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一)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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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学(一)试题题号一二三四五总分 分数得分评卷人一、 名词解释(每题分,共20分)1、 犯罪直接客体2、 直接故意3、 犯罪中断4、 假释5、 牵连犯得分评卷人二、选择题(每题3分,共分。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种对的答案,并将其番号填入题前表中的相应题号下。错选或者不将对的答案填在规定位置的,该题无分。)124568910 1、甲带邻居家5岁的小孩乙去河里游泳,因没有看守好孩子,最后乙在河里溺水死亡。甲应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甲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 )。 ()法律的直接规定 (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规定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甲在13周岁时抢劫价值元

2、的物品,在1周岁时抢劫价值800元的物品,在7周岁时又抢劫价值400元的物品。在对甲追究刑事责任时,计算其抢劫罪数额应为( )。 (1)4500元 ()1200元 ()500元 (4)400元3、甲为了杀死乙,举枪向乙射击,第一枪未击中,在能继续向乙开枪的状况下,甲不再开枪,停止射击。甲的行为是( )。 (1)犯罪未遂 ()犯罪中断 ()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医生甲疏忽大意开错药方,司药乙没注意检查,误照错药方发药,至婴儿服药后死亡。对甲、乙的行为( )。 (1)应按共同犯罪解决 ()甲乙都是过错犯罪,应分别解决 ()属于意外事件 (4)甲是过错犯罪,乙不构成犯罪5、甲为了迫使债务人乙还债,

3、将乙关在地下室达一种星期,甲的行为属于( )。 (1)持续犯 (2)继续犯 (3)徐行犯 (4)结合犯6、甲因犯某罪,于187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逮捕。987年6月10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年。甲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于1991年4月2日获假释。对甲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开始计算时间是: (1)187年4月2日 (2)199年4月2日 (3)987年6月10日 ()1991年6月10日7、冬季某日,爆炸工某甲误觉得一种装有雷管的铝盒是其同事的饭盒,放在炉子上加热,以致发生爆炸事故,某甲对爆炸事故的发生,在主观方面是( )。 (1)疏忽大意的过错 (2)过于自信的过错 (3)间接故

4、意 (4)意外事件8、某女工一日下夜班路经一僻静深巷时,恰在此时遇住在巷内的男青年冲出门为其心脏病突发的爸爸打电话叫救护。该女工觉得男青年是向自己冲来的流氓,在紧急中抽出随身带的水果刀将该男青年刺伤,该女工的行为是( )。 ()合法防卫 (2)防卫不适时 (3)假想防卫 (4)防卫过当9、王某犯贪污罪于1年3月被判刑,186年4月假释出获,1989年6月又犯间谍罪。王某的行为( )。得分评卷人 (1)构成累犯 (2)构成一般累犯 (3)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 (4)不构成累犯 10、国内刑法典中有关溯及力的规定采用的原则是( )。 ()从旧原则 (2)从旧兼从轻原则 (3)从新原则 (4)从新

5、兼从轻原则得分评卷人二、 判断题(每题分,共10分。在你觉得对的的题后括号内写对,错误的写错)1、 甲骂乙,致乙因气愤而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行为对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甲不懂得乙有有心脏病。( )2、 在一种共同犯罪案件中,只能有一种主犯,但也许有多种从犯。( )3、 甲在强奸乙后,为了灭口又把乙杀死。甲的行为是牵连犯。( )4、 采用“先减后并”的措施并罚,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有也许超过。( )5、 对累犯不能合用假释。( )得分评卷人四、简答题(每题0分,共0分)1、 简述合法防卫的成立条件。2、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与联系。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郑

