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银行存贷比取消(附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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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磅政策】深度解析银行存贷比取消(附管理办法全文)摘自公众号:互联网金融发布时间:2015-9-24 11:27:49银监会在9月 22日公布了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于9月2 日签署的2015年9 号令,根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商业银行流动 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做出相应修改。新修改的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删除了贷款 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按照业内人士估算,存贷比监管指标取消后,大致会释放出 6 万多亿元的信贷额度。这将大 大提升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增强对“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贷款投

2、放。修改后的管 理办法将于10月1 日正式实施。所谓存贷比,是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率。简单解释就是,银行吸收1 万元存款,最 多只能贷出去 7500 块钱,因为银行还要应付客户的现金支取和日常结算。如果存贷比过高, 库存现金、存款准备金就不足以应对储户的取款需求,引发挤兑。据了解,商业银行 75% 存贷比监管指标在我国已经实施了20 多年了,源于上世纪90 年代,当时我国金融秩序一度 混乱,通货膨胀较为严重。可以说,75%存贷比监管指标在当时抑制银行的放贷冲动,防止 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以及防范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什么要取消存贷比? 存贷比指标针对此前的银行

3、资产负债表是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指标,在宏观上抑制信贷过度 投放,可以起到降低单一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的作用。然而如今存贷比已经不能准确的反映银行业真实的流动性状况,原因是:目前的银行业务不 再是简单的存贷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更加多元化,存贷比此时反而对银行发展形成了约束。 据公开数据显示,我国商业银行存款在负债中的比重持续下降,目前平均为78.6%,其中股 份制商业银行的这一比重已降到68.4%。另外,记者了解到,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中,除贷款 外,目前债券投资等比例也在提升。为什么呢?因为存贷比监管隐藏了一个原则,即在商业银行的各类资金来源中,只有存款才 能放贷。商业银行资本金、同业存款、发行债券等

4、资金来源再多,也不能拿来放贷。而在资 产端,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表现形式也愈加多样化。有这么多的负债、资产选择,却只能选择以存款发放贷款,有的银行就会选择突击揽存虚增 存款,货币政策的传导也会受阻。这种背景下,存贷比作为流动性监管指标的意义已大幅减弱,因此取消这一监管指标已势在 必行。取消这一监管指标有何积极意义? 有业内人士称,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比较突出,正是取消存 贷比监管指标的有利时机。而此举将有利于提升银行的贷款投放能力,降低融资成本,增强 金融对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存贷比取消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首先,取消存贷比将会放开银行在资产端、负债端的束

5、缚,主动负债在银行资金来源中所占 比重将越来越高,银行发展模式不再一成不变,差异化发展将会呈现:部分银行可能往交易 型银行、混业经营方向转型,一些银行可能继续专注存贷款等传统业务。其次,在存贷比监管指标取消后,商业银行存贷比最高只能达到约 80%。商业银行需要缴 纳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这一比例约 20%,所以存贷比最高也就 80%左右。 所以对于银行而言,存贷比监管指标取消后,银行信贷规模限制减少,贷款规模将会增加。 银行信贷投放规模提高后,资产配置结构将调整,高息的信贷资产替代其他低息的资产,净 息差回升,将会影响到银行利润表,提高其盈利能力。 但是,银行信贷扩张也受制于经济周期

6、波动等其他因素,另外,银行还受到资本充足率、存 款准备金率等监管规则的限制。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在不同的经济周期,风险大相径庭,在经济繁荣时期,因为企业盈利情况 良好,贷款质量往往不会发生问题;但在经济衰退时期,除直接影响银行经营收入外,还可 能因为企业经营与效益受较大影响,给银行带来新一轮的不良资产。此外,由于银行业实际 存贷比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准,银行贷款规模不会出现较快增长,将会缓慢提升。 总的来说,取消了 75%的红线会释放出大量的资金,但是这些资金是否会被投入到市场上 并不一定,只是表示银行对自己资金的自主权增加了,是否投放市场,银行要根据自身的经 营情况综合考量。存贷比取消对居民的影响

