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江苏煤矿瓦斯防治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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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煤矿瓦斯防治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 针,推进我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各类瓦斯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 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 全监察规定、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 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 规范(AQ1024 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2007)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各类煤矿。第二章

2、一般规定第三条 煤矿必须加大瓦斯治理投入,设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并明确吨煤 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的数额,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第四条 煤矿要制定瓦斯治理规划或方案。 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要贯穿于 新井建设、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移交的各个环节。高瓦斯、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有包括瓦斯综合治理等内容的安全 专篇,并报省煤炭管理部门、监察机构备案。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具备瓦斯治理 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瓦斯治理工程要超前规划、 超前设计、 超前施 工,留足预抽时间,做到先抽后采(掘) 。瓦斯抽采要纳入矿井生产接续计划, 保证矿井 “

3、抽、掘、采 ”平衡。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建立瓦斯治 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煤矿要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 依法健全安全管理机 构,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 强化对瓦斯抽采、 瓦斯管理工作的领导。煤矿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 完善责、 权、利相统一 的体制和机制, 明确总工程师在技术决策中的职责地位, 充分发挥技术管理体系 的作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 专业机构,每个专业机构必须配备不少于 1 名专业技术人员。 矿井必须设专职通 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地测副总

4、工程师。 建立防突专业化施工队伍, 突出煤层石门(井筒)揭煤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由防突专业队伍施工, 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施工队伍必须相对固定。第六条 完善和落实瓦斯检查与管理制度。 每一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瓦斯检 查员和一定数量的后备瓦斯检查员, 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 制定瓦斯检查巡 回路线,对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 必须进行瓦斯巡回检 查。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或假检, 煤矿每月瓦斯检查的地点 由煤矿总工程师签字确定, 当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 必须及时进行调整。 井下所 有采掘工作面和经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的检查地点都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 牌板

5、内容包括:地点名称、工作人数、检查时间、检查次数、瓦斯、二氧化碳浓 度、温度、检查人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煤矿必须严格执行 “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 ”制度,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 治理措施不落实时, 有权停止作业。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 达到 0.8%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禁止电钻打眼、禁止放炮;达到 1.0%时,有权禁 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必须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第 149条规定,有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 瓦斯检查

6、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第七条 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调度日报必须送矿行政主要负责人、 矿技术负 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生产井口还必须送井行政主要负责人、 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必须立即进行研究处理,并落实处理的单位、责任人、 时间要求及验收单位等事项。第八条 加强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管理, 工作面回风隅角应超前进行回 料,不得滞后于采空区切顶线, 切顶线后方顶板冒落不充分, 易形成局部瓦斯积 聚的,要采取有效措施。 回风隅角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并设置瓦斯监测探 头。第九条 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补勘区域, 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井田勘查报 告要做到地质资料详细, 煤层瓦斯含量、

7、 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真实可靠; 矿井设 计部门要严格执行瓦斯治理有关规定, 在矿井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中对矿井、 水 平初次揭煤和生产过程中瓦斯防治提出措施和要求。第十条 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规定。 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 度,实行分级追查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0.8% 至 1.0% 的,由值班矿领导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0%至1.5%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 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处理; 瓦 斯浓度达到 1.5%以上的,由集团公司(矿务局或公司)组织追查处理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加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 及时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

8、 构造,掌握煤体结构、 瓦斯涌出量等情况。 积极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 临界值,科学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检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第十二条 低瓦斯矿井新水平、 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高 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 50m时,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 和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第十三条 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瓦斯排放巷不 能有效解决巷道内瓦斯超限、管理上存在盲区的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停止开采。第十四条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严重的煤层, 经专家论证在目前技术条 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暂缓开采。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 “一通三防 ”基础工作。煤矿要建立健全

9、隐患排查治理和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现场管理, 加强煤矿 “一通三防 ”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 考核评定工作。第三章 先抽后采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 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 系统:(一)一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 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 量大于 3 m3/min 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要求抽采条件的;(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瓦斯抽采指标及指标计算方法必须符合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规定要求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凡符合煤矿地质规程开采条件的、经论证具有保护效果的煤层必须作为保护层开采; 凡不

10、具备开采保护层的 条件的,必须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并经集团公司(矿务局或公司)组织认证后,方可以石门等方式进入煤层,石门 揭煤范围处预抽不少于 3 个月。在被保护煤层中的工作面的未受到保护的区域, 必须采取预抽瓦斯等措施消 除突出危险。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必须实行岩巷预抽掩护,岩巷超前大于 100m,预抽时间不得少于 4个月;回采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回采范围的煤层网 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预抽范围符合煤矿瓦斯抽采 基本指标的规定。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矿井必须制定保护层开采及瓦斯抽采规划, 调整 矿井开采部署, 制定矿井开拓、 掘进

