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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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題WWW - 9 *sk. rn 免费法遂咨询3分钟1 口0駕回复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一、经济法的产生,来自于对民商法界限的超越经济法从产生那天起,就以弥补民法的不足为己任,以适应法律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此,经济法必须超越民法的界限。“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 地方开始的。”(一)经济法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法传统, 是一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 济的法。民法基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野的理论,反对国家干预私人经济活动。而经济法则把国 家引入私人经济生活,赋予国家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权利,通过直接调整国

2、家和经济主体的社 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由于国家是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它可超越个人主义立场,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通 过强制、直接参与宏观调控等手段调节社会经济,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促进经济 的合理运行和发展。因此,经济法允许、引导国家直接介入私人生活,弥补了民法只能通过调 节私人经济关系、间接保障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不足,尤其是克服了民法对有关社会经济 整体结构和运行的社会关系无力调整的局限。(二)经济法超越民法维护个人利益的立法基点,把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价值目标, 具有社会法的性质。民法以个人利益为基点,对个人利益的无尽追求,往往导致社会经济运行的无序化,

3、给社 会利益造成损害。而经济法则以社会为本位,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 经济法产生的任务即是要通过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发生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 调、稳定和发展。这决定了其必然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最高追求目标。(三)经济法超越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和消极限制的态度,代之以限制、禁止 和积极引导,是一种强制促导法。民法从尊重个人意思出发,对市民之间的相互关系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对违反公共利益 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只是进行消极限制。而经济法则对经济生活采取限制、禁止和积极促导的 态度。这是基于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和以社会效益为追求目标的要求。为保障国家调节经济

4、、促进社会效益的提高,既有必要依照强制方式禁止、限制某些经济行为,也有必要运用计划、 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社会各种经济活动主体进行引导和促进。经济法对民商法这一界限的超越导致了二者在诸多方面的不同。民法对其自身缺陷的克服 不足以弥补法的空白状态,经济法的出现就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社 会调节的现实要求。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一)二者都是以特定的市场经济关系作为规范对象。民法通过对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调整,通过确认主体权利和确定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 的民事法律制度,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奠定了必要的条件。近代市民社会以商 品交换为运作方式,正是通过商品交换,才使

5、得个人利益得以实现,商品交换要求交换双方必 须承认对方是商品的所有人,与自己处在平等的地位上,只有承认交换双方是平等的,才有可 能实现商品的自由交换,获取个人利益经济法则通过对因国家干预经济或管理经济所形成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调整,规范政 府主体和市场主体的活动范围和行为方式,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提供必要的法 律保障。经济法从其本质上说,是从法律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影响,亦即对国 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调整。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和国家参与等手段、方式, 目的是通过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以对社会资源重新整合、优化配置,谋求国民经济发展、社 会整体利益平衡和国家经

6、济安全。(二)二者适用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制 度和基本准则,对于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同样适用。例如,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对 于确认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 ;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对于认识经济法中的市 场主体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法责任制度可以直接为经济法所适用。经济法和民法在法 律制度适用上的某些一致性,甚至决定了经济法在某些方面无须确立自己的制度概念范畴。商法是属于企业的法,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归根到底也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外 部干预。所以,经济法和商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域 ;同时

7、,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生 活须借助国家公权力,商法一方面为了保护企业权利,一方面又要运用国家公权力对企业进行 监督因而与经济法一样,不同程度地带有公法的性质。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一)基本经济观念的差异1自由放任是民法的经济理念基础近、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原理形成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近 似于经济学中的完全竞争(即无垄断和自然垄断的存在),亦不存在外部性等。这使当时,直至 以后很长时间的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市场(即市场机制),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地 配置社会资源,由市场自动地协调经济运行”。即使现今,在西方经济学界中的新自由主义派 仍认为:看不见的手的原理是正确的,

8、资源只能由市场来配置才有效;即使市场本身有难以 克服的缺陷,但克服的唯一办法是完善市场机制,而不能依赖于市场外的政府力量;市场失灵不是市场自身的原因,而是政府干预的结果,因为政府有不可克服的致命弱点;只要减少国 家干预,多些市场竞争,市场机制就能充分发挥作用。以上观念的核心就市场万能,政府无能。 这种思潮亦波及到法学领域。在资本主义建立初期,一直到垄断资本主义前夜,自由放任的思想始终在资本主义市场经 济中处于统治地位,这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相适应的。这一时期,生产力还不发达,主要 表现在:分工虽有很大的发展但还不细化;单个生产者的生产规模还不大;科学技术的巨大作用 在生产中还没有充分体现;封

9、建生产关系残余即人身依附关系仍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在这种 经济关系相对简单的条件下,经济机制自身的功能基本上可以协调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单个生产 者的自利行为受其生产规模和所掌握的科技所限,造成的外部不经济(即一个人因为自己的行为,在不对他人支付任何代价情况下而给他人造成的不利 )还不明显;社会作为科学技术的最主 要推动者还没体现出来,加之反对封建主义的需要和统治者组织经济的经验还缺乏,自由放任 思想的出现就成为必然。亚当?斯密曾以人是自利的作为理论的前提, 在此基础上,认为:“在各事物听任其自然发 展的社会里,每个人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和目的在于使其 生产值达到最

