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运输行业分析报告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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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远洋运输行业分析报告 / 目 录一、行业管理体制3(一)监管机构31、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32、船旗国43、港口国44、船级社5(二)防止环境污染的有关国际公约51、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52、国际公约对单壳油轮的限制6(三)安全监管81、国际海上安全监管8(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8(2) 国际载重线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9(3) 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10(4)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

2、EG)102、我国对外国籍船舶的航行安全管理10二、行业基本情况11(一)油轮行业基本情况111、基本情况112、主要油轮船型与航线13(1) 超级油轮(VLCC/ULCC)13(2) 伊士型油轮(Suezmax)13(3) 阿芙拉型油轮(Aframax)13(4) 小型油轮143、油轮运价144、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16(1) 船队规模成为衡量市场竞争力的主要因素17(2) 安排合理的购建计划有助于改善竞争力和提高盈利能力17(3) 预计未来运力供给将不会大起大落18(4) 竞争理念的变化185、影响油轮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19(1) 世界原油供求的变化情况19(2) 新建油轮交船量与老油

3、轮拆解量差额的变化20(3) 行业监管21(4) 其他运输方式与替代能源对油轮行业的影响216、油轮行业的运作模式227、油轮行业的主要特点23(1) 较强的周期性、季节性和波动性23(2) 专业化程度较高24(3) 单船公司和方便旗25(二)散货船行业基本情况251、散货船行业基本情况252、主要散货船船型253、散货船运价264、散货船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275、影响散货船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28(1) 散货船运输需求的变化28(2) 散货船供给的变化28(三)液化天然气专用船运输行业简要情况29一、行业管理体制(一)监管机构1、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4、 OrganizationIMO)国际海事组织(IMO)成立于1959年,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于1982年改为现名,目前有164个正式成员。该组织是联合国负责国际航运立法、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伦敦。该组织的宗旨为:促进各国间航运技术问题方面的政府监管和实践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方面普遍采用可行的最高标准;处理有关行政和法律问题。该组织制定的主要国际公约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一般简称为“MARPOL73/78”或“73/78防

5、污公约”)、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等公约。2、船旗国国际航行船舶(尤其是油轮)船东出于营运便利性与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往往将船舶在自由登记国家(如利比里亚)登记并悬挂该登记国国旗。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对“船旗国之义务”的规定,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与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船旗国主要负责对船舶进行注册登记管理,进行船舶检验并颁发船籍证,负责船舶抵押登记、光船租赁登记等登记管理。3、港口国港口国的监管相比其他监管方式来说是最严格的监管。目前全球围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管协议包括巴黎备忘录、黑海备忘录、印度洋备忘录、Vina Del Mar协议(拉丁美洲

6、)与东京备忘录等。港口国监管当局主要负责水上安全监管、防止船舶污染、检验船舶与海上设施等。各区域港口国监管备忘录的签署国,对于到达其港口的外国籍商船,不论其船旗国为哪一个国家,均一视的进行检查。4、船级社船级社是民间组织的验船机构,经政府授权后可以代表国家签发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船舶证书。船级社主要通过对船舶进行检验的方式进行监管。船级社根据船舶的用途、技术状况和航行区域授予船舶的技术级别,以符号和标志来表示。按照船级社颁布的船舶建造规所建造的船舶或符合同等技术要求的船舶,经过船级社检验合格后,即可获得相应的船级。目前国际上大的船级社包括日本船级社、英国劳氏船级社、挪威船级社、美国船级社、法国船

7、级社和中国船级社等。(二)防止环境污染的有关国际公约在管理与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于1983年10月生效的MARPOL73/78,该公约对海运业的发展有较大影响,体现为:1、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根据MARPOL73/78的规定,凡是150总吨与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与以上的其他船舶必须按要求进行检验,取得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并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SOPEP)。另外,根据美国1990年油污法(Oil Pollution Act of1990,简称“OPA90”)的规定,所有到美国的船舶除了要备有上述证书和计划外,还须制订符合OPA9

8、0要求的油污应急计划(VRP)。2、国际公约对单壳油轮的限制MARPOL73/78公约附则I第1(26)条对“新油轮”进行了定义,新油轮指:(1) 该油轮的建造合同是在1979年6月1日以后签订的;或(2) 在没有建造合同时,该油轮是在1980年1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的建造阶段;或(3) 该油轮是在1982年6月1日以后交船的;或(4) 该油轮曾进行了重大改建,改建的要求同上述建造的要求一致。为加速淘汰单壳油轮,国际海事组织专门在MARPOL73/78附则I中新增了13G规则,将已经建造并使用的单壳油轮划分为以下三类:(1) “第1类油轮”指不符合上述新油轮的定义,且载重吨20,000

