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诉行政执行案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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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诉行政执行案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诉行政执行案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戴萍 刘国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月19日通过实行。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行政法和强制执行理论,生效的行政行为本来就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取消了行政强制搬迁,将行政搬迁案件的强制执行权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当前,强制拆迁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这种

2、复杂性甚至超出了法律的范畴演变成一种社会问题。各地“钉子户自创招数的房屋保卫战,苏州、本溪刺死拆迁人的案件,还有的拆迁户自焚事件,重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拆迁案中被拆迁人手拿法律、房插国旗孤岛般的拆迁现场引起世人关注。法院应该如何执行,才能既表达司法权威,又关注了民生而不引起民冤,这是当前摆在妥善处理好为经济开展大局效劳和为人民司法的关系,成为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前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依照执行案件流程,结合执行工作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诉行政执行案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强化稳定风险意识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就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

3、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主要集中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平安性等四个方面。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般根据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程度将评估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作出实施、局部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人民政府征用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申请执行前,法院要对执行争议焦点是否解决、被执行人的情绪、被执行人是否对抵抗执行进行了自力对抗的准备、强制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法院的执行力量是否有足够扼制突发事件的能力、强制执行可能造成哪些影响、法院及相关部门是否有能力消除影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不宜立即执行的应暂停执行,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要

4、求政府对强制征用未解决的实质性矛盾进行进一步的解决。待时机成熟后,再行开始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非诉行政执行案,受理法院应当报请中院审查,强制执行工作由房屋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案件受理后,执行法院应成立专门小组,依据社会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强制执行预案。二、严格执行准入标准根据行政诉讼法,法院对政府部门提起强制执行的决定主要审查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方面。但在房屋征用问题上由于有着特殊的复杂性,要求法院必须对政府的征收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双重实质性审查,不经这样的实质性审查,绝不能进入执行程序。法院的实质性审查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

5、进行。一征收主体是否是适格主体。?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意味着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能是政府,而不再包括开发商。政府是唯一的征收补偿主体。二征收目的是否确实为公共利益。?条例?第八条确定六个方面可以认定为公共利益。其中最可能出现问题的是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即政府进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造。因为被征用人对征用的抵抗往往不是抵抗国防、处交行为,不是抵抗能源、交通、水利等根底建设行为,不是抵抗科技、教育、体育、文化、卫生等公共事业行为,大多抵抗的是征用后的商业开

6、发行为。条例公布后,地方政府最有可能引入商业开发因素的就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造。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为确保征用后土地用途的公共性,法院要审查征用后的使用主体是谁、产权的可能承受人是谁、土地的使用功能是什么、征用后的受益者是谁。三征收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补偿方案是否公平。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在实质性审查过程中,法院可以对征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为公共利益及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法举行听证,要求申请人出示征收的事实依据,如能源、交通、水利等根底

7、建设及公益规划文件、政府对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承诺等材料。四征收程序合法性审查。包括对征收程序和补偿程序的审查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公共利益、补偿不充分、不公平、征用程序不合法的强执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应裁定不予执行。三、加大协调化解力度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协调工作,突出矛盾的柔性解决,提高突发事件的解决能力。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行政搬迁案件,仍然要以协调双方的矛盾争议为切入点。所谓的矛盾争议核心依然是补偿的金额问题,对补偿金额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催促政府予以依法提高。对于被执行人的要求明显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明,向其明确过分高于被征用土地实际市场价格要求是不符

8、合法律的,是不被法律所支持的。还可以从公共利益本身的社会价值对被执行人进行教育。如果被执行人仍然拒绝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前在要求政府按审查公式计算的补偿额提存到法院专有帐户后才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把握的一条准那么是能用柔性手段解决的就用柔性手段解决,尽量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待用尽一切柔性手段后,在明确补偿额充分、公平、到位的前提下予以强制执行。四、标准强制执行行为一申请执行的期限?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做出征收决定书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9、向在规定的期限内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申请执行的依据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第9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行政审判庭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依据是受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约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受具体行政行为约束的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三执行通知书的发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后,依法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自动履行期限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四强制执行的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

10、行人在指令期间履行。这是民诉法特有的前置程序。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再给被执行人一次自动履行的时机,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对逾期不搬迁的,经院长批准对被执行人发出搬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自动搬迁,逾期不搬迁,执行法院可依据?执行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科以迟延履行金,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规定处理,即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予以制裁。对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后仍不搬迁的被执行人,可强制搬迁清理房屋。在强制搬迁房屋的执行案中,房屋中常常有不属于执行标的物的财物,需要被执行人撤除、搬走,也是使被执行人停止对征收房屋的占有,房

11、屋内有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居住的,应将其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强制迁出房屋的财物,执行法院应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处置不动产财产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警、社区干部、评估人员到场,委托公证处对房屋内的财物现场公证、全程录音录相、充分表达程序公正。故建议在强制搬迁案件中将现场公证的方法标准化。 执行法院将房屋中的财物除去,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逐出后,应立即将房屋交付申请人,强制执行程序即告结束。综上,

12、只要强化人民政府作出征收与补偿决定前的社会稳定风险意识、强化法院执行风险评估意识,以确定执行的可行性;严格搬迁案件受理执行准予标准,是否是适格征收主体、是否符合维护公共利益要求、是否进行了公平的、充分的补偿、征用与补偿程序是否合法,以确定执行的合理性、合法性;加强法院协调化解力度,以实现执行的平稳性;标准法院强制执行行为,以确立执行的权威性。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案件,但要做到案结事了不容易,很多因强制搬迁后产生的社会问题单靠法院无法解决,所以仍需政府及相关部门整体联动,利用执行联动机制,由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安、住建、街道及申请执行人配合法院实施房屋强制搬迁工作,对被执行人进行妥善安置,防止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或涉法上访。去年的亚运会场馆建设行政拆迁执行中,广州法院通过宣传法律,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被征用者做到仁至义尽,实现了“零强拆,化解了强制拆迁的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其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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