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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较分析2003-10-23 11:14:44|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刘 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近现代法治国家的三大诉讼制度。 在我国, 行政诉讼虽然起步较晚且发韧于民事诉讼, 但行政诉讼的独特地位和重要性却日 渐突出。本文拟从两种诉讼制度的特征和联系与区别等方面入手,探讨两种审判思维方式的差异和关联诉讼及竟合诉讼问题。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特征比较通常意义上的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活动,以及由于这些活动而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称。民事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
2、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行政纠纷案件的活动。在法国,行政诉讼又称行政审判,是指公民等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行为请求专门的行政法 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手段。在英美国家,行政诉讼主要指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应行 政相对方的申请,审查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相应裁判的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较,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行政诉讼是因行政纠纷而引起的,行政纠纷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此过程中的纠纷,就不属于行政纠纷, 如某行政机关因建楼房购设备与建筑公司或者贸易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就属于民事纠纷,对此纠纷只能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2、行政诉讼的纠
3、纷当事人必须一方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些机关或组织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被管理对象产生争议,行政相对方作为诉讼 中的原告,即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私告公”。3、行政诉讼是法院依行政相对方的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活动,没有行政相对方的起诉行为将无法启动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启动后主要 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4、行政诉讼是在法院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的活动,行政诉讼的范围和管辖,当事人的起诉和应诉,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判决和执 行等,都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联系与区别1999年最高在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礼不下
4、庶人”反映出的不平等可以说是那个时 代的本质特征,统治者为了巩固其统治往往重刑轻民、 重工轻商,因此“民告官” 的行政诉讼制度在那个“君主主权”为基础的时代是不可想象的。历史的实践证 明行政诉讼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 是以民主制度为基础的,行政诉讼 是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从近代各国诉讼制度方面的发展来看,行 政诉讼发展相对较晚,行政诉讼的发展初期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 如我国的 行政诉讼制度是从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始确定 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
5、 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 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见两种诉讼联系之密切。从形式上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均表现为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纠纷双 方进行裁判,两者的基本原则大体相同,如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等。但行政诉讼 与民事诉讼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两者的区别仍然是主要的,大体而言,主 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1、受案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适用本法的规定
6、”,简单地说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 纷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 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第一款又列举了可以起诉的八种情形,若 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作了进一步明确,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 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该条第二款 又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行为作了列举式排除,由此可以看出,民事诉讼的诉讼主 体、客体和诉讼标的都相对宽泛,行政诉讼的
7、主体、客体和标的相对狭窄,行政 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的被告 只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行政诉讼的客体只能是因行政争议引起的行 政管理法律关系,行政诉讼的标的原则上只能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诉的种类不同。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民事诉讼可分为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而行政诉讼可分为五种类型:(1)撤销之诉,即行政相 对方或利害关系人提起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行为的诉讼, 如公民甲认为行政机关给 公民乙颁发房产证的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而对发证行为提起的诉讼;(2)变更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提起请求法院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诉讼,如公民甲、 乙
8、因同一治安纠纷被处罚,公安机关对甲拘留15日而对乙给予警告,公民甲不服提起的诉讼;(3)履行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提起请求法院判决行政主体履行 职责的诉讼,如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申请复议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 诉讼。其它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也大多属于履行之诉;(4)赔偿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提起请求法院判决行政主体给予行政赔偿的诉讼,如公民甲诉某市工商局赔偿因扣押营业执照和公章产生的损失即属于行政赔偿诉讼;(5)确认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 无效。有时诉的类型可能发生转化,如在撤销之诉的审理期间,被告行政机关改 变或撤销被诉的行政行为,而原告又不
