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及反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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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辩状及反诉状范文法律文书作为法律事务的文字载体,在当今社会愈来愈受到重视, 其中关系到诉讼的法律文书尤其如此。下面是答辩状及反诉状范文, 欢迎参考阅读!范文一:答辩状答辩人(反诉被告):黑龙江省T委员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答辩人(反诉原告):黑龙江省Y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反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 据,依法应予驳回双方在签订租房协议之初,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明确告知其 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无法提供税务发票的事实。正是在这种情况下, 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才作出了 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及时向乙方 出具票

2、据的约定。这里的票据的含义应当是除税务发票以外的收款凭 证。此外,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税务机关 领购发票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而答辩人属于社 会团体法人,不是营利性单位,无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因此,被答 辩人要求答辩人为其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16万元的诉讼请求同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应依法予以驳回如前所述,双方已经在签订租房协议时,对是否开具发票作 了具体的约定。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相关法律规 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答辩人没有向被答辩人开具发票的 行为并未违约。关于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不为其正

3、常供热的事实,由于被答辩人 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其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的诉 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 予以驳回。此致H市N区人民法院具状人:黑龙江省T委员会XXXX年XX月XX日范文二: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XXX,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住所:电话:反诉人(本诉被告):XXX,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 所: ,电话:被反诉人(本诉原告):XXX,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XXXXXXXXXXXXXXX,电话:反诉被告:XXX、XXX,反诉与原告XXX,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的纠 纷一案,作

4、答辩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xxxxx元3、反诉的诉讼费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具体事实理由如下:原被告双方在2014年6月18日,签订了一份商铺转让协议书, 该协议原告以本人的名义将商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被告按约定 当即支付7万元转让费给被告,剩余转让费按月支付。合同履行过程 中,被告于2014年XX月XX日发现(从转让商铺所有权人北理工学校 了解到)原告没有相应的转让代理权,被告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订立

5、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该合同对被告不发生效力,并由原告承担 责任,所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为无效协议。反诉 被告就多次找反诉原告协商,要求撤销协议,返还转让费,但反诉原 告不同意,必须强买强卖,被告本需需求法律程序解决,但被原告抢 先一步,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现被告反诉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 费 xxxxx 元。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是无效协议,不具 有法律效力,理应解除协议,返还原告转让费。因此,请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诉被告人的意见为谢。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年 月曰以下内容可在阅读后自行删除。声明:1

6、.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 供参考。2. 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使用前应根据实 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3. 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应手填。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 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 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

7、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 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 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 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 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 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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