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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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设施保护,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燃气设施,特指公用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所有且为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设施(用户所有或为用户提供单一

2、服务的燃气设施),燃气生产、进口需用燃气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需用燃气设施、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门站前的天然气支管线以及分输口到电厂、相关企业的支线及其设施除外。 公用燃气设施主要包括: (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柜)、天然气气化站、燃气加气站(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燃气场站设施; (二)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 -1 (六)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抢修人员和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七)发生燃气管道破裂、燃气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立即停止相关范围内的供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向燃气行

3、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燃气设施应当明确安全保护范围,划定保护区域,按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设定安全保护警示标记,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不受损坏。 第九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一)燃气场站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场站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二)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1)埋地低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区域;(2)埋地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区域;()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区域; (4)庭院架空管道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区域;(5)阀门室(井)、凝

4、水井(缸)、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米范围内区域。 (三)打桩、建造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顶进等影响周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控制范围: ()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其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外5米范围区域; (2)埋地次高压管道为其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外5米范围区域; (3)埋地高压管道为其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外44米范围区域。爆破作业等严重威胁周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控制范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五)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

5、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动用、拆改燃气公用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或从事爆破、挖掘、打桩、顶进、动用明火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或影响周边燃气设施安全距离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涉及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河道内擅自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56前检查机动车辆等燃气设施。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检查频率要求,制定入户安

6、全检查的年度计划、月度计划,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在入户检查前将检查日程通知相关用户。无法直接联系用户的,可在用户能看到的显著位置张贴通告等方式通知用户,由该用户向燃气经营企业预约接受检查。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入户检查时,应当穿着工作服,佩戴并出示有效证件,配备必要的检查仪器、工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一)燃气管道设施是否漏气,安装及用材是否规范,阀门操作是否方便、灵活;管道、阀门是否严重锈蚀,是否有重物搭挂或作接地引线;管道末端是否封堵;有无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管道等。 (二)瓶装气气瓶是否合格,钢瓶、调压

7、阀是否漏气。 (三)燃气器具是否完好,安装、维修是否符合规定;热水器等燃气设施排烟系统是否连接完好、是否出户;软管是否超长、超期、老化、无管夹、泄漏;燃气器具与气源是否适配,使用年限是否超期;有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等。 (四)燃气调压、计量仪表是否完好;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符合规范要求;有无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计量装置等。 (五)用气是否规范;使用、储存燃气场所是否符合要求,具备安全条件;有无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盗用、转供燃气现象等。 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入户安全检查应认真做好记录,经安检人员和用户签字确认后各留记录备案。安检记录

8、应附有醒目的安全用气提醒事项。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履行告知义务;发现用户设施有燃气泄漏的,必须立即处理,未作处理,安检人员不得离开;发现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下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由用户签收确认。 第二十六条无法入户安全检查、用户拒绝在入户安全检查记录上签字以及拒绝签收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入户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上注明情况。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应留置在用户能看到的现场显著位置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用户。用户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可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及专业人员维修用户设施。

9、 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跟踪隐患整改结果,在检查后1个月内汇总分析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检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发现用户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企业可采取临时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危及安全的; 90 第二篇: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范文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杭州市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号)、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包括: (一)液化石油

10、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气化站、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 (二)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门站、调压站(柜)、计量站、阀门(室)、凝水井(缸)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六)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地面标志、地上标志、地下标志等城镇燃气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 三、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上城区、

11、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各级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消防、安全监管、河道管理等部门协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四、燃气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其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及其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报告

12、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在对燃气设施进行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五、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其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运营,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和液化气供应基地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并公布抢修电话,配备相应的抢修人员和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燃气经营单位应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事故分级、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应急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应急处置预案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按照国家燃气设施工程相关建设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

13、 (四)严格按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及时维修保养,在日常维护管理中,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正常运行遭到危害时,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五)按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要求,做好燃气设施标志设置工作。在燃气生产厂区、储配站、门站、调压站(室)、气化站、加气站、供应站等重要燃气设施上均应统一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牌。 (六)组织抢险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燃气管道破裂、燃气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范围内的供气,按照事故应急

14、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并同时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六、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 (一)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的规定。 燃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室)、气化站、供应站、加气站等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二)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规定。 .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实施一般建设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 ()埋地低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2)埋地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3)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4)庭院架空管道安全保

15、护范围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的区域; (5)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的区域。 2.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从事打桩、新建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等易造成路面明显沉降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 (1)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埋地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1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埋地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对穿、跨越河(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规定。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燃气经营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在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的条件下,除进行河道综合整治或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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