7、一、股价受益。存贷比取消之后,银行的盈利能力将得到提升,对银行板块是利好,中长期 来看,低估值的银行股上涨潜能较大。二、存款搬家现象减少。过去每到月末、季末及年末考核时点,银行通常通过提高存款利率 或是发行短期高收益理财产品来达到揽储目的,存贷比取消之后将缓解银行冲时点压力,存 款利率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会趋于稳定,波动性降低,投资者在月末、季末及年末恐无法再 买到短期高收益理财产品,存款搬家现象也将减少甚至消失。三、个人及小微企业贷款更容易。银行可供放贷的资金增多了,个人及小微企业贷款会更加 容易,融资成本也将会有所下降。银行将考核哪些流动性监管指标? 尽管存贷比在已经不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指

8、标中作为硬性指标,银监会依然将其作为监测 指标。“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当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 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 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管理办法中称。如果存贷比取消,未来的我国银行流动性监管指标大概率将由巴III中的流动性覆盖率与净 稳定资金比例来胜任。这两个指标比存贷比更细致,不仅包括存贷款科目,还包含对期限及 流动性的考量,几乎覆盖资产、负债两端。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 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

9、30 天的流动性需求。银监会要求银行流动 性覆盖了不低于 100%。此外,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对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的达标,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对于过渡期并没有做出改变, 在 2018 年底前达到 100%。过渡期内,在 2014 年底、2015 年底、2016 年底及 2017 年底前 分别达到 60%、70%、80%、90%。2013 年 10 月银监会发布当时修改过的管理办法时 曾透露, 2013年国内设立的银行机构平均的流动性覆盖率已经达到125%。2012 年底, 44 家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都超过了60%,已经提前达到2014 年底 60%的标准。“与传统的流动性风险指标相比,如存

10、贷比、流动性比例、超额备付金率、流动性缺口,流 动性覆盖率更为全面和精细。例如,对同业业务采用了较高的现金流出系数和较低的现金流 入系数,在反映流动性风险方面更为准确,也有助于约束商业银行对同业资金的过度依赖。” 银监会曾分析称。管理办法要求将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 监测和控制,在考核主要业务条线的收益时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同时,要求银行现金流测 算和缺口限额应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这几方面被认为是具有改进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现实意义。在流动性风险监测方面,银监会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 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

11、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商业银 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个过渡期,对存贷比取消以后这种市场行为,对商业银行 来说是利大于弊。下一阶段,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和最大 十家同业融入比例都将成为相关参考指标,更有利于银监会分析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负债在融 资工具、交易对手和币种等方面的集中度。不过,对于规模较小和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还是允许采用简单、有效的 风险计量方法,降低合规成本。流动性覆盖率较为复杂,对银行组织架构、管理水平和信息 系统等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对于规模较小、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而言,

12、合规成本较高。 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 规模小于 2000 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一些小的银行业务还 是以存贷款为主,对这些银行来讲,存贷比能大体反应其流动性的状况。这些银行流动性覆 盖率指标,成本很高,也没有必要。这个时候用一个简单的流动性指标还是很适用的,存贷 比的确具有参考意义。”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第一财经日报记 者分析称。存贷比指标的历史75%的存贷比指标控制诞生于20 世纪 90 年代初,最初的目的是控制信贷过快增长。 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之初,贷差(贷款大于存款)严重,依靠向中

13、央银行再贷款来满足 企业旺盛的贷款需求及存贷款资金缺口。鉴于此,央行提出了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 管理的要求,存贷比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纳入了1995年5 月的商业银行法。所以 75%的存贷比指标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控制银行信贷盲目投放,二是管理银行 流动性。在 1995 年至 2003 年,75%的存贷比指标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银行业整体的存贷比高于 75%。2003 年末,银行业整体本外币存贷比甚至达到77%,直到2004 年 6 月末才降至 75% 以下。2004 年至 2010 年,存贷比整体低于 75%,对银行经营的影响不大。2003 年银监会成立, 在银监会主导下,存贷比成为一

14、项主要的流动性监管指标。2009 年,银监会在商业银行 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中将存贷比指标明确为流动性监测管理的工具,后续又将存贷比纳入 对银行“腕骨”(CARPALs)指标体系中。2011 年至今,部分中小银行存贷比接近 75%,存贷比成为中小银行信贷投放的主要障碍之 一。部分银行采取了月末突击揽存冲时点的方式来满足监管要求。 2011年 6 月起,银监会 为控制监管套利,将存贷比指标改为日均数。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原文如下: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中华

15、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 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 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 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 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

16、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 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 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 问责机制。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 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二)监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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