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盛能源:股东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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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代码:872062证券简称:恒盛能源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2月24日第一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

2、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3、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 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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