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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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 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 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 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 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 和规范的基础。同时,它还是解释民法规范的准则。2.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

2、也是法院审理案件 的审判准则。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 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 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3.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 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 要件和法律效果。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 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 民法基本原则。如

3、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做出裁判的依 据,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时,法院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 行法律漏洞的补充。4.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民事学说的基础。学者在对民法进行解释、研究时, 应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无论何种学说,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不 是妥当的学说。下面我们具体来介绍民法中的各个原则第一节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 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 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

4、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 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 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 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具体内容: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 论其在民族、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经济实力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 也不论其政治地位的高低、精神的健全与否、是否有识别能力。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3、民事权利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都可 以依法实行自力救济或者公力救济

5、,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样,任何 民事主体侵犯了他人的权利,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节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 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存 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 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 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 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 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虽然有商品经济就有合同

6、自由的观 念,但合同自由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却是迟至近代民法才得以确立。当然,合同自 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 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从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我国实行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强调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合同的自由有诸多限制。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 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所存在的强制缔约,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定式 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具体含义: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或者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与行为方式的自由

7、,他人不得干涉。3、当事人有权约定纠纷的解决条款。第三节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 之间的利益均衡。同时,也是衡量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判断标准。我国民法通则 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 法律上的体现。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 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 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公平 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 的基本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即要求

8、维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作 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 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公平要求主要体现在民事活动的动机、民事活动的结果和 民事审判的结果上。具体内容:1、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要公平合理,不能显示公平。2、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状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与过错 的程度相适应;双方对造成损失都没有过错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担损失。3、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考虑公平原则,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 又公平合理;特别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者更应当本着公平和正义 的观念进行妥当的自由裁量。第四节等价有

9、偿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所谓等价有偿原 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 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劳务,均应当向对方 支付相应的代价。这一原则是平等原则在经济利益上的反映,是价值规律在民法 上的集中体现,主要适用于财产关系。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民事主体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取得利益,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以外,均 应当支付一定的代价。2、双方的利益和负担应当大体相当,即等价。当然,等价不是绝对的相等,而 只是说,不应当显失公平。3、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损害,致害方应当给予相当的补偿。第五节诚实

10、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原 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 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去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同时,诚信原则还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 平衡。在大陆法系各国,它几乎是民法中惟一的基本原则,号称“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有:(1) 任何民事主体要对他人讲究信誉,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依照善意的方式行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 任何人应当充分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加害于他人。也就 是说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

11、益冲突和矛盾。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者,国家社会之一般的利益也;善良风俗者,国民之一般的道德观念也。 有此可见,公序良俗就等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 与社会或社会成员共同有关的利益。所谓社会公德,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占有统治 地位的道德,它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习惯和教育等方法来维持。第七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均不得 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责任。权利的行

12、使,原则上 应当依照权利人的自由意思,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有一 定程度和范围。如果权利的行使完全无视他人和社会利益,则违反了权利存在的 宗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当然内容。这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1) 公民、法人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事权利,实现并享受自己的利 益,同时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2)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依法可以进行自力救济或者公力救济。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各说不一。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原因是各说对民法基 本原则的适用范围有不同的界定。1、民法基本原则是否必须适用于全部民事领 域?如,契约自由原

13、则仅适用于约定性民事关系,不适用于非约定性即法定性民 事关系。如果民法基本原则必须适用于全部民事领域,那么契约自由原则不是民 法基本原则。如果民法基本原则不必适用于全部民事领域,那么,由于约定性民 事关系是交易的法律形式,是民事关系的核心内容,契约自由原则可作为民法基 本原则。2、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民法,有不同的基本原则。如,所有权绝对 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被称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但本世纪以 来,这些原则都受到了限制。又如,服从国家经济计划指导的原则,曾是前苏联 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非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无此原则,我国 民法通则也无此规定。由此产生了问题:民法基

14、本原则是指一般民法的基本 原则,还是指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是前者,是否存在适用 于所有时期、所有国家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是后者,民法基本原则是否应以某 个时期、某个国家的民法为根据?应以什么时期、什么国家的民法为根据?3、 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是否可以存在派生关系,即一个基本原则是否可以为另一个 基本原则所派生?如,各家都认为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这里的“平等”只能 指本关系中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能指当事人一般的法律地位平等,也 不能指当事人民事权利平等,因为当事人一般的法律地位可能不平等,当事人的 民事权利不可能平等。当事人地位平等是民事关系之为民事关系的根据。所有调

15、 整民事关系的原则,都不能违背这一根据,都必须从这一根据中派生。因此,如 果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可以存在派生关系,那么,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可以和其 他基本原则并列;如果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不能存在派生关系,那么,民法既以 当事人地位平等作为基本原则,就不能再有其他基本原则。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完全相同,但从民法的本质而言, 民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领域中的不平 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虚假民事关系,调整虚假民事关系的法律是虚假民法。 世界上不存在适用于包括虚假民法在内的所有时期、所有国家的民法的基本原 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适用于符合民法本质属性的一

16、般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的基本原则。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应该是并列关系,不能存在派生关系。如果各基本原则 之间存在派生关系,派生的原则不能称基本原则。如果其他基本原则实际上都是 从某一基本原则所派生,该原则就是民法的第一原则。据此,当事人地位平等应 该是民法第一原则,学者们称其为公理性原则。但笔者不主张把当事人地位平等 直接称为民法第一原则。民法的原则是为调整民事关系而设立的,确认当事人地 位平等是民法的直接宗旨。把民法的直接宗旨直接称为民法第一原则,在调整民 事关系的操作上没有提供帮助。民法第一原则应该是实现民法直接宗旨的具有普 遍操作意义的规定。三 民法各基本原则分析在各家所列举的民法基本原则中,所有权绝对或相对原则只适用于民事财产 关系,不适用于民事人身关系;契约自由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只适用于意定性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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