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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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大体有几种关系。一是控制关系。子公司虽然是独立的法人,可以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但其自主性是有限的。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东会上起主导作用,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实际上是母公司决定。总公司与分公司二是投资关系。母公司拥有子公司,除了极少数通过协议控制外,基本通过投资实现。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投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A.子公司的资本全部由母公司投入, B.母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于子公司,但母公司投资所占比例使其可对子公司实际控制。三是财务关系。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核算,母、子公司在财务上是相互独立的,但是母公司

2、可以调剂资金的名义,通过正当或不正当手段从其子公司抽血。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直接影响着母公司的收益 .四是管理关系。虽然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与子公司名义上生产和经营等各方面各自享有自主的权利,但事实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通常,母公司除了自身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外,其主要职责还是对所属子公司的领导和管理。*.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由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 其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法律意义也大相径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设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

3、向当地工商部门依法设立,设立时不要求注册资金,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一般而言,这种授权以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方式为表现。总公司与分公司也就是说,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总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名称最后都是 xxx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 。名称最后都是 xxx 有限公司 xxx 分公司。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

4、不能向出资人追偿;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4、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子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分公司则先以自有资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 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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