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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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支付合作协议甲 方: 上海环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瑞生联 系 人: 沈 江联系电话: (021)62263829联系地址: 上海市延安西路895号申亚金融广场10楼传真号码: (021)32120541乙 方: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负 责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传真号码: 为了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网上支付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条款,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 网上银行:指乙方借助因特网技术为客户提供金融交易服务

2、,并利用这一服务进一步为甲方提供支付中介服务。 2. 客户:指乙方网上银行和甲方的共同客户。 3. 网上支付:指乙方以因特网为媒介,以客户发来的电子付款指令为依据,为客户办理账户之间资金转账提供的网上支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普通网上银行支付、Shopping卡支付及信用卡支付等。 4. 错误:指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向甲方支付款项的过程中出现的金额、订单号、收款人等与甲方的记录不符的情况,或乙方记录的甲方账务信息与实际发生不符的情况。 第二条 合作基本规定 (一) 甲乙双方共同合作,为客户在甲方建立的商业网站上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提供所需的网上支付服务。 (二) 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展网上支付以及电子商务应

3、用的宣传推广工作。甲方应在其销售网页中加入乙方网上支付系统的链接,并正确说明乙方网上商务支付系统的名称、标识和使用方法。 (三) 乙方仅为甲方与客户之间提供网上支付的结算手段,甲方与客户之间因电子商务活动可能发生的各种纠纷由甲方及其客户自行解决。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仅就乙方网上银行客户与甲方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网上支付结算进行合作。 (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为方便甲方查询、处理日常账务,甲方应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用于网上支付清算。 2. 甲方应自行查询或根据网上实时反馈服务掌握客户款项的到账情况,乙方不再进行特别通知。 3. 甲方保证自身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商品或服务的及时配送、

4、供应,以避免客户对乙方的网上银行的功能产生误解。 4. 甲方应向客户推荐使用乙方的网上银行,并对使用乙方网上银行的客户给予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5.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接口数据说明开发相应接口程序,并自行完成支付信息与定单信息的数据项核对及校验,因甲方核对及校验失误导致发生错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 甲方应对向乙方传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7. 甲方应制定完善的网上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在客户办理网上支付业务前向客户公布网上支付业务规章和服务热线,及时处理客户的有关咨询和投诉。 8. 甲方应利用其网站对乙方的网上支付系统做必要宣传,在其网上付款说明以及网上业务宣传中应正确说明

5、乙方网上支付系统的名称、标识、使用方法和乙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承诺,与乙方有关的宣传材料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发布。 9. 甲方应保证其商业网站的运作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对买卖双方的相应责任,并及时处理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数量以及送货服务、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 10. 甲方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乙方名义向社会公众做出任何承诺及暗示,否则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二)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应为甲方建立可以查询的交易数据库,也可视甲方经营需求为甲方提供到账信息网上实时反馈服务,其中应包括客户转账的资金数额和对应的甲方订单号。乙方应在系统正

6、常运行状态下保证数据库中数据或网上实时反馈的到账信息的准确性,以供甲方发货时参考,但如果数据库中的数据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上的数据不符,以对账单的内容为准。 2. 乙方应在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保障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成功划转的资金及时到账。 3. 乙方应在对客户的服务过程中正确提示操作程序,以便客户进行正确操作。 4. 乙方负责向客户宣传网上支付系统的使用方法,并有权选择是否与甲方协作开展网上支付业务的宣传工作。 5. 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但应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并预告恢复日期;乙方可以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改进,但应将改进服务事项,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和客户。 6. 乙方

7、有权对甲方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网上商品种类等进行审查。乙方不直接受理客户对甲方网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投诉,但可协助客户联系甲方,并有权利根据甲方提供销售服务的优劣决定是否与甲方合作。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 与客户串通诈骗银行资金的; 2) 故意诋毁或损害乙方网上银行声誉的; 3) 连续90天没有交易发生的; 4) 连续3个月无法扣取交易手续费的; 5) 无理拒绝受理客户使用乙方网上支付系统进行交易的; 6) 销售国家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商品或提供非法服务的; 7) 信誉低下或产品质量低劣、服务恶劣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8)

8、 累计3次或以上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对客户存在欺诈行为的; 9) 经公安机关、工商税务等国家部门认定已无营业资格的; 10) 开展的业务范围涉及如下内容的: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从事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非法活动的; 涉及洗钱、套现、传销等活动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欺骗性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费用与支付 1.

9、根据甲乙双方的事先约定,甲方无需交纳接入费,乙方根据当地同业现状以及营销需要酌情减免该费用。 2. 费用标准:经双方商定后,按照支付交易额的 0.3 收取。甲方不得将此项费用转嫁于客户。 3. 手续费支付时间和方式:乙方将于每个手续费结算周期结束日终清算后计费,并从甲方结算账户中自动扣取,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扣取或不能全额扣取手续费,甲方每天将承担未扣取手续费金额0.05的滞纳金。 4. 资金结算时间和方式:经双方商定后,每日结算:夜间集中结算。5. 手续费结算时间和方式:经双方商定后,每日结算:夜间集中结算,从甲方结算账户中扣取。6. 退款交易分为撤销和退款,未结算的交易只能全额撤销,全额撤

10、销的交易不收取原交易和撤销的手续费;已结算的交易可以全额或部分退款,退款退还原交易的部分或全部手续费,不再收取退款手续费,。 第五条 错误的处理 如果甲方因为客户在网上银行的交易记录与在甲方登记的不符而拒绝发货,甲方应在款项到账后2日内根据乙方会计结算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该笔款项全额划回客户的账户,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 错账调整 在业务开办过程中,如因客户退货、操作失误、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需对原网上交易进行调账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调整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账号、订单号、调整原因、调整金额等要素。经乙方确认后进行账务调整。如因错账调整与客户发生纠纷的,由甲方与其客户自

11、行解决,甲方应保证在乙方开立账户有充足的资金供退款时使用,如因账户余额不足所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如因乙方的过错,使网上银行不能为甲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支付中介服务,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方有权终止合作,但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终止合作的意愿通知乙方。 2. 如因甲方的过错,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甲方义务,使乙方受到不利影响,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终止合作,但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终止合作的意愿通知甲方。 3. 对因甲乙双方以外的过错所造成的共同损失,双方应依照

12、公平原则分担,并互相协助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请求赔偿。 第八条 纠纷处理 1. 乙方只为甲方与客户之间提供支付中介服务,不介入甲方和客户之间因网上交易可能发生的任何纠纷。 2.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法律适用 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2. 本协议中乙方对客户的服务,是乙方履行对甲方义务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客户的任何承诺,客户并不因此而获得对乙方的直接请求权。第十条 协议的效力 1.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已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之日起生效。 2. 如有效期届满而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应视为自动延期一年。如一方欲终止协议,应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第十一条 其他 1.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合同章):上海环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2009年7 月 日 乙 方(公章/合同章):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2009年7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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