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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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印章公函介绍信管理规定 为规范本所函件管理,防止本所因函件管理混乱,而给本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本所及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本所由主任副主任负责函件审查,行政内勤和办公室严格依照本规定具体负责函件登记管理工作;二、本规定所称的公函包括律师函、委托代理合同;本规定所称的介绍信包括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三、使用印章、本所公函、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办案律师根据案件需要,经登记并就是否属于顾问单位和收费情况作出说明,得到认可取得函件文号,然后领取函件由办公室负责盖章;四、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原则上禁止未经登记盖有印章的空白指派函、介绍信、代理合同、律师函等函件流出;五、律师如到外地办案或有特殊情况,可根据案件需要,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领取一至二份公函、空白介绍信;回所后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公函介绍信交回办公室注销六、应在公函、介绍信的存根上写明介绍什么人去什么地方办什么事及有效期限。七、印章与函件因使用或管理不当,出现严重后果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八、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于合伙人会议。 *律师事务所二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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