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工程施工合同(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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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水工程施工合同 ( 三)十九、争议的解决44争议调解44.1 争议的提出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 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 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 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 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44.2 争议调解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8 4天内,按本款 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 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 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 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

2、调解 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 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 分担。44.3 争议的评审(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 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 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2) 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 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 提交给主诉方。(3) 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 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 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

3、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 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4)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 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 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 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5)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 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 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6)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 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 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 人。若在上述2 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 调解组的

4、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45友好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 4.3款(6)项 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 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 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 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46仲裁或诉讼46.1 仲裁(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 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2)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 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 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3) 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

5、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 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 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46.2 诉讼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 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十、风险和保险47工程风险4 7.1 发包人的风险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 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1) 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 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3)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 发生的除外。(4) 战争、动乱等社会因

6、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 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5) 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4 7.2 承包人的风险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 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1) 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 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 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 坏。(3) 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47.3 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 述第4 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 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除外)。47.4 不可抗力解除合

7、同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 7. 1款(3)和(4)项的风险 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 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 款由双方协商处理。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1)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2)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 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 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 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

8、影 响。(3)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 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 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 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 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48.2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1) 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 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 1款或第4 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 险损坏过程当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

9、的全部费用。(2) 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47.1款和第47. 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 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 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3) 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 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 费用时,除第47. 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4) 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 现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外,应由发 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 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49人员的工伤事故49.1 人员工伤

10、事故的责任(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 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 人自行承担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2)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监 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 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 工伤事故责任。49.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 49. 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 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 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49.3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 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 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 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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