9、吨,载运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作为货物而没有保护压载舱的单壳油轮或载重吨30,000吨,载运其他油类的单壳油轮。(2) “第2类油轮”指符合上述新油轮的定义,且载重吨20,000吨,载运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作为货物而设有专用压载舱的单壳油轮或载重吨30,000吨,载运其他油类的单壳油轮。(3) “第3类油轮”指载重吨5,000吨,但低于上述1、2类油轮载重吨的单壳油轮。根据于2005年4月5日生效的13G规则的修正案,油轮的淘汰时间表如下:虽然有上述规定,但在具体淘汰日期方面有2个例外情况,同意通过状况评估计划 (CAS)的第2类和第3类油轮在2010年截至日期之后营运,但不能超过船

10、龄达到25年的周年日:例外情况1:如果第2类或第3类油轮只设有不用于装油并与货舱长度等长的双层底或边舱,或者第2类或第3类油轮虽是双层壳船,但双层壳的间隔不符合要求,主管机关可以同意其在2010年以后继续从事营运,但条件是:(1) 该油轮在2001年7月1日尚在服役;(2) 主管机关通过验证油轮的官方记录,认为该油轮符合规定的条件,而且该等船舶状况保持不变;(3) 该油轮自交船日起未满25年。例外情况2:船旗国可以同意没有双层底和双层舷侧外壳的油轮营运至船龄达到25年或其在2015年的交船周年日,取其早者。虽然船旗国只要完成状况评估计划并通知国际海事组织将延长使用油轮的情况,即可获准在上述两种

11、情况下延长油轮的使用期,但沿海国家有权拒绝让获得延长使用期的油轮进入其港口或近岸装卸站。例外情况1下获延长使用期的油轮在2015年的交船周年日之后就可能被拒绝进入港口;例外情况2下获延长使用期的油轮如果没有双层底和双层舷侧外壳,在2005年4月5日之后可能就被拒绝进入港口。以上限制都是针对单壳油轮的,对单壳散货船尚没有类似的限制。国际海事组织在2004年5月已经正式否决了强制推行双壳散货船的提案。(三)安全监管1、国际海上安全监管在海上安全监管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和规则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国际载重线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12、 Lines)、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目的是保护与国际海上运输有关的人员与船舶的安全,该公约与其修正案从航行安全性出发,对船体构造、救生设备、无线电报与、航行安全、货物装运等方面进行规定,该公约不但对船舶制造商提出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强制要求,而且对航行安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保证海上安全,1993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ISM”),1994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

13、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使ISM成为强制性规则。ISM的侧重点在于加强安全管理,提高船舶管理公司人员和船员的素质,以防止或减少由于管理不当或操作不慎而引起的海难事故。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是为加强海运安全,预防和控制恐怖事件而制订的,由国际海事组织于2002年12月召开的SOLAS缔约国外交大会以外交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生效。所有公约适用的油轮和散货船等国际航行船舶,在船上都应备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SSP),并取得国际船舶安全证书(ISSC),以证明其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的要求。(2) 国际载重线公约(

14、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国际载重线公约是1966年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并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为谋求海上人命财产安全而共同制订的关于海运船舶载重方面所应依据的原则和规定的公约,我国为缔约国。该公约根据不同的航区和季节,勘划了船舶载重线并规定了各类船舶的载重限额。该公约包括正文和三个附件。正文规定了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免除证书的有效期和签发证书的主管机关。对于依照该公约进行检验和勘划标志的船舶,应签发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对于根据和依照该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或第四款给予免除的任何船舶,应签发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3) 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

15、际公约(STCW)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适用于在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海船(但军舰、渔船、非营业的游艇或构造简单的木船除外)上工作的海员。船长、高级船员与普通船员都应按照公约的规定获得相应的任职证书。(4)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该公约的核心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为当前各海运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为了预防和避免海上船舶(包括水上飞行器)相互之间的碰撞事故并为处理海上碰撞事故提供法律上的依据的海上交通规则。该规则致力于避免或减少海上船舶碰撞事故,避碰规则的各项规定,是划分船舶碰撞事故中过失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该规则的主要容,即任何船舶都应遵循的几项重要规则为:保持正确瞭望、使用安全航速、给其他船舶让路与正确显示号灯和号型等。2、我国对外国籍船舶的航行安全管理外国籍船舶在我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适用的主要法规是中华人民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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