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净地出让”的相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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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 显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 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 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 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 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

2、00637 号)有关闲置 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 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于违法审批而 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 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 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 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 止土地闲置浪费。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未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 土地价

3、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 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 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 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 2008 年 6 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国土资源部二00七年九月八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

4、资源局、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 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 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 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 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 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 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廉

5、租住房、经 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 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 70。每年1 月 15日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 将上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情况报省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同时报国土资 源部备案。今后,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时,要对廉租 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单独作出说 明。同时,在下达计划时应按照“适当压缩工业用地,增加民生用地”的要求,安 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

6、 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需求。二、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保证住宅用地供应依法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 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 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对符合要求 的城市建设用地,要加快办理审查报批手续,保证住宅用地及时供应。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市、县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供应。在供地时要将符合规定的套型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 等土地使用条件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对于在普通商品住房小 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必

7、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 回或回购的条件等。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 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廉租住 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成片开发建 设的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净地”分块供应,以增加土地 供应的宗数,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面积“圈占”土地。三、切实加强监管,严格落实用地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县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禁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

8、住房为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 地后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没有完成年度供地计划 的,第四季度不得向其它商品房开发供地。各地要加强对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的管理。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 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 准,并要纳入计划管理。严禁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对国家机关搞 集资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加大批后监管的力度。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 发20076 号)精神,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逐宗清查,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 业履行土

9、地使用合同的情况。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 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 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要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 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要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土地闲 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 20征收。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 无偿收回。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 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要严格按闲置土地依法 进行处理。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10、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和 划拨决定书的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突破套型、建筑面积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要严肃查处并按照有关约定进行处罚。四、规范土地收益征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工作配合,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的 征收力度,及时足额征缴入库,落实好“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的比例不得低于 10”的规定,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资金支持。五、加强组织领导,将调控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证好土地供应,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当前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

11、强与有 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市、县人 民政府是土地供应的主体,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 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 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足额供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 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市、县落到实处。今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和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0637 号)的情况报

12、国土资源部。二。七年九月三十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 对性、灵活性、有效性,持续推进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 实,按照国土资发201034 号、2010151 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房地产用 地调控政策,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房地产用地管理

13、和调控工作,促进土地市 场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强责任感和敏锐性,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势,坚决落实监管和调控 政策措施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今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关 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以保障性为主的住房供地计划落实,坚 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以住宅用地为主的 房地产用地供应大幅增长,保障性住房用地占比提高,用地结构进一步优化,城 市居住用地地价总体趋于稳定。但由于多因素作用下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面临复 杂局面,近期少数城市部分优质地块出让溢价率偏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

14、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敏锐性,密切关注当 前土地市场动向,抓紧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把握供地节奏和 时序,优化供地结构,调整供地方式,坚决抑制地价过快上涨;要严格落实已有 政策规定,坚决打击囤地炒地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落实调控措施。二、完善调控措施,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未完成2010 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任务,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 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供应总量未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70%的 市县,年底前不得出让大户高档商品住宅用地。要严格把握居住用地出让的总量、 结构和时序,坚决防范受多种因素驱动的岁末年初放量供地。凡可能出现“高价 地”的地区

15、,必须事前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高价地,稳定市场预期。 各地要加强地价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地价异常变动,提高市场敏锐性和针对性。 对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 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地块,市、县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2个工作日内,通过 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下载并填写房地产用地交易异常情况 一览表,分别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三、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房地产用地出让行为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招拍挂出让公告的审查,对 发现存在超面积出让、捆绑出让、“毛地”出让、住宅用地容积率小

16、于 1、出让主 体不合法等违反政策规定的出让公告,及时责令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公 告,重新拟定出让方案。违反规定出让的,应责令立即终止出让行为,并依法追 究责任。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竞买人资格审查,在审查前,要在线查询部、 省(区、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发现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存 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因企业原因造成土 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 不得通过竞买资格审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 行为,及时在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上向社会公 布。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查处整改到位前,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不得参加土地竞买。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高效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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