10、大程度,,在这种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导, 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所要达到的目的。”即自利的人在“无形之手”的指引下,可实现 经济的有效、协调发展。经济自由意味着人们要有经济上选择的自由,而自由选择的实现是以 人平等为前提条件的,如果人与人不平等,那么自由选择就无从实现。以上观念用法律表示出 来,就是个人利益不可侵犯;人人平等;意思自治。一一这是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原则。由此可见,自由放任,就可实现经济理想状态,是资本主义民法的经济观念的基础。民法 规制从经济角度看,旨在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条件不受破坏。市场机制正常运行所需的,主体 平等,自由选择,明晰产权,诚信、遵守

11、交易规则等,都从民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制度,合同 制度中得到反映。2、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经济理念基础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制度形成于20世纪中叶以后,经济危机的频繁暴发及造成的破坏, 使 许多西方经济学家都对市场缺陷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结论认为,以下市场缺陷都会导致市场失 灵:市场形成垄断和自然垄断;外在经济和外部性的存在;信息偏在、不足、不充分;不 公正的分配;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公共物品提供达不到最优;市场的投机性和未来的不可 确定性,导致的风险性,造成部门间投资的失衡等。可见市场机制并非万能。所以当市场失灵 时,必须通过政府的作用来调节市场经济活动。但政府调节亦并非完美无缺,政府有以下不完 备性:

12、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产生有代表性的政府;民主社会,执政必须获得选票,选票获得又以 金钱为后盾,这势必使政府倾向于某一实力集团利益。政府官员只对上司负责,社会利益往往 不被考虑;政府决策眼光短浅,因为民主社会政府面临几年一度的选举, 为迎合选举,导致政 治决策上的近视眼;政府决策由政府官员作出,而人因受有界限性约束,制订政策时失误也难 免除。这些都导致政府失灵。在既存在市场不完备和政府不完备的条件下,如果政府的不完备 性超过了市场的不完备性,那么政府干预将不会存在,因为蒙受市场的不完备比蒙受政府的不 完备对人们更为有利。但现实中政府干预 的存在且越来越强的事实证明,只要有所约束,政府 的不完备性是会

13、小于市场的不完备性。基于此,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固然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但也是某种程度上甚至首 先是干预政府之法,界定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明确政府责任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所 在”。这一基本经济观念的差异,导致了民法与经济法立法目的完全不同,既然市场自由放任, 即让市场机制自发作用可以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是民法的经济学观念基础,那么民法的所有规 制旨在给市场机制的自由发挥创造条件,即恢复市场机制的自然状态。经济法却以相反的经济 观念为基础,它所有的规制旨在限制、修正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以使市场经济按人设计的理 想状态运行。因而可以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自然法”,而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的“制定法”。

14、这正是世界范围内各国民法内容具有很大相同性及稳定性,而经济法却因国家不同及一国历史 时期不同具有很大差异性的原因所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的观念差异经验证明,人们之所以要参加经济活动,在经济活动中与他人发生某种关系,是为了自身 的利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由 此可见,每一个社会关系首先作为利益表现出来, 即经济关系实质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 因此, 作为调整经济关系(财产关系)的民法和经济法目的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不外是改变经济生活参与 者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经济中,经济利益是以各种形态表现出来的物质利益。每个经济活动参与者能取得 多少利益主要取决

15、于其所拥有或可供支配的生产要素,这些要素既是其重要的物质利益,也是其借以实现自己其他物质利益的手段。各经济活动参与者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生产要素在社会经 济活动中为了各自利益结合起来构成经济社会,形成社会经济共同体,共同体为发挥其职能就 需要掌握一定的物质和资本,这样就形成了社会利益,同时就产生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 系冋题。1个人利益的实现是民法的核心我们知道,近、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产生于资本主义形成和上升时期。受当时生产 力发展水平限制,经济主体之间的联系还不紧密,经济社会对经济主体的发展影响还不明显。 各经济主体之间除了在交换中直接联系以外,再无别的联系。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当时经济社

16、 会,一方面不存在外部性一一即每个经济主体生产和消费物品及服务的行为不以市场为媒介而 对其它的经济主体产生的附加效应的现象。另一方面,公共物品对经济个体的影响微不足道。 所谓公共物品指“如果就某物品来说,特定的个人和他人能够同时消费”,则这种物品就很难通过市场供给,。我们将这种物品称之为公共物品”。在这样的经济社会中,个人利 益与社会利益不存在冲突,社会利益只不过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加总而已。因此,个人利益最大 化也就可以导致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当时的社会条件决定了以人的个性一一自私性或自利 性为基础,强调人的个性充分对个人及社会有利的思想观念产生就成为必然。亚当?斯密认为:“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时,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并不想促进社会利益,但 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导,这样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 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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