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学校教职工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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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度学校教职工考核办法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员工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先进,激发后进,进一步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人事部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高等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原则(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二)注重实绩的原则;(三)严肃认真、简便易行的原则;(四)分类分级考核的原则。二、考核时间2022年1月份集中进行考核。三、考核类别及适用对象(一)在编在岗人员1. 中层干部:聘在各分院(系、部)党政副职

2、及以上、各处室部门副职及以上人员。2. 专任教师:聘在教师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行政教辅人员:除中层干部外,聘在各处室部门、各分院(系、部)的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3. 专任教师兼行政人员:聘在教师岗位,同时承担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层以下人员。专任教师兼行政人员以本人的主要工作为考核重点,同时兼顾对其兼职工作的考核。(二)挂职干部(教师)有关部门、院校委派,到我校挂职、支教的干部(教师)。挂职干部(教师)的考核办法按其具体聘任岗位参照在编在岗人员执行,考核结果报送委派单位。(三)编外人员编外人员包括全职聘任、劳务派遣等合同制人员。全职聘任人员按合同要求另行考核;

3、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办法按其具体聘任岗位参照在编在岗人员执行。(四)不参加考核人员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以下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1.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的;2.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3. 离岗退养的;4. 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5. 上半年退休的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下半年退休的退休前先行予以考核四、考核内容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即对每个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工作业绩及廉洁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并以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实际工作情况为考核的重点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

4、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等。廉:主要考核加强廉政建设,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严于律己的情况。五、考核等级和比例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当年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人员在本校工作不足6个月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优秀: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优秀名额比例控制在15%以内;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名额比例控制在15%以内。六、基本标准优秀标准: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好;分析、解决问题的素质和能力

5、强,业务熟练;责任心和事业心强,工作积极、作风扎实;对照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数量多、质量好、效率高、效益(效果)显著。合格: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较好;分析、解决问题的素质和能力较强,业务较熟练;责任心和事业心较强,工作较积极、作风较扎实;对照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数量较多、质量较好、效率较高、效益(效果)较为显著。基本合格:基本能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分析、解决问题的素质和能力一般,业务一般;责任心和事业心一般;对照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果(效益)等工作业绩一般,能够基本完成岗位工作职责及其它工作任务。不合格:经常不能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业务不熟练,难以承担

6、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责任心和事业心不强,有严重过失或出现教学责任事故;对照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数量不足,质量不好,效率低,效果差,不能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1. 由于个人原因,在工作中造成责任事故和损失;工作责任心不够强,责任差错在2次及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2.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连续旷工1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不满3个工作日;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1. 由于个人原因,在工作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损失;2. 无特殊情况拒绝承担学校所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致使学校和本单

7、位工作受到影响;3.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及以上,或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4.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七、考核方法(一)组织实施成立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并领导全校考核工作,制定并修改考核方案、指标体系,审查批准各考核部门制订的考核细则和考核小组的人员组成,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审批考核结果,负责向学校党委会汇报考核工作情况。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考核工作。1. 中层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处制订细则,经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2. 分院(系、部)中层干部以下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牵头制订细

8、则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专任教师的教学业绩考核成绩应占年度考核的一定比分,成绩由教务科研处提供;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业绩考核应占年度考核的一定比分,成绩由学工部提供。3. 行政教辅人员考核由组织人事处制订细则,经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人事处牵头与各单位共同组织实施。4. 编外人员的考核按其具体聘任岗位参照在编在岗人员考核细则执行,组织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二)考核工作基本程序1. 考核准备:颁发考核文件,成立考核组织,审批通过分院(系、部)及相关部门制订的考核细则。2. 考核动员:召开考核动员大会,学习相关文件、明确各类别优秀指标、考核要求和操作程序。3

9、. 个人总结:教职工根据岗位职责对年度工作进行小结,并填写教职工年度考核表及相关表册。4. 述职报告:根据类别,教职工在一定范围内报告年度内的履职情况。主要介绍本人在本年度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包括本人在分管工作中个人所起的作用、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下一步的打算及措施等。5. 民主测评:中层干部的测评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分院(系、部)中层以下人员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处室部门中层以下人员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组织实施。6. 领导层评分:中层干部由各分管领导排序评分和学校主要领导评分;分院(系、部)中层以下人员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人排序评分;各处室部门中层以下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10、)由各处室负责人排序评分。7. 考核小组评分:各考核小组根据细则,对照德、能、勤、绩、廉基本标准,结合各教职工岗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并赋分。8. 考核计分:中层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得分=民主测评平均得分X10%+分管领导排序得分X20%校主要领导评分平均得分X30%+考核小组评定得分X20%个人所属单位年度考核得分X20%教师个人年度考核得分=民主测评平均得分X10%所在部门负责人排序得分X30%考核小组评定得分X50%个人所属单位年度考核得分X10%行政教辅人员年度考核得分=民主测评平均得分X10%+所在部门负责人排序得分X30%考核小组评定得分X50%+个人所属单位年度考核得分X10%综合

11、评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标准和教职工本年度内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参考民主测评、领导评定、各考核小组评定等情况,经评议或无记名投票提出考核综合评定意见,由学校党委确定考核等级。9. 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在学校网站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在15日内作出复核处理意见,经学校党委批准后书面答复本人。(三)注意事项1. 各分院(系、部)、相关部门要根据此考核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及时制订考核细则,报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考核工作。2. 各级考核小组负责人主持本组被考核对象的述职、民主测评,负责安

12、排本组考核情况的记录,负责组织民主测评,统计测评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组织人事处。3. 考核必须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对被考核人的评价应当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和走过场,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各级考核组相关工作人员务必严肃认真、严谨细致、坚持原则。4. 教职工要实事求是地填写考核登记表和考核相关表册,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该年度考核即为不合格。八、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教职工职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调资、奖惩、调整工作岗位及辞退的重要依据。(一)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嘉奖;(二)年度考核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规定按期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绩效考核奖;(三)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规定扣发当年绩效考核奖(年终奖);(四)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扣发当年绩效考核奖(年终奖),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降职或低聘;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辞退。(五)考核不定等次和未参加考核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九、附则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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