9、同意撤诉,此时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为已 无实际意义,就可按确认之诉结案。如房某诉工商局扣留措施案,审理期间工商 局解除了扣留措施,但不返还扣留的粮食,最后法院判决确认扣留措施违法。如果按行政管理部门分类,行政诉讼可分为公安行政诉讼、土地行政诉讼、 工商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诉讼、交通行政诉讼、环保行政诉讼、城建行政诉讼、房管行政诉讼、矿产行政诉讼、海关行政诉讼、教育行政诉讼等。3、 诉讼程序不同。民事诉讼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行政诉讼是按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民事案件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分,普通程序审限为 6个月,经院长和中院两次批准最长可审18个月,行政诉讼虽然全部是合议制, 但一审期限只
10、有3个月,需要延期必须到高院批准,中院没有延期审批权。4、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前的身份不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无论诉前、诉中 还是诉后的地位和身份始终平等,而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虽然在行政诉讼中地 位平等,但在诉前和诉后,两者关系实为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5、诉讼目的和诉讼内容不同。民事诉讼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民事判决的 内容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约)行为,目的在于保护双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是由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判决是对行政处理(罚) 决定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者确认等,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管理并遏制其滥用职权和违法行政。&
11、当事人的诉讼权责不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权是相对等的,即原告有 起诉权,被告有反诉权,双方的举证责任是相等的,即“谁主张,谁举证”,原 告对自己的权利享有充分处分权和较为自由的诉讼请求变更权;但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主要举证责任,且不享有反诉权,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也受到严格限制,诉状送达后一般不能变更诉讼请求。行政赔偿诉讼的 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相类同。7、法院职能不同。民事诉讼中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不确认双方的民事行为无效,新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作了规定。 行政诉讼通过对行政权力的司法监督, 纠正 行政
12、违法行为,为受到行政主体不法侵害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了司法救济 的渠道,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重新框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8、结案方式不同。民事诉讼可以调解结案并且有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而以协议笔录的方式结案,民事诉讼法第 90条规定了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几种 情况,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即行 政诉讼不得以调解结案(行政赔偿案件除外)。9、赔偿方式不同。民事赔偿一般要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负责,双方都有 过错的各自担责,民事侵权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为 例外。行政赔偿最主要的是国家赔偿,相对人单独提起赔偿请
13、求,必须先向行政 机关提出,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对在损害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享有 求偿权。10、起诉期限不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非常宽松的起诉期限,诉讼时效限制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行政管理活动的时效性决定了行政诉讼中相对人的起诉期限相对较短,超过期限的后果是丧失起诉权,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应驳回起诉。一般情况下相对人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为15日,直接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期限为三个月,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作了明确,行政机关未告知相对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 相对人的起诉期限为具体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年内,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 起诉
14、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涉及不动产的起诉期限从作出之 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 5年。三、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思维方式的分析审判方式是法院适用诉讼程序法审理案件的具体操作方法,其内容涉及审理 案件的各个环节,但核心内容是组织庭审、认定证据和适用法律。在我国,行政 审判脱胎于民事审判,但行政审判方式的改革却相对滞后于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行政案件的庭审活动仍带有浓厚的职权主意色彩, 尽管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 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原则要求并无差异, 但分析研究两种审判思维方 式的差异,对于正确审理案件却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思维是逻辑
15、学上的概念,思维方式是人们解决某个问题的方法或规律,本文 试从三个方面对行政案件思维方式和民事案件思维方式作一分析。第一、如何界定案件的纠纷性质。通常情况下人们不难判断一个案件是属于 民事纠纷还是属于行政纠纷,但有时对具体案件性质的错误定性就导致案件不能得到正确处理。在三部合同法三足鼎立的时期,人们曾对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的 分工作过不同的划分,但随着新合同法的实施和大民事审判格局的形成,人们淡化和扭转了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的分工,凡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纠纷,都属于民事纠纷,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与民事审判 不同的是,人们对行政纠纷的认识和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变化
16、却反映了立法 政策和司法政策的变化。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法进行审查”,但对于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作出界定。 行政诉讼法立法之初, 最高人民法院在参考当时的法学教材并征求法学界意见的基础上,在1991年发布的行政诉讼法贯彻意见中,试图通过给具体行政行为下定义的方式解决行政诉 讼受案范围问题,“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 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单方行为。”应该说,这一概念在行政诉讼制度建立 初期,对于行政机关认识和接受行政诉讼制度是有积极的历史性作用的。但是, 由于这一概念在逻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