11、和回采接替计划, 以及配套的瓦斯抽采和治 理技术方案,保护层工作面应正常衔接,做到 “抽、掘、采 ”平衡。第十八条 保护层工作面开采前,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应能保证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中规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求。 不同煤层的保 护层开采, 其首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必须进行考察。 实施首采保护层 开采的块段或工作面必须将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巷道布置、 瓦斯综合治理方案报 矿业集团公司(矿务局或公司)审查。被保护层开采前必须经集团公司(矿务局 或公司)组织专家对被保护层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进行评价。第十九条 高瓦斯及突出煤层的采区设计必须有专门的瓦斯抽采设计, 并报 集团公司(

12、矿务局或公司)审批。有抽采煤矿的集团公司 (矿务局或公司) 要制定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 抽采计划, 并依据抽采计划安排生产计划, 抽采计划和生产计划要同时下达、 同 时实施、同时考核。对没有抽采或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得安排生产计划。实行瓦斯抽采工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 公司和矿井逐级建立抽采计量考核办 法,严肃处理假钻孔、 假抽采、假计量。做到抽采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采掘作业。第二十条 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需要。 抽采泵站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 备用瓦斯抽放泵,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放泵相匹配。瓦斯抽放泵必须配置开、 停自动监测装置, 实现瓦斯抽放泵运行情况的连续监测。 煤矿必须制定保证瓦斯 抽采

13、系统正常运行的措施,防止抽采系统因故停止运行造成瓦斯超限。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对不同煤层、不同水平、不同区域抽采钻孔进行抽 (排)采半径测定。抽放瓦斯钻孔间距必须根据钻孔抽放半径确定。第二十二条 有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要建立瓦斯抽放观测制度, 实行定期观 测,并把结果填写在观测点的记录牌上。设专人对抽放管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保证系统负压和抽放瓦斯浓度并定期测定系统的抽 放参数 (泵站大气压力、系统抽放负压、抽放流量、抽放瓦斯浓度、抽放瓦斯温 度)。各工作面的抽放支管必须配置抽放计量装置,定期测定瓦斯抽放参数,计 算抽放率和抽放瓦斯量。 主管瓦斯抽放的领导, 每月要组

14、织对全矿瓦斯抽放系统 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三条 在有自然发火煤层中抽放采空区瓦斯时, 必须编制内容详细的 防止自然发火的安全措施, 必须坚持每旬对抽放区采样测定分析一次。 一旦出现 发火征兆必须停止抽放,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杜绝自然发火。第二十四条 抽采矿井必须建立抽放钻孔质量验收制度。 为保证抽放钻孔施 工质量,矿井要组建抽放钻孔质量验收小组, 严格按设计要求验收抽放钻孔。 每 个钻孔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要实行挂牌管理。第二十五条 抽采矿井必须有 “四图纸、三记录、三台帐、二报表 ”,并与现 场实际相符。四图纸:瓦斯抽放系统平面图、瓦斯抽放泵站平面布置图、抽放钻 孔布置图

15、、抽放泵站供电系统图。三记录:钻孔质量验收记录、泵站参数测定记 录、抽放系统巡回检查记录。三台帐:抽放设备、仪表管理台帐、本煤层抽放工 作面抽放管理台帐、采空区瓦斯抽放管理台帐。二报表:矿井抽放日报、矿井瓦斯抽放月报。本煤层抽放工作面抽放管理台帐内容: 工作面并网抽放的钻孔数量、 孔长、吨煤钻孔量、总抽放流量、抽放瓦斯平均浓度、平均百米钻孔抽放量、钻 孔孔口的最大和最小抽放负压、累计抽放瓦斯量和当月达到的抽放率等。第二十六条 瓦斯抽放主干管路应设在专用回风巷内, 其经过的路线严禁行 车、供电,特殊情况下,确需在行车、供电的巷道内安设抽放管路时,要制定专 门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新安装的瓦

16、斯抽放管路,必须进行漏气试验, 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3%,负压不得低于30kPa,安装管路的漏气率不 得超过每千米 3m3 /min 。第四章 监测监控第二十七条 所有矿井都必须装备带有“ MA ”标志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2007)的规定设置传感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 变化、被控设备的通、 断电状态和各类传感器的运行状态。 所有矿井安全监控系 统必须实现全省联网。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 设置传感器,以下场所必须安设传感器:(一)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8 (1.0) %、断电浓度.0(1.5)%、复电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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