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财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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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财政法 第一节 概述 一 财政概述 (一)概念:教材 370 页。财政又称国家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满足公共需求,凭 借政治权力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整个社会经济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即私人经济;另 一类是国家或政府相互之间及其与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经济活动即公共经济 。财政作为一 个经济范畴,是与私人经济相对立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财富的分配;财政作为一 个历史范畴,并非从来就有,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国家的产物,与国家的 产生和发展形影相随的。没有国家就没有财政,财政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国家 作为

2、一个统治工具,本身并不创造物质财富,但为维持其统治却要消耗大量的物质财富。 由此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向社会征集一部分财富为其所用就成为必须。财政包 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财政实质是社会产品分配中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而没有财政,国家也很难存续,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就无法正常运转、生存和 发展,财政是保障国泰民安的重要手段。在财政的理论上,有社会共同需要论(认为财政 是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形成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关系,该理论是 20 世纪 20 年代中国 学者编译西方财政学著作而引进的)、国家分配论(自20 世纪 60年代以来一直是我国财政 学的主流观点,主张财政是以

3、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和分配关系)、公共财政论(是近几年 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概念,在我国 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兴起。1998 年 12 月全国财政工作 会议上李岚清副总理提出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思路,并提出四项原则,基本确立以公 共财政为导向的财政改革思路)。(二)特征财政作为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中企业财务、私人家计等有许多不同。 1 国家性:财政的主体是国家,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同时财政活动是以国家法律为 依据。教材 370 页谈到财政国家性的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始终是财政收支分配活动的一方 主体,二是国家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其他人处于被动和从属的地位。2 强制无偿性:财政作为国家活动

4、,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要求相对人必须无条件地参与 国家财政活动,如税收、社会保险等。在财政公共经济中,不体现私人经济的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3 非营利性:财政的目的是实现公共需要,不像私人经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财政收支、 管理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增进社会福利,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取之 于民,用之于民是财政的根本要义。4 永续性:在存续时间上,财政与国家或政府并存,具有永久连续性。(三)职能1 分配收入职能:是财政最原始最基本的职能。该职能主要表现为对分配关系的调节,即财 政能调节国家、企业、居民等各分配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2 资源配置职能:财政能够把社会资源在各部门之间

5、进行分配,而税收、预算支出、国债等 财政手段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3 调控经济职能:在资源配置运用过程中也就是宏观调控的过程,所以各国都将财政作为 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4 保障稳定职能:建立在上述职能基础之上,并且是其实现的结果。也即通过在各种经济 主体之间有效地分配收入,配置资源,有助于保障经济领域的公平和效率,保障宏观经济 目标的实现,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而且有助于保障社会分配领域的社会公平,保障基本 人权,有利于社会稳定。20 世纪50 年代,美国著名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所提出的财政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 职能和经济稳定职能,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的新概括,在理论界占据着统

6、治 地位。财政的经济稳定职能是指财政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的影响,目标是充分就业和稳定 物价。上述 3、4职能可合而为一。(四)作用:财政的职能决定了财政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 1 决定着国 民经济增长的规模国民经济发展是财政的基础,但财政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民 经济增长的规模,如我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加大财政投资规模,国民经济迅速发展起来; 2 使国民经济结构更加协调通过财政手段可影响国民经济结构,如在产业结构方面,对 于一些基础性、能源、交通等国民经济的瓶颈产业,财政可通过增加财政支出和减税让利 等手段加快其发展,而对一些限制性产业如烟酒等,财政可通过提高税率、减少投资等手

7、段使其在国家控制下发展。 3 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贫富悬殊是社会不安定的主要因素 之一。财政可通过所得税的征收和社会保障支出等手段,大规模地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收 入、财富、社会福利的再分配,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政府的社会分配公平目标。 4 可促进 对外贸易的发展。财政是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如财政可通过优惠的财政政 策、税收政策等手段吸引外资;通过出口退税、保税区等手段增加出口。二 财政法概述(一)概念:教材 371 页,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调整对象:财政关系,即国家在财政收支和财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 括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是财政关系中最主要最广泛的关系,

8、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 关系和财政管理关系)和财政管理体制关系(是在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财政管理权限 的横向和纵向划分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即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的资金分配 关系,主要通过预算支出的划分来体现)。具体来说包括国家预算关系、税务关系(广义财 政包括)、国家信用关系(如国家与单位、个人在国债发行、偿还等过程中形成的财政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广义财政包括)等。(三)特征:1 国家主体性国家始终是财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且在财政活动中居于主 导地位,从而使财政法具有公法性质; 2 适用范围的特定性财政法仅作用于财政领域 与刑法、行政法等公法的法域不同;3 调整对象的独特

