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措施-贵州住房和城镇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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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措施-贵州住房和城镇建设厅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措施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国建筑法,制订本措施。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隶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该根据本措施的要求,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能够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能够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2、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立案。根据国务院要求的权限和程序同意开工汇报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本措施要求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该具有下列条件,并提交对应的证实文件:一 依法应该办理用地同意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同意手续。二 在城市、镇计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三 施工场地已经基础具有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3、根据要求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肢解发包工程,和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要求审查合格。六 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详细方法。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依据建筑工程特点制订的对应质量、安全技术方法。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题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要求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 根据要求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标准上不得少于工程协议价的50,建设工期超出一年的,到位资金标

4、准上不得少于工程协议价的30。建设单位应该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它材料,和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实,有条件的能够实施银行付款保函或其它第三方担保。九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它条件。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该根据下列程序进行:一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 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措施第四条要求的证实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5、和所附证实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实文件不齐全或失效的,应该当场或五日内一次通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能够自证实文件补正齐全后作对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该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该符合依法签署的施工承包协议。施工许可证应该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公开。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该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

6、期开工的,应该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出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出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该自中止施工之日起30天内向发证机关汇报,汇报内容包含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方法等,并根据要求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该向发证机关汇报;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该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条发证机关应该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相关网站给予公告。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

7、定,应该给予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该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验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改变、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验,发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处理。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私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更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协议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8、,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根据本措施要求,给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四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统计给予通报。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更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一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二 对符合条件

9、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四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她人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的;五 不依法推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制订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第十八条本措施有关施工许可管理的要求适合用于其它专业建筑工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要求。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要求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措施。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订的措施实施。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能够依据本措施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措施自2021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公布、202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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