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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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号)要求,由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编的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归口管理并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年月 总则 为使各类降水工程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正确处理同基础工程、水土资源、环境保护、工程环境的关系,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

2、的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应具备降水勘察资料。不具备完整的勘察资料,不得进行降水设计;没有降水设计,不得进行降水工程施工;当已有工程勘察资料不能满足降水设计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降水工程设计应选择最佳的降水方案,将地下水位降低至建筑和市政工程要求的降水深度,并论证工程环境影响,当预测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时,应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符号 术语 降水工程 降水工程系指应用水文地质学原理,通过降水设计和降水施工,排除地表水体和降低地层中滞水、潜水、承压水、基岩水、岩溶水等地下水的水位,满足建设工程的降水深度和

3、时间要求,并对工程环境无危害性影响。 降水地质条件 是指同降水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条件的总称。 降水工程勘察 是指查清降水工程地质条件,满足降水工程需要所进行的勘察。 降水工程地质参数 包括水文地质参数、工程地质参数以及环境地质、工程环境等有关参数。 降水深度 自地面算起至基坑底面以下设计要求的动水位间的深度。 滞水 指上层滞水、潜水位以上弱含水层中重力水及人为渗漏补给的层间水。 降水出水量 指降水井从含水层中抽出的总水量。 降水点井 指井的直径接近的降水井。按抽水原理和方式不同,可划分为真空点井、喷射点井、电渗点井。 真空点井 由真空泵、射流泵、往复泵运行时造成真空后抽吸

4、地下水的井,可分单级点井(垂直、水平、倾斜)、多级点井、接力点井三种。 多级点井 当单级点井满足不了基坑降水深度要求时,可在基坑边坡不同高程平台上分别设计点井。构成多级点井,达到增加降水深度的目的。 接力点井 当单级降水达不到降水深度时,除用真空泵外,可结合使用喷射泵、射流泵。在井下段采用喷射点井设备工作,将地下水抽到井的上段,然后在井口段用射流泵将地下水送入循环水箱,以保证连续工作; 喷射点井 通过点井管内外管间隙把高压水输送到井底后,由射流喷嘴高速上喷,造成负压,抽吸地下水与空气,并与工作水混合形成具有上涌势能的汽水溶液排至地表,达到降低地下水位的目的。 电渗点井 应用电场作用,金属棒插入

5、地中做阳极,使弱含水层中带正电荷的水分子(自由水及结合水)向做阴极的点井管运动,由泵排出。 引渗井 重力水通过无管裸井或无泵管井自行或抽水下渗至下部含水层的井,分为引渗自降和引渗抽降两种。 潜埋井 降水施工中,基坑或涵洞底部残留一定高度地下水,把抽水井埋到设计降水深度以下进行抽水,使地下水位降低满足设计降水深度要求的井。 降水试验 降水施工前进行抽水试验、引渗试验或注水试验,测定水文地质参数或其它参数;检查降水效果,确定工程参数,供分析调整降水方案的试验。 降水工程检验 指降水施工后,全部降水井、排水设施进行运转,对降水方案进行总体效果的检验。满足降水设计要求,稳定后,即进入降水监测与维护阶段

6、。 工程环境 指工程建设与工程施工产生的环境影响,自然环境、人工环境、社会环境对工程建设与工程施工的制约作用。通过调查、预测、防治、管理,达到建设工程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符号 降水工程基本符号应符合 表 的规定。 基本规定 降水工程宜分为准备阶段、工程勘察、降水工程设计、降水工程施工、降水工程监测与维护、技术成果等六个基本程序。 降水工程准备应包括下列内容: 明确任务要求: ()降水范围、深度、起止时间及工程环境要求; ()了解掌握建筑物基础、地下管线、涵洞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地面高程与基础底面高程;基坑(槽)、涵洞支护与开挖设计;相邻建筑物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基础结构和埋设方式条件等。

7、搜集降水工程场地与相邻地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程勘察等资料,以及工程降水实例。 进行降水工程场地踏勘,搜集降水工程勘察、降水工程施工的供水、供电、道路、排水及有无障碍物等现场施工条件。 工程勘察应满足降水工程设计要求;当不能满足降水工程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补充降水工程勘察。 降水工程设计与施工应自始至终进行信息施工活动,以提高降水工程设计水平与降水工程施工质量。 降水工程设计和降水工程施工应备有工程抢救辅助措施,保证降水工程顺利进行。 降水施工完成后,必须经过降水工程检验,满足降水设计深度后方可进入降水工程监测与维护阶段。 降水工程资料应及时分析整理,包括降水工程勘察、降水工程设计、降水工程

