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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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 目: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保障目 录摘 要1Abstract1前言1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概述2(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概念2(二) 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主体及含义2二、民事诉讼处分权的限制3(一)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对处分权的限制3(二) 处分权在特殊民事诉讼中的限制5三、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几点建议6参考文献8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保障摘 要:处分人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民事诉讼是一个最重要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体现在整个过程中,无论是选择诉讼法院提起诉讼,还是证据的提交、辩论,亦或者是和解与否、上诉与否、是否申请再审,这些过程中当事人的处分权都应当得到有

2、效的保障。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定要充分强调当事人的处分权,通俗点说就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程序公平要求我们越来越重视民诉权利,而民诉中各项权利主要包当事人处分权重及其正当行使的保障已经成为程序革新的关键。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处分权的保障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Dispose of The Parties in Civil LitigationAbstract:The right to punish people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civil action, and civil li

3、tigat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right. In civil litigation, the parties decide to prosecute, choose the court to bring evidence, debate, apply for reconciliation, appeal and apply for retrial. Under the current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n China, we must strengthen the rational choice of the p

4、arties. The importance of civil litigation rights is reflected in the weight and proper exercise of civil litigation, which has become the key to procedural reform.Keywords:Civil action;The right to dispose of the parties;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disposition前言当事人处分权在民事诉讼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亦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非常

5、重要的权利。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疾速发展,社会的进步,强化和完善民事诉讼机制和有关程序,以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为驱动,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和发展,促进了市场经济。经过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齐整钻研,健全和完竣相干的民事诉讼程序,以保证当事人处分权的配置。这对我们国家现行的整体民诉制度乃至司法体制的革新和进步意义重大,一定程度上还能够间接促进我们国家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针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当前民诉法只是笼统规定了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有处分权而已,就处分权如何保护、处分权被践踏时如何处分和救济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司法审判的整个过程对处分权的重视程度也不高,逾越审判权力,当事人处分权被侵害的案例屡见不鲜,审

6、判人员的仅凭主观印象审判,这就会导致诉讼障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当然很大程度上会延长弄明白案件基本事实和作出判决的时间。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概述(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概念当前除了处分权在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缺失之外,学界也没有较多此方面的理论研究。当江伟教授阐述处分原则时,他提到处分权。江教授对处分原则的阐述主要是依据现行法条,对处分权的阐述如下:处分权在内容上涵盖两方面,一方面是实体上的处分权,另一方面是程序上的处分权。其中前者是通过后者实现的。除此之外,有专家对处分原则的阐述如下: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对自身实体权及程序权的自主支配权,前者是通过后者实现的。上述阐释都只是关于处分权的简

7、单而最基础的论点,没有进行进一步论述说明和明确划分:处分权上民诉权利的一种,它从内容上可以划分为实体权的处分、程序权的处分。(二) 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主体及含义1. 处分权的主体什么是处分权主体呢?在民诉中有处分权能的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还有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涵盖范围十分广泛,有原被告双方、共同诉讼人还有诉讼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限制或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够借助法律规定的代理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利,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一定要依据授权行使处分权利。总而言之,每一种当事人的身份和定位不同,所以处分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也不同。2. 处分权的含义处分原则,在整个民诉中的主要作用就是调节整理当事人与司法

8、审判机关的关系。处分权是当事人的基础权利之一,它的定义是在法定的框架中,当事人有权利遵照内心指示作出相应行为,行使各项权利接受具体后果。那么本原则在发挥自身功能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自由意思,也就是说,当事人遵照自己内心的指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这种权利影响着整个诉讼的全程。简而言之,当事人对诉讼提起与结束、诉讼过程中的各项选择和请求是有自我决定权的,这种权利本质上排斥其他人和行政司法机关。第二是制约公权力,可以这样说,这种处分权的行使很大程度上可以制衡司法机关审判权的行使。举个例子,民事诉讼的启动本身是由处分权决定的,启动初期当事人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审判的范围,这些充分说明,行使

9、处分权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一定的有实际意义的结果。第三是保障当事人该权利,司法审判过程中审判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为处分行为保驾护航,而不是指手画脚。毕竟处分权利是相应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二、民事诉讼处分权的限制现行法律除了规定了处分原则之外,还明确了对该原则的限制:国家干预。通俗点说就是,国家机关要对整个过程中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时从旁监督,防止当事人滥用乱用该权利,若有滥用乱用等违法违规情况,司法审判机关会进行纠正。(一)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对处分权的限制针对一般民事诉讼,处分权一定要合法合规行使,不得逾越边界,具体表现如下:1.既判力的制约既判力对处分权的制约基本上可以归结为如下两方面:首先,与已产生既

