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调整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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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铺装用商品混凝土调整价差根据湖北省2011145号文件精神,本项目铺装垫层用 C20商品混凝土,投标报价279元/m3,施工单位承担的合理 风险范围为279*5%=13.95元,则商品混凝土在292.95元 /m3,范围内不予调整价差,在实际施工时,根据咸宁市工程造价信息2011年第一 期,C20商品混凝土信息参考价格为269+25 (运费)+地泵 19=313元/m3,申请每平方调价为(313-292.95)=20.05元 /m3竣工铺装C20商品混凝土垫层10cm厚面积16105.3412cm 厚 176.69,总方量 1631.7m3申请调整价差为20.05*1631.7=326340元

2、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首页 新闻中心 文件通知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2011-8-30 0:00:00鄂建文201114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 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避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至竣工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波 动风险,保证竣工结算的公平合理及真实性,经市场调查研 究,现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 见:一、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 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合同中约定 不调整材料价格的,双方可参照第二条的内容协商解决。二、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 担范围、幅度及

3、调整办法,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可 参照下列规定执行:对于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扣除招标控制 价中明确给出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之后,其材料价差调整原 则:材料变化幅度超过5% (含5%),变化幅度以内的风 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没有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三、建筑工程材料差额的计算是以投标截止期前一个月 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 格为基础,与施工期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 的市场材料信息价格或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之差。计算的 材料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四、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 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五、本指导性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指导意 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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