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合伙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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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胡先生,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嘉松公路,身份证号:乙方:周泽斌,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弘翔路556弄 343号,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合伙经营兴明汽修厂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合作项目: 兴明汽修厂, 营业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嘉松公 路。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汽车修理。第三条合作期限为五年,自2015年 1 月 1日起至 2022年 1 月 1 日。合同期满,如双方需继续合作,可以续签合同。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一 )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 50%;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50%;(二)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_ 年

2、 _ 月_日以前交齐。(三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大写。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 )盈余分配:按投资比例分配;(二 )债务承担: 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投资比例 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 )入伙。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书面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 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 )退伙。1. 自

3、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

4、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 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 )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 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 否则以退伙对待 转让人。 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 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 合作人。第七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一 )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二 )合作协议约定或

5、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 为_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 支付合作债务 ;4. 。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一 )合作人的权利: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 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二 )合作人的义务: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第九条禁止行为。(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 )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三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四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五 )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兴明汽修厂财产(营业执照、厂房、设备等) 作贷款抵押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否则,造成损失由其承担责任。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 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 也可以选择、 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二 )在合

7、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 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一 )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 )合作的清算: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 合_ 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

8、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清算人。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用合作所欠税款 ;合作的债务 ;返还合作人的出资。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 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 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 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 )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 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

9、失。(二 )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三 )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 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四 )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 如协商 不成,可向纳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其他。(一 )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 )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作人各执一份。(四 )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甲方: 签_章( )签约时间: _年_ _月_ _日乙方: 签_章()签约时间: _年_ _月_ 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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