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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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产生日期:0X-05-0)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2X3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大连市城镇职工基小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父施方案汇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

2、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以及退休人员。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两级统筹,属地管理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参加市级统筹:地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金州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内的单位参加本辖区统筹。 第五条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

3、门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参加市级统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辖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征集,由单位和职工

4、个人共同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单位和职工缴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下列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按60%缴纳。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 职工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超过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

5、、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时必须在批准之日起1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时,按法定程序清偿职工工资、福利费用时,应优先清偿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

6、保险费。 第十条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 (一)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二)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三)企业列”应付福利费”支出。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建立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人和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构成, (一)个人帐户。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年龄段记人。45周岁以下(含4周岁)职工,记人2,8(含个人缴费部分);45周岁

7、以上职工,记入3(含个人缴费部分), 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5%记入。本人退休金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65记入。 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时;个人帐户停止记入。单位补交后,按规定补记。个人帐户体现形式为ic卡。 (二)社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不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部分,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人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工

8、作。事业经费列人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出,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单位、医疗机构、专家和职工等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营运及管理情况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个人帐户的当年结余资金,按城乡居民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个人帐户结余额可随同职工调动转移,调往外地(含出境定居)的,可一次性付给现金。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结算 第十七条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主要用于门诊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购药费用,也可用于住院医疗费用的个

9、人现金自负部分。 第十八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最高限额年度合计为工8万元(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承担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起付标准(不含精神病患者和转诊异地住院)。三级医院(含所属专科医院)85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5元,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30元。医疗机构等级以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准。 个人负担的比例。三级医院(含所属专科医院)为15,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为12%

10、,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为0%;退休人员减半。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精神病患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减半。 (二)重症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个人负担12;退休人员减半;住院期间做透析治疗,按住院治疗的规定承担费用, (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30%;退休人员减半, (四)出差或探亲,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标准支付,凭有关诊疗凭证报销。 第二十一条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机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超定额不补,结余归己。 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门诊医

11、疗费按记人个人帐户标准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定居的按本人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地同类人员住院治疗规定,持有关凭证报销,临时居住的,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职工私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的结算,实行总量控制、项目结算、定额管理、年终平衡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对职工和退休人员自住院之日起的一切费用,均应填写费用分类清单,由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后,全部按项目结算。未经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权拒负个人负担部分。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期间医疗机构拨付;发生异议的,可暂缓拨付,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第二十四条职工相退休人员在定

12、点门诊、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以c卡结算。经办机构按个人帐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月与医疗机构、药店结算。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拨付周转金,具体办法和数额由双方商定。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审核合格者,给予保留定点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定点协议,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并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和医疗档案,加强跟踪服务管理,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医疗保险管理科或办公室,定点药

13、店必须配备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并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禁滥开药、开大处方,滥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不得放宽出人院标准、分解住院人次。 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零售价格,提供安全有效的优质药品,执行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诊、购药时须持医疗保险证和ic卡。 第三十一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确须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当地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申请,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医疗保险基金不

14、予支付。 统筹区域内转诊住院治疗,要严格遵守转诊制度。低等级转往高等级医院收取起付标准差额;高等级转往专科e院,按重新住院处理(传染病除外)。 第三十二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治疗型家庭病床,由经治医生提出建床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审批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治疗型家庭病床每次建床时间为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可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 第七章罚 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职工和退休人员将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转借给他人住院,或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处方的,给予

15、批评教育;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外,处10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不执行基木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经办机构除拒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取消其定点资格外,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三)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假处方、大处方以及从患者名下开取药品或检查治疗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损失,并告之卫生行政部门按医师法规定予以处理。 (四)单位不如实申报和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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