9、性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 是其他法都不调整的。(四)财政法的地位:是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列入宏观调控法体系。也有学者认为应将财 政法单列为独立部门法。(五)财政法的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1 税法 2 国债法属于财政收入法 体系;3 政府采购法 属于财政支出法体系 4 预算法总体对财政收支进行规范的 体系;5 国有资产管理法;6 会计审计法财政监督法律。狭义不包括税法和国有资产 管理法、会计审计法。从教材体系上看,财政法是按照狭义编排。三 财政管理体制(一)概念:教材 374 页。有的概念表述为“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在财政管理权限和财政收支方面的一项制度”。(二)结构

10、:(三)历史沿革:分为四个大的阶段。1 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建国初期 1949-1951 年,基于政治经济的高度集中和统一,国家实行地方全部财政收入上缴中央,地方全部财 政支出由中央拨付的典型的统收统支体制。 2 中央集权为主,略有下放的体制 1951-1979 年,其中又分为几个阶段。与统收统支体制相比,地方政府相对具有一定的财权 和财力,但从总体讲,仍然没有摆脱中央集权。 3 中央对地方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 体制1979-1993 年。其中也分为几阶段。4 分税制,自 1994 年开始,即现行体制。(四)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即 1994 年1 月1 日开始实行的分税制。1 分税制的概

11、念: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财政管理体制。西方早在18 世纪末 便实行了分税制,如美国1979 年成立三权分立的联邦共和国以来就一直实行分税制,日本 明治维新以来也实行分税制。国际通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就是分税制。2 分税制的模式:1 )从分税程度划分,可分为完全的分税制和不完全的分税制。所谓完全 分税制即把全部税种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两种,不存在共享税;而不完全分税制即保留几 个共享税,共享形式有附加式、分征式和分成式(我国)。2)从集权和分权的程度划分, 分为集权为主的分税制(指在奉行政治集权国家,税权和税收均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依 赖中央的体制,如英国、法国和瑞典)、分权为主的分税制(

12、仅立法权集中,而执法和财权 相对独立的体制,如德国)和集权与分权结合的分税制(各级政府均有相对独立的财权和 财力,中央政府在财权财力方面都有一定控制的体制,如美国和日本)。3 我国的分税制:教材 376 页。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分 税制的基本框架分为六方面。第二节 预算法一 预算的概念、分类和国家预算体系二 预算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三 预算基本制度(管理体制、管理程序、法律责任)第十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及要求 税法内容所具有的高技术性、内容的复杂性,以及所涉学科的多样 性特点,反映了其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不可替代的杠杆作用。因此,学习和掌握该部分的 主要内容,

13、对于研究社会经济的整体,意义重大。主要内容 本章共分四节第一节 税法概述第二节 流转税法第三节 所得税法第四节 行为税财产税和资源税法重点及难点 税收法概述部分内容应为本章重点内容;本章难点多集中于各个税种的 一些具体而细致的规定方面。第一节 税收法概述一、税收的定义及其特征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 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主要 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主要调节杠杆。口税收具有如下显著特征:(一)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表现为,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否 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二

14、) 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要返还,也不需要对纳 税人付出任何代价。(三) 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事生规定对什么征税以及征收比例 或数额。二、税法的定义及其调整对象(一)税法的定义简明扼要表述税法的定义及内在涵义。口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纳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税法的调整对象 简要阐述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几种具体的税收关系:口 一)代表国家行使其职权的财税机关与下列纳税人之间因征纳税而形成的税收关 系:口 1、财税机关与企业之间的税收关系;口 2、财税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预算外单位之间的税收关系; 3、财税

15、机关与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之间的税收关系;口 4、财税机关与个人所得税交纳者之间的税收关系。 (二)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各级财税机关以及它们各自的上下级之间因税 收监督而发生的关系。三、税法的构成要素阐明税法的构成要素。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它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二)征税客体 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它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我国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有五大类: 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三)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例,它是税收的核心要素。 税率又可分为累进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 (四)税目、税种税种,即税收的种类,指征的什么税。税目是指各种税收中具体规定的应纳税的项目。 (五)减税免税减税免税,是指税法对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优待性规定。 具体措施有三:(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收的具体期限。(七)违法处理违法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机关所采取的惩罚措施。 说明:考虑到专门开设有税法课程。因此,本节内容可以不作详细讲解。第二节 主要几种税收法律制度讲授时,要求分别简明扼要表述流转税收法律制度、所得税收法律制度、行为税收法 律制度、财产税收法律制度、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各自的定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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