8、施工和降水工程监测与维护及工程环境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成果。 第四系土的分类与定名,应符合附录的规定。 降水工程分类 一般降水工程 建筑与市政一般降水工程,应根据基础类型、基坑(槽)降水深度、含水层特征、工程环境及场地类型的复杂程度分类,按表确定。 一般降水工程复杂程度分类选择应以基础类型和降水深度为必要条件,同时尚应具备另一个条件,基础类型仅应取条状或面状一种。对降水工程场地类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市政工程勘察规范()规定的场地分类并结合辅助工程措施确定。 特殊性降水工程 建筑与市政工程,当遇到基岩、水下及涵洞时,其降水工程复杂程度分类应分别按表、表及表确定。 特殊性降水工程复杂程度的每种分类至少应

9、满足三个条件,其中水下降水可按两个条件确定。对基岩降水可不考虑第四系地层覆盖厚度。基岩、岩溶两种类型同时出现时宜按复杂程度高的条件确定。 降水工程勘察 一般规定 降水工程勘察的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降水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要求及降水工程复杂程度分类等确定。 降水工程勘察应在现场踏勘后编写降水工程勘察纲要;降水工程用图应与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或施工设计图采用的比例尺一致。 降水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搜集当地已有的水文气象、地质图、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程环境等资料; 查明地下水类型,含水层与隔水层的空间分布,地下水渗透性,地下水水位动态,水质动态,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地下水与地表水关系

10、; 查明第四系土的物理、力学、化学性质与分布;特殊土的分布和有关指标;不良地质现象; 查明基岩、裂隙、构造、岩溶、地表水体、涵洞与降水工程的影响关系; 查明降水工程对地上建筑、市政工程,地下设施,水土资源等的影响,以及对降水工程的制约作用; 按场地适宜条件确定降水试验方法。 降水工程勘察应提交技术成果和提出有关建议。 勘察孔(井)布置 勘察孔(井)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控制降水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条件; 每个含水层不应少于一个勘探孔、一个抽水试验井、一个观测孔; 试验井的功能应结合降水工程的需要布置; 观测孔的布置与试验井的距离宜为倍含水层厚度; 勘探孔布置应能控制降水范围内地层的平面分布和查明

11、基坑底部以下的含水层; 勘探孔、试验井、观测孔的数量应根据降水工程复杂程度按表的规定布置; 在降水深度范围内,当遇有软土、盐渍土、湿陷性黄土、红粘土、冻土、膨胀土、污染土、残积土等特殊土时,应增加勘察孔和室内特殊项目试验。 勘探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深度应大于降水深度的倍; 孔径不宜小于。 试验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深度不得小于降水深度的倍; 井管直径在松散层中不得小于,在基岩中不得小于; 过滤器结构应符合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有关要求; 沉砂管长度宜为; 水泵置入应位于降水深度下不少于。 观测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深度应达到需要观测某一含水层的层底; 孔径宜为。 降水试验 抽水试验井洗井应符合

12、下列要求: 试验井应在下管、填料后立即洗井; 洗井的时间应按含砂量小于万分之一确定; 洗井时应同步进行观测孔水位观测。 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简单降水工程至少做一个单井试验和两次降水深度,其中一次最大降水深度应接近基坑底板设计深度; 抽水试验其稳定延续时间不得少于;当抽水不稳定时,其延续时间不得小于; 应观测出水量和水位降深,其观测次数与时间间隔应按表的规定记录。 出水量、水位的观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出水量的观测误差应小于; ()水位降深值的观测允许误差为。 引渗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宜设个引渗试验井在降水影响半径之内。在试验井周围宜设个观测孔,其深度应至下伏含水层中。 引渗时应观测稳定水位、引渗时间、引渗速度、渗入水量。 并应分析引渗效果,确定引渗井数量。 注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注水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的有关要求。 现场注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选择具代表性注水地层,采用直径为,高度为的铁环压入地面后,清除环内土层并按环的直径范围继续清挖为止,再压环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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