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畜禽养殖网格化监督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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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畜禽养殖网格化监督管理方案为促进畜禽养殖健康发展,杜绝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打击非法调运畜禽的不法行为,严格实行畜禽养殖网格化监督管理,依法执行畜禽产地检疫制度,确保畜禽养殖网格化监督管理落到实处,按照非洲猪瘟防控与恢复生猪生产指挥部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订镇实施畜禽养殖网格化监督管理方案现将方案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农业的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农业中心人员、镇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镇畜禽养殖网格化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主持开展日常相关工作,*负责收集相关资料上报和存档。组长:副组长:组员:二、具体目标任务(一)禁

2、止畜禽养殖(场)户将粪物、沼液、养殖废弃物直排、漏排、偷排到河沟造成污染。(二)禁止畜禽养殖(场)户违规、违法调运畜禽。(三)禁止畜禽养殖(场)户不按照产地检疫程序私自出售和引进畜禽。(四)禁止畜禽养殖(场)户农业设施用地建设不备案,未批先建养殖场和养殖圈舍。(五)禁止畜禽养殖(场)户将养殖场、养殖点建在禁养区(水源保护区、住户集中区、主要交通干线主要河流IOOO米以内)。(六)禁止畜禽养殖(场)户不按照免疫程序开展畜禽免疫和不建免疫档案。(七)禁止畜禽养殖(场)户违规私自在饲料添加违禁药品。(A)禁止屠工在家私自屠宰畜禽和屠宰来源不明的畜禽。(九)禁止畜禽养殖(场)户不按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3、规程私自抛弃病死畜禽。(十)禁止畜禽养殖(场)户有疫病发生不报告。三、具体工作安排和工作流程(一)产地检疫网格化管理工作安排和办理流程L产地检疫实行网格化申报签字,凭签字申报单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办理产地检疫证明。2 .办理流程:畜禽养殖(场)户在要出售畜禽前3天向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官方兽医受理到场实施检疫后村防员审核防疫档案和畜禽进出档案正确后签字,送养殖场所所在组组长(网格化管理人员)对畜禽养殖(场)户有粪物、沼液、养殖废弃物直排、漏排、偷排到河沟造成污染的现象发生进行检查确认无此现象后签字,再送所在村支部书记对相关所有情况进行审核签字后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办理产地检疫

4、证明。3 .畜禽贩运商购买畜禽时必须将所购买畜禽的照片同养殖户照片和身份证照片一同带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二)畜禽调运网格化管理工作安排和办理流程1 .畜禽调运实行调运前申报调运到点后实行网格化管理监督管理。2 .畜禽调运车辆必须是经过农业主管部门经过备案的车辆才能从事畜禽调运。3 .跨省、市、县调运畜禽的必须报县农业农村局批准方可调运。4 .畜禽在本镇购买的将畜禽出售者姓名、身份证号和畜禽耳标号报村防员和本组组长(网格化管理人员)备案。5 .在外乡镇购买的畜禽凭外乡镇出具产地检疫到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再到所在村村防员和组长(网格化管理人员)备案(见外乡镇检疫证明)。6 .畜禽贩运商贩运仔

5、畜禽到本镇后必须凭外乡镇出具产地检疫到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出售仔畜禽,出售后必须将购买者所在村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畜禽耳标号、购买数量再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见检疫证明等相关手续)。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减少疫病传播风险,为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势头,在养殖和投入品环节,重点打击收售、随意丢弃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在生猪调运环节,重点打击运输未经检疫生猪、“洗猪”、网络渠道买卖“三无”生猪等违法行为、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置。五、责任追究对实施畜禽养殖网格化监督管理人员和畜禽养殖场(户)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疫病流行的村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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