6、某,男24岁,某石油管理局人事处工作人员。被害人潘某,男,22岁,与被告人系同事。郑、潘二人于92年夏大学毕业后分别到石管局人事处工作,又同住一种宿舍,平常二人相处和睦。19年“五一”节期间,郑某举办婚礼,广摆宴席,宴请亲朋好友,潘某自在被邀请之列。席间,新郎郑某和新娘一起敬潘某一杯酒,潘某因不胜酒力,只饮半杯即止,说确是不胜酒力,聊表心意即可;而郑某觉得这是成心拆自己的台,用手指潘的鼻子大骂,潘忍无可忍,便上前与郑厮打起来,郑照着潘的前胸狠狠的一拳。后被人拉开,潘某在被同事拉出酒店门口时忽然昏倒,经医院急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遂以故意伤害(致死)起拆至法院。法医鉴定:(1)死者心脏附近有大量脂

7、肪,心脏功能不强;在某种特殊条件下,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2)死者表皮仅有三个轻微擦伤。试分析:(1) 郑某与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律根据是什么?(2) 郑某若没有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甲乙二人(乙是劳改释放人员)蓄谋盗窃某单位,并且约了甲未满6岁的弟弟丙。丙在外放哨,甲乙二人入室窃得录像机2台,录像带20盘。乙由室内出来后,甲又在室内撬开办公桌抽屉,窃得照相机一架。甲为了破坏现场,将电炉子通电后放到办公桌的抽屉内,然后跳出窗子,并对乙说:我把炉子插上了。乙未吭声,返回宿舍后,甲提出再到现场看看着火没有。这时乙才明白电炉子是为了放火。后来甲乙丙三人托丁销赃被公安机关查获

8、。丁供述了录像机是甲偷来让她卖的,甲乙丙看到事情败露就向单位领导交代了所有罪行。分析:、在此案中,甲乙丙丁四人与否是共同犯罪?为什么? 2、对分们应如何定罪惩罚? 3、与否存在刑法规定的从重、从轻或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的情节?刑法学(一)试题答案及评分原则一、 名词解释(每题分,共20分)、 犯罪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具体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 犯罪中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避免危害成果发生,而未完毕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期后来,由于确有悔

9、改体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期提前解释的一项刑罚制度。、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行某种犯罪,而措施行为或成果行为又触犯其她罪名的犯罪形态。二、 选择题(每题0分,共分)1(4) 2(2) 3(2) (2) 5(2) 6、() 7、(1) () (2) 10(2)三、 判断题(每题2分,共1分)、错 2、错 3、错 、对 5、对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0分) 1、合法防卫的成立,必须具有如下五个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干实行防卫; ()必须是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干实行防卫; (3)必须是为了保护公私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才干实行防卫; ()必须是对不法分割者

10、本人,才干实行防卫;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每小点2分) 、其条件是: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与犯罪直接客体既有联系,又有重要区别。 联系是: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犯罪对象则是犯罪客体的外部体现。 区别重要表目前:(1)犯罪对象体现的是犯罪现象的外部特性,犯罪客体体现的是犯罪现象的内在本质。 (2)任何犯罪都必然使犯罪客体受到侵犯,但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3)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每一犯罪所不可缺少的要件,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4)犯罪客体决定

11、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根据,犯罪对象则不是。(每小点2分)五、案例分析题(每题0分,共分) 分析要点:、 郑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5分)意外事件的概念及其与过错的区别。被告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由于郑某没有伤害被害人潘某的故意。被害人潘某的死亡死亡是在外界条件刺激下的心脏功能紊乱所致,郑某对此既没有杀害或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又无过错,属于意外事件,郑某不构成犯罪。(5分)2、(1)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丙不满16岁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2分)理由,甲乙有共同故意,没有通谋行为,因此构成共同犯罪。丙由于不满16周岁,不构成盗窃罪。(2分)丁事前与甲乙,没有通谋而后销赃,不属于盗窃罪的共同犯罪。(2分)(2)甲乙共同犯了盗窃罪,甲还犯了放火罪,丁犯了销赃罪。(2分)()甲乙都是主犯,对按刑法的规定对其定罪量刑。甲乙还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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