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集合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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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协议集合7篇 抵押协议 篇1 立契约书人债权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债务人x x x(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土地抵押借款事宜,经双方同意订立各条款以下:第一条 乙方全部以下土地提向甲方抵押借款。第二条 本约抵押借款金额人民币x x 万元。第三条 本约抵押借款期间 ,自x x x x年x月x日起,至x x x x年x月x日止,共计x 年。期限届满之日清偿。第四条 本约抵押借款利息,依国家银行核定放款利率计算,并于每个月一日计提利息。第五条 本约抵押借款土地应提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并于办妥抵押权设定时,甲方应将全部借款一次交付与乙方。第六条 本约办妥抵押权设定登记后,其土地全部

2、权、他项权利证实书及设定契约书均由甲方收执。第七条 本约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所需印花税、登记费及代办费均由乙方负担。第八条 本约期限届满前后,若乙方还清借款时,甲方应会同办理抵押权涂销登记,不得借词刁难或有意拖延,若乙方届满不清偿,甲方得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不动产土地。第九条 本约自订立日下生效。第十条 本契约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立契约书人甲方:x x x住址: 抵押协议 篇2 案例介绍法院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原贷款协议中对债权范围做了约定,即债权范围包含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费用和追索费用,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及金额,所以,对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和执行证书,法院

3、不予直接收理执行,需要经过审判程序。于是,银行就以贷款协议纠纷诉讼再次申请立案。但案件经审判法官审查后,认为贷款中对债权范围约定明确,律师费应该属于银行为实现债权费用和追索发生费用,并抵押担保协议中对抵押偿还债权范围中也明确表述了律师费一项,所以,应该直接给予立案执行而不用经过审理程序。后经执行庭和审判庭研究确定,最终该案件直接给予立案执行。法律分析一、强制执行公证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推行,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人民法院应该执行。公证债权文

4、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要求“对经公证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收强制执行承诺债权文书,债务人不推行或者推行不适当,债权人能够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要求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部部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通知也对强制执行公证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要求(试行)“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法律文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关于追偿债款、物品债权文书。”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

5、39条“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关于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推行或者不适当推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收强制执行承诺;(四)公证法要求其余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XX年9月21日公布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执行关于问题联合通知第1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备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关于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推行义务或

6、不完全推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收依法强制执行承诺。”上述很多法律法规要求对强制执行公证要件、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要求,组成了我国强制执行公证法律依据和体系。二、抵押协议不应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首先,强制执行公证对象应该是债权协议,而不应是物权协议。从抵押协议法律性质上讲,抵押协议属于物权协议,不属于债权协议,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民法上协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协议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狭义协议专指债权协议。广义协议除债权协议外,还包含物权协议、身份协议等。债权协议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之间设置、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协议。物权协议系指当事人以物权变动为内容而

7、订立协议。抵押权属物权一个,抵押协议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置抵押权协议,抵押协议应属物权协议,并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 其次,从抵押协议与借款协议主从关系上讲,不能依据“从协议随主协议”标准,适用强制执行公证。在民事实体法中,担保协议与借款协议之间即使是主从关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130条“在主协议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协议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该依据对主协议当事人所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在诉讼法中担保协议与借款协议不存在主从关系。所以,不能援引借款协议能够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就能够对抵押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依照担保法第四十条要求:“订立抵押协议时,抵

8、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协议中不得约定在债务推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全部权转移为债权人全部。”从中我们也可看出,立法原意也不赞同对担保财产在实现债权时直接转让行为。而假如对担保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从实际操作行为上,就是等同于在债务推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全部权转移为债权人全部,这与立法标准相背。第三,从抵押协议内容上分析,抵押协议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条件。依照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相关要求,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协议必须具备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内容。债权人依据这类协议所享受权利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请求权。抵押协议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置抵押权协议,对于抵押

9、人为第三人情形,抵押人亦被称为物上担保人,在抵押权依法设定后,抵押权人与物上确保人关系仅限于物权关系而没有债权关系。物上担保人对抵押权人负担责任为物责任,仅以其提供抵押标物为限对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推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对物上确保人其余财产主张权利,只能就担保标物求偿,也没有请求物上确保人代为推行债务权利,即使抵押权人变价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其债权时也一样。即使对于债务人提供抵押情形,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所享受债权也是基于主协议而非基于抵押协议。抵押权人所享受仅是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请求权,并非请求抵押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抵押协议因不具备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内容,不满足赋予强制执行

