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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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提供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业务 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是注册税务师及所在的税务师事 务所提供的业务服务,满足税收法规、质量控制规则、注册税务师执 业准则以及委托人要求的程度。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服务质量,应当 以注册税务师按照税收法规、执业准则和约定书规定作为判断标准。 提高业务服务质量,应当体现在准则遵守和服务过程中,而并不是单 指服务成果满足委托人的主观愿望。第四条 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执业质量控制度应达到的基本

2、目标, 是从业务层面提出的基本目标。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 定管理层面控制目标和更加具体的质量控制目标。第五条 规则第六条确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应当通过制度中的具体要求体现出来。第六条 规则第七条明确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涉及的八方面内容,是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主要内容,但不 是全部内容。税务师事务所至少从上述八个方面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第二章 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设置管理组织时,应当考虑质量控制的 要求。如有可能,可以设立质量、风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 定、修改质量控制制度以及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税务师

3、事务所不论规模大小,都应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将其 置于制度建设的核心地位。人力资源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人员录用、辞退应当考虑业务质 量对人员素质的要求。在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制度中应当将业务质 量作为重要参考指标。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不仅是质量控制制度制定者,而且是 质量控制制度执行、培训者。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虽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项目质 量的控制,但这并不减轻、更不替代项目负责人对服务结果质量承担 的最终责任。项目负责人仍然是服务结果质量最终责任人。第九条 独立性是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独立性要求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时保持客观和专业谨慎,不因外 在压力和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

4、客观性,以正直、诚实、不偏不 倚的态度对待有关利益各方。独立性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和为委托人提供业务服务的人员,除 与委托人存在委托事项利益外,没有其他利益关系。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有关独立性制度时,注意以下方面:(一)要覆盖所有的业务人员和业务流程;(二)在为同一客户提供不同业务类型服务,以及处理不同业务 版块关系时,应提出其独立性要求;(三)对独立性要求应当具体列举;(四)发现威胁独立性情形的处理措施。第三章 业务质量控制第一节 业务承接和保持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 前,应当对委托人下列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一)委托人税收法规遵从度;(二)委托人对服务成果的

5、使用目的;(三)委托人对注册税务师实施程序、方法的干预;(四)税务师事务所承办能力;(五)委托业务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要求;(六)其他有损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质量情形。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对委托人进行调查和 评估:(一)了解委托人的税收法规遵从度和委托人对服务成果的使用 目的。对首次接触的委托人,可采用到现场调查的方法。具体调查内容包括:税务机关对委托人查补税款(处罚)原因及 改进情况、委托人管理层对税务风险的认识、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是 否存在以及执行情况、委托人业务部门人员素质情况、委托人所处的 经营环境、委托业务对委托人的影响程序。(二)了解委托人对注册税务师实

6、施程序、方法的干预情况、税 务师事务所承办能力、委托业务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独立性 的要求时,可采用内部调查方法。第十三条 对委托人的调查情况进行评估时,先由调查人进行初 评,提出承接(保持)意见,再由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十四条 在对委托人进行调查和评估时应当注意:(一)首次接触的客户,由有经验的注册税务师担任调查人;(二)市场开发人员不应参与评估;(三)评估时应当关注收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风险管理委员 会,根据制定的评估程序和确定业务承接(保持)的标准,确定是否 接受或保持委托关系。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业务约定书中的权利和

7、义务条款 应特别关注,重要条款应保持稳定,必要时可委托法律专家进行设计。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调查委托人情况的人起草,业务约定书的起草 人或审定人应成为项目组成员。第二节 业务委派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结构一般可设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 目助理三级。项目负责人由税务师事务所选定,是项目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 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在选定项目负责人时,应重点关注其业务能力、工 作量以及独立性要求,应避免依业绩高低安排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由项目负责人选定,是项目具体承办人,主要负责项目 组人员安排和指导、底稿复核以及与客户沟通等工作。项目组各级人员选定前,应当事先征询成员意见,

8、协调各项目组 之间对人员、时间、资源的不同要求。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业务,如果鉴证对象是本事务 所提供的涉税服务结果,可以考虑由提供涉税服务项目以外的人员担 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第三节 业务实施第十九条 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应当根据服务项目性 质和目标灵活掌握。鉴证业务应当制定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 划。第二十条 制定、修改计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项目目标描述应当做为项目计划的一部分;(二)业务约定书中对客户情况的描述,不能代替调查计划和调 查结果;(三)计划应当事先制定,事中修订,并做以记录;(四)项目计划修改时,应将修改原因记录在底稿中。第二十一条 重要风险、质

9、量控制事项,是注册税务师根据项目 的性质、目标以及风险等方面的经验确定。重要的风险质量控制事项 的确定,以及为此制定的相应控制措施,应当在计划阶段完成。第二十二条 规则第二十三条是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证据管理总体 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和税务师事务所具体情况 制定。第二十三条 规则第二十四条的所述的舞弊是广义上的定义。委托人舞弊的目的和结果,就是逃避缴税和骗税。税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控制制度时,应当把发现和处理委托人 舞弊作为重要内容,并注意以下情形:(一)对委托人过高的委托费用以及提供税务筹划、享受税收优 惠、税务协商、风险评估等服务时,应当保持警觉,签订合同前应当 与委托人高层

10、管理人接触,更深入地了解委托目的和服务目标,以评 估委托人逃避缴税、骗税风险;(二)在业务实施中,当发现委托人有舞弊迹象时,应当修改计 划,将此事项提升为重大的风险、质量控制事项,并制定针对性的程 序,以确认是否存在舞弊;(三)当有证据表明委托人的确存在舞弊时,应当与委托人高层 管理人员接触,明确告知其后果以及委托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当委托 人不打算采纳注册税务师的建议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评估其风险, 并考虑是否解除业务约定书。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和分歧的性 质,确定分歧的解决程序和方式。意见分歧解决可通过项目负责人解 决和专业委员会表决两种方式进行。意见分歧解决制度包括

11、分歧处理程序、分歧解决方式、分歧处理 记录。分歧处理记录包括:意见分歧的事项内容,意见的内容和持各种 意见人员及职务、讨论内容、解决方式。第四节 业务复核第二十五条 复核级别应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类型确 定复核级别。涉税鉴证业务的复核级别不应少于三级。确定复核人员 的原则是由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第二十六条 业务复核内容应当包括:(一)业务计划是否得到执行;(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解决;(三)与税务机关沟通情况是否得到记录;(四)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五)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六)业务目标是否实现。第五节 业务监控第二十七条 税务

12、师事务所项目风险等级,可以根据业务收入、 业务性质等标准设定。项目风险等级最少设定为三级。第二十八条 业务监控人的选择,应当限定在税务师事务所最高 业务级别人员中,并不由项目负责人选定。第二十九条 业务监控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要风险、质量控制事项处理是否适当,结论是否准确 (二)税法选用是否准确;(三)重要证据是否采集;(四)对委托人舞弊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五)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是否完成,结论是否恰当。 第三十条 在不影响业务结果提交前提下,选择业务过程中的适 当阶段实施业务监控。第三十一条 业务监控人员在监控期间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参与项 目和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第六节 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第三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业务工作底 稿。鉴证业务在税务师事务所内部应当使用统一的工作底稿。第三十三条 对委托人接触业务档案,事务所应保持足够的警觉 并实施必要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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