10、判力的前诉判断相反的矛盾主张或请求,当事人不能在后诉中提出,对于当事人违反既判力的再次提出的新的请求和有力的证据,司法审判机关必须拒绝。之所以如此是为了贯彻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另一个方面,在形成有效判决的法院之后接受同一纠纷的其他法院,一定要充分参照之前法院的有效判决。这是为了贯彻司法审判结果的既判力。有了前述认识就可以得知,若诉讼标的事先已经确定为诉前事项,则当事人选择后续诉讼的权利被排除在外;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如果争议已经是预审,争端解决后,后一方和法院不能再将其包括在争议中;因此,可以认为,判决的司法裁判某种程度上是对处分权起到了约束作用的,是对司法审判机关的公权力起到了修补作用的。

11、简而言之,既判力的相对性,指的就是,这种效力不仅仅约束一方,它的生效必须以一对对立方存在为前提。一方面是为了满足程序公正有序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为了有效贯彻辩论原则。这种特殊单指第三方的再审限制,如果前述相对性依然适应到这里,就会影响到纠纷的顺利解决。所以许多国家均出台了可延伸的特别软性规定解决此类情况。希腊民诉法就明文规定,针对纠纷财产管理人的生效判决同样对继承人发生效力,反之,对继承人的生效判决也同样对遗嘱执行人发生效力,对法人的生效判决也同样对其内部员工发生效力,有益于主债务人的生效判决也同样对其债务担保人发生效力,反之亦然。德国民诉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和希腊异曲同工。为了能够充分延展前面对第

12、三方的保护和救济,在程序方面制定部分有效对策是非常必要的。当然毋庸置疑的是,这种延伸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一般第三方的处分权。2.程序上“过去”的约束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纠纷所在的点包含的事实某种程度上说变成了无可改变的过去,只是纠纷尚未解决而已。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导致的结果就是事实无可改变的过去就调整成诉讼程序的过去,调整成后者之后就会发生质的改变:这些事实再也无法被忽视,当然也可以进行再解释。民诉调整关系的双方依据自身权利和公权力为一定行为,这就导致程序的既定力,并在之后受该既定力的限制。处分权从根本上讲就是依据权利为一定行为。一旦依据某项特定权利为一定行为之后,就无法再进行同权利的再选择,这是为了

13、避免当事人选择的反复,是约束处分权的具体表现。换而言之,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着重重约束,约束一是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约束二是依据某项权利作出的一定行为。通俗点说就是,当事人依据权利为一定行为会造成一定后果:认可某些事实,实体上的过去某些事实过渡成程序上的,获得坚不可摧的铠甲。就拿自认制度来说,当事人无论出于何种考量选择认可某些事实或证据,就会给这些事实证据套上铠甲,这些事实和证据变成了法律上的事实和证据,不存在后续此类问题的纷争。哪怕所谓的证据和事实是非真实存在的,一旦被自认,司法审判机关也无权依职权自行调查核实。处分权对“过程过去”的约束,普遍情况下,是对程序上的约束。3.诚信原则的约束前述两限

14、制(约束),从程序或是实体上划分,是属于程序上的。从静态角度考察诚信原则的约束,这意味着各方当然能够选择行使法定范围内的各项权利(程序上),但是这种行使不是随意的无规矩的,是有框架的,这框架就是遵守诚信这一基本原则。当事人主观上若怀揣着非善意主张相关权利,司法审判机关等公权力部门一定要进行监督和管理。什么是诚信原则?就是在民事关系中始终秉持初心,重信誉守诺言,不欺诈不虚假,不损人利己。这个原则在我们国家现行法中被明确规定为基础原则之一,但是经济程度发达的国家配套的法律原则规则也更加完善,就拿诚信原则来说,对那些发达国家诚信观念已经渗透到诉讼过程中。所有国家都对与诚实信用原则有关的实际义务作出了

15、具体规定。诉讼人和法院分别有权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处理和裁定。在复杂的情况下,他们为了最终赢得诉讼的胜利极大几率会滥用乱用相关权利。该原则被订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对抗相关权利的滥用乱用,维护法律公信力和稳固度。一方面是“禁反言”的要求,另一方面是真实义务的要求,这些都是本原则的具体表现。当事人主观上若怀揣着非善意主张处分权利,司法审判机关等公权力部门要对这种非诚实信用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惩处,这就是对处分权利的第三方面的约束和限制。4.社会公益目的的制约前三方面的限制和约束本质上都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公共利益的出发点又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所以,一旦当事人处分相关权利为一定行为时对公利有所侵害,

16、就必须立即停止为此行为。国内外的民诉法都没有此类明确规定。尽管如此,上位法却又关于此问题的明文规定。宪法明确规定,我们国家任何团体或个人,在行使各项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权益,他人权益主要包括国家权益、社会公共权益、集体权益、其他个人权益。正是基于此类上位法的明确规定,无论是谁,行使权利时都必须合法合规合理。据此可知,处分权受到的另一方面的约束是公共利益。理论上设想的比较完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问题:公利囊括的内容太多,在实际操作中适用性不强,极易被审判人员以此为由约束当事人正当处分权利。综上所述,这关于处分权被约束的公益的定义、具体范围、涵盖内容一定要被明确规定,方能增强实践中的适用性(二) 处分权在特殊民事诉讼中的限制1.在人事诉讼程序中对处分权的限制在日本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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