损灭失等),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救济而不发生同时履 行抗辩权的问题;如果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诸如不可抗力,则双方当事人将被 免责。在此情况下,如一方提出了履行的请求,对方可以提出否认对方请求权存在的主张, 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三、同时履行抗辩权与违约行为诚然,援用同

15、时履行抗辩权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但是任 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虽然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 行抗辩权与一方违约的关系,即该条所规定的“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 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换言之,该条概括地确认:在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享有同时履行抗 辩权。但是,该条并未明确地规定非违约方如何正当地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尤其是 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何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该问题可谓是当 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在此,笔者根据延迟履行、受领延迟、部分履行 以及瑕疵履行等四种违约情态对同时履行抗辩

16、权问题进行具体的研析。(一)延迟履行情形:在延迟履行的情况下,一方是否有权请求另一方同时履行,另一方 是否有权拒绝呢?对于该问题,综观国外立法实践以及我国学界之态度,基本存在如下三种 见解:其一,最先延迟履行的一方不得请求另一方同时履行;如果要求另一方同时履行,另 一方有权援用 同 时履行抗辩权(注:GH.Treital: The Law of Contract,Steven & sons(1983),p.297.)。其二,只有在一方属于严重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才能援用抗辩权。 其三,在一方迟延履行的场合,另一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并应被免除履行义务(注:孙 鹏:浅析双务合同中的双方违约,载于法学1994年第1期,第106页。)。笔者认为, 决定一方延迟履行是否导致对方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而定:首先,在双 务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时,则任何一方都不能认为对方已经构成延迟履行。只有在一方已经 履行并给予对方合理期限以后,才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否则对方有权援用同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