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乙炔气瓶检验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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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m) 关(gun) 县(xin) 奔(bn) 腾(tng) 氧(yng) 气(q) 站(zhn)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质量管理手册附件操 作 规 程(作业指导书)BTYQ/QB03-01-05-1/0-2009编 制:审 核:批 准: 受控状态:受控 非受控 分发号:颁布日期:2009年07月01日 实施日期:2009年07月01日持有人: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质量管理手册附件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编号:BTYQ/QB03-05-01-1/0-2009第1页 共1页 总第2页第1版 第0次修改目 录批准日期:2009.07.01受 控文 件生效日期:2009.07.01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目录序号文

2、件名称文件编号页码01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BTYQ /QB03-05-01-1/0-2009302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BTYQ /QB03-05-01-1/0-20099附件 溶解乙炔气瓶履历表2003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作业规程BTYQ /QB03-05-01-1/0-200921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质量管理手册附件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编号:BTYQ /QB03-01-00-1/0-2009第1页 共6页 总第3页第1版 第0次修改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批准日期:2009.07.01受 控文 件生效日期:2009.07.01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l 作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3、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4)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BTYQ /QB0305-26-1/0-2009) (6)气瓶充装事故和异常情况应急预案(BTYQ /QB03-05-301/0-2009)2 适用范围 厂内禁火区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3 动火区的分类和审批 3.1防火区 3.1.1根据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及生产、维修的需要,本厂防火区划分如下: 3.1.1.1 1级防火区(甲、乙类火灾危险区) (1)乙炔站的全部场所(包括乙炔气制备压缩间、溶解乙炔气瓶充装间、溶解乙炔气瓶库、丙酮库、电石

4、库等,下同)。 (2)溶解乙炔气瓶检验站。 (3)低温液化气体储罐区(含低温液体泵、低温液体气化器等,下同)。 (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 3.1.1.2 2级防火区(丙类火灾危险区) (1)液体二氧化碳气瓶充装站。 (2)钢质无缝气瓶检验站。3.1.2防火区的周围环境、厂区布置、安全间距、厂房建筑、装饰材料、地面材料、工艺设计、设备设施、各种防范设施(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用电、消防用水、灭火器材、防爆电器、安全附件装置、计量测试和监控仪表等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

5、院令第344.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1)、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199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3836系列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 121351999)、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4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5一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6199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爆炸和火灾危害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等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

6、 3.2动火区 3.2.1动火区分为固定动火区和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分为特级、l级、2级动火。 3.2.2动火(用火),指用火作业,或可能发生火花、火焰、高温的作业。如电焊、气焊气割、热加工、喷灯、电钻、砂轮、电锯、喷砂、金属锤击敲打等等作业或维修。 3.2.3固定动火和固定动火区 3.2.3.1固定动火 固定动火,指经常性进行动火作业。 3.2.3.2固定动火区 根据发生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需要,确需固定动火者(指需要进行经常性动火作业或维修)提出,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报厂专职安全员批准可设立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实行年审制,每年均需重新申请和审批。 .3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

7、)不得设置在l级防火区内,也不得在2级防火区的气瓶充装阳J内。 (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且在室内。 (3)距l级防火区厂房、罐区等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4)固定动火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必须配备规定种类和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3.2.3.4固定动火区的管理 (1)不得在固定动火区室外动火,不得移动用火。 (2)固定动火区必须设立明显标志,指定专人管理。 (3)固定动火区所属部门的安全员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巡视。厂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3.2.4临时动火和临时动火区 3.2.4.1临时动火 (1)临时动火指因检修或生产需要,临时性的

8、、在防火区内某一小范围内的动火。 (2)凡需在防火区内临时动火,均须办理临时动火证。 (3)临时动火分为3级。 特级动火:指在1级防火区内,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设备等重要部位进行的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动火作业。乙炔站全部场所,低温液化气体储罐区,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等的动火,属于特级动火。 1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区域(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进行的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动火作业。在1级防火区的内除特级动火区外的场所动火,如溶解乙炔气瓶检验站的动火,属于l级动火。 2级动火:指在特级、1级动火区外的场所动火。即2级防火区内的动火。 3.2.4.2临时动火区 临时动火的设备、装置、地点和其周围10米

9、范围,属于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周边20米范围属于临时动火监控区。 .3 临时动火证的申请和审批 (1)凡需进行临时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临时动火证。 (2)临时动火证由申请部门提出,报审核人审核同意后,再报审批人批准。 (3)临时动火证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标有该区域的厂区平面图: 申请单位及负责人签字; 申请时间; 临时动火的详细位置(设备、装置或地点)及临时动火区范围; 动火原因; 动火等级; 动火方式(动火手段或方法); 安全防范措施和监控人; 动火有效期和每次动火开始时间; 动火项目责任人和实施人; 动火分析的取样人、取样时间、取样点和分析人和分析结果; (必要时)设备或装置及其管道动火前的

10、处置(置换、吹扫、通风、排气、清洗)方案及处置后可燃气体含量测定或氧含量测定结果; 审核人审核意见: 审批人审批意见; 临时动火期间每次动火情况和监控情况的记录记监控人签字; 临时动火期间每次动火安厂专职安全员巡视的意见和签字; 临时动火结束,可以恢复生产的审查意见和审查人员签字。 3.2.4.4临时动火证的审批和有效期 临时动火证报审核人审核同意后,再报审批人批准。各级临时动火,均需经过动火分析合格,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和监控措施,方能批准。 特级临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 1级临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2级临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72小时。 3.2.4.5 临时动火区的管理 (1)临时动

11、火区周边应设立高度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障。 (2)每次临时动火前必须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监控措施。 (3)每次临时动火时必须落实动火操作人、监控人、监护人。 (4)(必要时)每次动火前,应进行可燃气体含量测定或氧含量测定 (5)每次临时动火期间,动火部门安全员负责临时动火区和临时动火监控区的巡视、检查。4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4.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2 动火人在拿到临时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

12、并向单位领导汇报。动火人要随身携带临时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和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间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向有关监督人员呈验临时动火证。 4.3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临时动火点现场、临时动火区和监控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技术手段的人员担任。监护人须在临时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4 动火监护人员在动火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启动本厂气瓶充装事故和异常情况应急预案(BTYQ /QB02-01-30-1/0-2009)采取应急措施。应急处置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

13、人检查,消除残火和其他隐患。 4.5站长(或车间主任)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若发生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临时动火证申请级别和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临时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分析结果并签字确认。 4.7 审核和批准人对动火作业的审核、批准负责。必须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的全部有关情况,审查并确认动火等级,审查并确认防范措施,审查并确认动火分析结果,审查并确认申请和审批程序是否合乎规定,在确认全部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 4.8 临时动火证分级审批权限 4.8.1 特级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初审,技术

14、负责人和厂专职安全员分别审核,报厂长批准。4.8.2 1级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初审,技术负责人审核,厂专职安全员批准。 4.8.3 2级动火:申请单位安全员初审,申请单位负责人批准。 4.9 动火分析 4.9.1 取样要具有代表性。特级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生产恢复正常后。 4.9.2 取样与动火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或两次动火之间时间间隔超过30分钟,均须重新取样、重新分析。 4.9.3 动火分析应执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10 相关要求 4.10.1 有易燃易爆、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先经腾空、清除残留物、清洗、置换、吹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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