10、效力债权文书所必须具备条件之一。故此,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可依照需要对贷款协议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无须对抵押协议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假如盲目对抵押协议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不但增加了借款人和银行人力财力等资源浪费,也达不到应有效果。三、贷款协议中对未来发生债权约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有些费用是无法明确约定,因为借款人是否违约,在贷款时是不确定,所以比如律师费、追索费、调查费等等很多因借款人违约而实际发生费用,在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时,可否提出,怎样提出,也是关系到是否有必要进行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问题。就案例所述情况进行分析,假如因借款人违约而实际发生律师费、追索费、调查费等,不能在申请执行具备强

11、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时提出,而必须需要法院审理确认,那么,银行在贷款时,对贷款协议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就显得多于而没有必要。毕竟相当多数债权在实现时均会有追索费用发生,由此延伸,债权文书进行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也就没有必要了。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等力争达成高效、节约立法标准和目标就背道而驰了。不过,假如不经法院审理确定,则关于未来发生追索费用项目、金额、标准又怎样认定,这也是关系到保护债务人正当权益问题。首先,公证机关无权认定。因为公证机关没有审判权利,无权就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权文书确定费用标准、金额等进行正当是否评判,其更多是强调公证程序上办理。其次,法院立案部门也无权对

12、此进行实质性认定,因为立案部门也只是对案件材料、手续等程序上审查,对债权人追索费用等标准和金额等无权进行实质审查和判定。如此,那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在申请执行时,又怎样进行操作呢就现在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前提下,笔者认为还是要依照详细情况区分对待。首先,银行或其余债权人在与借款人签定协议中,应该明确债权范围或项目。比如在贷款协议中,因为贷款本金是确定,利息、罚息也有约定计算依据,这部分债权是属于能确定。对于不能确定未来发生债权,能够考虑进行百分比或公式约定,比如,律师费、调查费或追索费按照借款人未偿还贷款本金百分比给予约定,这么,在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全部债权均

13、会有明确计算依据和金额,利于法院计算和操作。其次,假如在借款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未来发生债权金额或详细计算方式,那么,债权人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债权人直接主张日后发生费用,即使公证部门在申请执行证书给予了确认,则法院立案时不予认可,要求进行审理认定,也是符正当律程序。不然,轻易造成债权人利用权利,增加债权项目和金额,从而侵害债务人正当权益。要求债权人约定未来发生费用计算方式和标准,也会促使债权人在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候,将债权文书中债权内容明确化和细化,这么,在申请执行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时,就会降低争议,提升效率,从而也达成了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目标。 抵押协议 篇3 抵 押

14、 人(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要求,本着自愿、互利、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就土地使用权抵押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恪守。一、甲方为清尝债务以正当拥有座落在 镇(乡) 路(村) 巷(组) 号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方提供经济担保。其四至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案 ;抵押土地面积 平方米,现用途为 用地。地上建筑物 幢 平方米;地上附着物 平方米。二、担保范围:1、抵押借款贷款本息。2、处罚抵押物所需费用。3、甲、乙双方应缴纳税费。4、其它三、抵押期限及抵押额:甲方以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于乙方

15、,期限 年(月),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抵押地块经评定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权抵押出让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千 百 十 万 千 百十元角分。乙方同意以土地使用权总地价 %,折合人民币 万元,大写 千 百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为最高额贷款付给甲方。四、民事责任:1、甲方对产权责任,抵押期间,甲方应维护抵押地块土地使用现实状况完好。乙方有权按抵押协议约定,检验由甲方占管抵押物使用情况。2、甲方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将抵押土地出租、变卖、赠与、调换,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和再次抵押。五、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法。六、抵押物处罚: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期满,抵押人不能推行债务,抵押权人占有或处罚土地使用权时,处罚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双方一致同意首先向政府交纳抵押人与 国土资源局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所要求应交出让金处罚抵押物费用。七、协议变更与解除:1、抵押协议如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应在变更之日起,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2、抵押关系终止,甲、乙双方应在终止之日起二十日(港、澳、台地域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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