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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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我厂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才比 较优势,整合人才资源,为我厂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根据集团公司和省公司人才强企战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家库是我厂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蓄水池”,是服务 于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培养集团公司、省公司各级各类 人才的重要资源。第三条 专家库建设坚持以下原则:(一)专业引领,突出能力。专家库建设强调专家的专业水平及实际经验,注重专家在业 内的知名度和公认度,以及在各专业领域的影响力。(二)以用为本,价值创造。专家库建设旨在整合人才资源,使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 更好地服

2、务于企业,不断优化各项生产技术指标,提高效益,创 造价值。(三)分级分类,动态管理。专家库建设按管理层级和专业类别设计,任期内根据专家的岗位、业绩等变化情况,对专家库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 的动态管理。(四)标准统一,量化评价。专家库建设采用量化手段,统一设置各级各类专家的积分标 准,重业绩贡献和创新创效,通过积分排序,体现选拔过程的客 观公正。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厂职工。专家库建设涉及的人员为与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不含厂领导人员)。第二章专家库体系第五条 专家库按照三级三类体系设计,即按照层级分为企业 专家、专业专家、专业带头人三个等级。(1) 企业专家,是指不但具有专业领域的特殊

3、才能、解决 专业领域范围内的难题能力,而且具有跨专业进行组织、管理, 解决综合、复杂问题的能力。(2) 专业专家,是指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创 新精神,能够解决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或具有特别 突出才能的专业人员。(3) 专业带头人,是指在本岗位规范所要求的专业领域建 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有较高的敬业精神,在本专业领域中业 务水平和能力处于领先地位的专业人才。每个等级内按照员工岗位又分为企业管理类、专业技术类、生产技能类三个类别(员工对应的三级三类专家见附表 1)。 第六条 专家库的专业设置根据层级的不同确定,同一专业涉及的专业等级情况根据岗位类别和专业特点有所不同(三级三类

4、 专家的专业设置见附表 2)。第七条 企业管理类专家指具有较高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企 业专家中的企业管理类就是指中层)。企业管理类不设子类,根据 人员分管工作的不同,设置生产管理等专业。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专家指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非生产 技能人员。专业技术类分为运行管理、设备管理、综合管理和其 他四个子类。第九条 生产技能类专家指具有较高生产技能水平的生产技 能人员。生产技能类分为运行、检修两个子类,根据人员从事工 作领域的不同,设置集控运行等专业。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是专家库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面 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 按照集团公司和省公司要求,结合我厂实际,负责我

5、 厂专家库的整体计划、工作体系的建立、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以 及工作部署和实施。(2) 负责对厂内各层级专家申报资料的审核,以及使用、 培养、开发、考核等相关工作。(三)负责对各层次申报人员的积分登记等工作。第十一条 现有专业人才库中,凡与本办法专业设置相同或类 似的一律纳入专家库管理,不再另行建立。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的等级和类别,按照职业素养、专业水平、 工作经历、绩效考核、年龄五个方面情况统一设置专家库的申报 条件(三级三类专家的申报条件见附表 3)。第十三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不受申报条件中关于专业 水平和工作经历的限制,可参加相应等级和类别专家的申报:在集团公司技能大赛中

6、获得“技术能手”称号和省公司技能 大赛前三名的技能人员,可免除专业水平和工作经历两个条件, 参加专家库厂级生产技能类积分排序(不含以推荐评审形式获得 以上称号的人员)。第十四条 拥有下列荣誉称号之一且与申报专业相符的人员, 不受申报条件的限制,直接进入专家库:获得集团公司级大赛第一名的人员直接进入厂级专家库。第五章选拔流程第十五条 员工根据所在岗位及从事专业,对照申报条件进行 申报,申报等级可选多个(对应条件的最高等级为必报等级),类别和专业限选一个。第十六条 企业实行统一制定量化积分标准,按照员工申报的 等级和类别,从“基本条件”、“创新创效”、“解决难题”、 “培养人才”和“获奖情况”五个

7、方面进行积分评价。具体参见 专家库量化积分表。第十七条 根据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数和积分排序情况确定专 家库规模。原则上,企业专家级数量不超过企业员工人数的 2; 专业专家人数不超过企业员工人数的 4 ;专业带头人不超过企 业员工人数的 1%。其中积分排序规则如下:(1) 积分排序分为按照专业排序和按照分类排序两种方式。 其中:按照专业排序的方式是对本级本类本专业的申报人员进行 积分排序,根据各专业积分排序情况,确定各专业的入库人选 ;; 按照分类排序的方式是对本级本类中的子类的申报人员进行积分 排序,根据各类积分排序情况,确定各子类的入库人选。(2) 积分排序按照积分自高向低排列。总积分相同时,

