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M章工厂及工业经营(在压缩空气中工作)规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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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SK 中WWW ,?口, 一5第59M章工厂及工业经营(在压缩空气中工作)规例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9M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在压缩空气中工作)规例的主 要内容(9) 高压医疗室内的所有家具及设备,均须以不燃或防火物料造成,而所有寝具 及其他陈设,均须经过处理,使能阻燃。(10) 高压医疗室须在任何时间均可抵受高出气压施工室所用或相当可能会用的最高气压不少于每平方寸10磅的气压。(11) 高压医疗室在使用时,其气温不得超过连续 5分钟降至低于10C,或升至 高于27C。(1978年第161号法律公告)第59M章 第22条高压医疗室的使用(1) 高压医疗室不得用作治疗以外的任何用途;但高压医

2、疗室如用作下述用途,本款即不适用一(a) 用以训练及测试没有在压缩空气中工作的经验的人 ;或(b) 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高压医疗室须时刻保持立即可用。第59M章 第23条高压医疗室管理员(1) 每个高压医疗室须有一名高压医疗室管理员主管,而该名管理员须在下述时 间均留在高压医疗室照管一(a) 当有人受雇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寸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时;(b) 当有人在咼压医疗室中接受治疗时;(c) 在员工气压调节室最后一次由超逾每平方寸14磅的气压减压后24小时。(2)高压医疗室管理员当值时,可随时取用员工气压调节室及气压施工室的所有气压 纪录及该等室内状况的其他有关资料。(3)高压医疗室管理员须一

3、(a) 为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第55条所界定的曾受急救 训练的人;(b) 已完成适当的训练课程,而课程的设计须使他熟悉与加压、减压及减压病有关的问题,并熟悉根据本规例备存纪录的工作;(c) 体格适合;及(d) 愿意进入在任何施工气压下的压缩空气中。(4)每个高压医疗室须有不少于 3 名的高压医疗室管理员可随时当值。(5)高压医疗室管理员不得在任何一班工作当值超过 12小时。第59M章 第24条由承建商指定医生ASK 中WWW ,?口, 一5第VI部医疗上的监督(1) 除第25条另有规定外,凡在压缩空气中进行任何建筑工程,承建商须指定一 名医生以监督一切与该建筑工程相关而产

4、生的医疗事务。(2) 承建商须以书面将根据第(1)款指定的医生的姓名地址呈报处长。(3) 指定医生须一(a) 熟悉与在压缩空气中工作有关的问题及该等工作的医疗问题;(b) 熟悉本规例的条文;(c) 体格适合;(d) 愿意进入在任何施工气压下的压缩空气中;及(e) 在压缩空气中进行的建筑工程开工时,随时候命工作。(4)指定医生的职责为(a) 检查各人身体是否适合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b) 监督高压医疗室管理员;(c) 治疗减压病及其他病症;及(d) 监督下述文件的备存一(i) 附表4表格3压缩空气工作人员身体检查表;(ii) 附表4表格4压缩空气工作人员减压病个案表;及(iii) 附表4表格5压

5、缩空气工作人员的个人工作纪录。第59M章 第25条由承建商以外的雇主指定医生(1) 如承建商并非任何受雇于或拟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的雇主,则雇主须指定一名医生,以检查该人的身体是否适合担任该项工作。(2) 雇主须以书面将根据第(1)款指定的医生的姓名地址呈报处长。根据第款指定的医生,就第26、27(1)及及28条而言,须被当作为指 定医生。第59M章 第26条医疗上的监督与证明(1)除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不得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除非该 人已由指定医生检查身体,并由该医生填写附表4表格6压缩空气工作人员健康 登记册,加以签署,以证明该人体格适合担任该项工作。如工作人员一(

6、a) 是新人,则第 款所指体格适合证明书须在受雇前 3天内取得;(b) 并非新人,而继续受雇于施工气压不超逾每平方寸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则第(1)款所指体格适合证明书须不少于每3个月取得一次;(C)并非新人,而继续受雇于施工气压超逾每平方寸 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则 第(1)款所指体格适合证明书须不少于每 4星期取得一次。(3)尽管任何人已根据 本条被证明体格适合在压缩空气中工作,如他患上伤风、胸肺发炎、喉痛或耳痛, 亦不得受雇进行该项工作。(4) 须于压缩空气中工作而又患上伤风、胸肺发炎、喉痛或耳痛的人,须将患病一事报告根据第5(1)条指定的人。(5) 任何人如患上伤风、胸肺发炎、喉痛

7、、耳痛或其他疾病或受伤而需缺勤超过 连续3天,则在复工之前,须先经指定医生重新检查身体及证明体格适合在压缩 空气中工作。(1997年第80号第102条)第59M章 第27条压缩空气工作人员健康登记册等(1)雇主须为每名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备存附表4表格6压缩空气工作人员健康登记册,其中一(a) 第I部须由雇主填写;及(b) 第II部须由指定医生填写。(2)为每名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设置的压 缩空气工作人员健康登记册,须在该人受雇期间由其雇主备存,但在该人或指定 医生为本规例的目的而需用它的时间则除外, 而在终止雇用该人时,须交给该人。(3) 附表4表格4压缩空气工作人员减压病个案表须由高压医疗室管理员将其连同有关的高压医疗室纪录仪图表一并存档(4)雇主须就其所雇用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每个人管有附表4表格3、4及5为期5年,或处长就个别情况而以书面同意的较短期限。第59M章 第28条放射检查(1)每名受雇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寸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须在如此受雇后4星期内接受其主要关节的放射检查,但如该人在紧接如此受雇前12个月内曾接受该项检查,则属例外。(1982年第162号法律公告)(2)每名继续受雇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寸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须每隔大约 (但不少于)12个月接受一次第(1)款所提述的检查。(1982年第162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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