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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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条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户外商业广告。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户外广告主委托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三条码头、房屋等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悬挂(以下简称设置)各种形式户外广告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规划、市政公用和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五条户外广告,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填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户外广告设置场图(照片);(四)广告形式稿;(五)场地使用协议;(六)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登记申请。第六条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不

3、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第七条用、公安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具体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其他场地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如涉及城市规划、交通道路、交通工具、市政设施、园林绿地的,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各县(市、区)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需办理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项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取得登记证后方可设置。第九条期届满十五日之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续设手续,逾期不办理的

4、,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证。第十条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张贴的,加盖准予张贴印章,注明有效期限后,贴入公共广告栏或指定位置内;不同意张贴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第十一条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有效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或拆除。第三章第十二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户外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户外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三条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在领取登记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户外广告。第十四条更改。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报登记机关备

5、案。第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第十六条户外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七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第十八条设置时间。第十九条损、脱色影响市容市貌,损坏绿化,阻碍交通,危及公共安全或造成噪声等环境污染的,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设置者对路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每隔半年应当整修一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费、建筑物占用费和公共广告栏设施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部门不得滥用权力或独占地位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

6、或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第二十二条随意损坏、拆除或遮挡户外广告。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通知户外广告主按期拆除。应先行有关单位对户外广告主应当给予相应补偿。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清除,没收广告费用,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时限设置户外广告的,注销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续设手续的,注销其登记证,原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限期拆除、清除;(三)未按登记证规定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7、责令限期拆除、清除,没收广告费用;(四)设置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责令限期拆除、清除,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对负有责任的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置路牌广告,未按规定标明登记证编号、设置单位及设置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六)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或破损、脱色的,责令限期整修;情节严重的,注销其登记证。户外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被处罚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拆除、清除或整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强制拆除、清除或整修,费用由被处罚者承担。第二十五条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995年3月1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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