8、应依次比较人员“创新创效”、“解决难题”、 “培养人才”、“获奖情况”、“基本条件”项目的积分分值,按照 单项分值高者优先排序的原则,对人员依次排序。总积分和各单项分值均相同时,再依次比较“创新创效”、“解 决难题”、“培养人才”、“获奖情况”项目的单项原始分值(即不 计算时间、空间权重,不受最高得分上限限制的分值),按照原始 分值高者优先排序的原则,对人员依次排序。总积分、各单项分值及单项原始分值均相同时,排序按并列处理。第十八条 未选入上一级专家人员可参与下一级同类别、同专 业专家的选拔。第十九条 专家选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发文启动当期专家库选拔工作。(2)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填写

9、个人积分登记申报表(含 电子版,见附表 4),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3) 申报人员所在部门审查个人积分登记申报表和相 关证明材料,确认材料属实后,将材料提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4)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复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确认其是否完整、齐全和符合规范,并对满足申报条件的人员进 行量化积分审核。(5) 人力资源部将申报人员的量化积分在厂网“厂务公开” 栏公示 5 个工作日。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对人员积分排序的个人积分登记申报 表、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扫描件进行统一整理。相关证书及材料 复印件在专家遴选期间暂时存放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以备随时 调用查看。第六章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积

10、极营造有利于人才施展才能的平台,为 在库专家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提供机会。第二十二条 在库专家应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一)组织(参与)企业内外管理与技术交流活动。 (二)承担(参与)企业各类管理创新、技术攻关、设备改造工作、项目及成果评审等。(3) 承担(参与)企业制度、标准、教材、题库等制订及 修订工作。(4) 承担(参与)企业课题研究,组建攻关团队,解决经 营管理和生产技术方面的难题。(5) 担任企业技能竞赛(调考)裁判、教练、命题人,专 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委,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督导员等工作。(6) 担任职业导师、培训师,传授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 技能,带动和培养各类人才。(7

11、) 完成企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七章激励与培养第二十三条 按照获得集团公司级、省公司级和基层企业级专 家库和不重复兑现津贴的原则,企业建立专家津贴制度,对在库 专家依据实际在库月数,在年度绩效考核及积分核查后按年计发 专家津贴。按照专家等级确定各级专家津贴标准如下:企业专家:9600 元/人年(800 元/人月)专业专家:6000 元/人年(500 元/人月)专业带头人: 3600 元/人年(300 元/人月)第二十四条 企业优先推荐在库专家参加国家、行业(央企)、 地方各类专家人才的评选。第二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专家优先晋升等机 制。优先安排在库专家到重要、关键岗位任职(或上岗);

12、申请 省公司优先派出挂职锻炼,优先推荐为企业专家工作站专家。第八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 按照“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原则,对在库专 家实施动态管理。第二十七条 专家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须重新进行申报。 第二十八条 对专家均要进行年度积分核查。年度积分核查可以采取自查和互查相结合的方式,以核查当年新增积分情况为主 要内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专家整理当年相关积分材料,递交所在部门。 (二)专家所在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并确认属实后,将有关材料送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3)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复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依 据量化积分标准进行积分。(4)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依据专家当年积分和岗位变动情况

13、, 确定年度积分核查结果。第二十九条 在库专家若年度的“创新创效”、“解决难题”、 “培养人才”、“获奖情况”四项积分总分低于规定分值时,须取消本级专家资格。对取消本级专家资格的人员,应重新进行下 一级的积分,直至退出专家库;若不符合等级、类别与人员岗 位通道对应表关系的,则直接退出专家库。第三十条 在库专家因岗位变动或工作调动,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时,应退出专家库,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待遇。本人须在 下一届专家库调整时重新选择等级、类别及专业进行积分。(一)不符合等级、类别与人员岗位通道对应表关系的。 (二)企业级专家调出企业的。第三十一条 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取消其专家资格, 并从次

14、月起停止享受相应待遇:(1) 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2) 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3) 因违纪、违法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因本人直接责任造成责任事故的。(五)因工作失职造成企业较大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骗取荣誉的。(七)因其他原因应该取消专家资格的。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员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六) 情况的,除取消其专家资格外,须扣回已发放的专家津贴和已建 立的长期激励,且 6 年内不得参加专家库的申报。第三十三条 企业将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选拔流程评选各级 各类专家,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 公开。第三十四条 在专家库建设过程中,工作人员有舞弊行为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建立举报渠道,负责受理专家库管理 工作中的举报。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附表:1.等级、类别与人员岗位通道对应表 2.专业设置表3. 申报条件表4. 个人积分登记申报表5. 企业积分汇总表6. 年度积分核查情况汇总表7. 专家库量化积分表附表 1等级、类别与人员岗位通道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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